一、基金业的发展
从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看,证券投资基金对我国经济建设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在发展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结构健全、蓬勃发展的产业。同时,我国基金管理已形成了严谨、科学的资产托管与投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已形成了与之相关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发行、基金注册登记、基金投资者等一整套完整的产业链,行业发展已初具规模。自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的基金业伴随世界金融创新的潮流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数量和规模上看,由零发展到今天的75只(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21只)、1400多亿元;在品种类型上,出现了平衡型、债券型、股票型,如果细分,有成长型、价值型、收益型、指数型等;从基金的架构上看,有单一的基金和伞型系列基金(如银河银联系列开放式基金,它由银河收益债券型和银河稳健股票型两只子基金组成)等。
2002年,全国增发了14只开放式基金和14只封闭式基金,累计首发和扩募570多亿元,创造了5年以来基金年募集额的最高纪录。基金的发行频率、新品种的创新频率推陈出新,仅2002年7月份,中国证监会连续批准五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申请,无论是基金数量、筹资金额,还是创新水平都是史无前例。而2002年8月份又成了中国第一个“基金月”,富国动态平衡、易方达平衡增长、融通新蓝筹、南方宝元债券、银丰平衡、宝盈鸿利、长盛成长价值、大成价值增长等8只基金获准发行。随着我国加入WTO,境外资本开始进入中国的基金业,并争先恐后地组建中外合资基金公司。2002年12月27日,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随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相继成立。2003年2月11日,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发行,基金发行形成第二个高峰。与2002年明显不同,创新的基金产品,有伞型、保本、债券、指数基金等新品种。
当前,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和经济体中占有重要地位。如美国有大大小小各类各种基金约8000多只,基金资产规模达7万多亿美元,占股市总规模的47%,40%多的家庭持有基金资产;据资料显示,瑞典目前的基金资产总额达718亿欧元,股票基金约占49%;瑞士目前的基金资产总额约为3000亿欧元,在欧洲排行第五,个人投资者约占68%,其中的62%为外国客户,机构投资者约占32%。相比较而言,我国140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规模,占股票总市值不超过3%,占流通市值不超过10%,基金持有人的比例占总人口的百分之零点几。由此可以说,中国基金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和条件是雄厚的,市场需求是迫切的,发展空间和余地是广阔的。中国基金业获得进一步发展毋庸置疑,将与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并驾齐驱,成为金融体系的四大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成为投、融资体系的主渠道之一。
二、风险
我国资本市场的基金投资时代已经到来,投资基金因其具有集腋成裘、专业管理、组合投资以及收益稳定的特点,比较适应普通投资者的需求,可一个重要的问题——投资者如何选择合适的基金进行投资呢?国内已募集完毕并宣告成立的基金中,每家基金公司在销售材料上都宣称,我是最好的,但事实上却大相径庭。2002年的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基金指数下跌20%,超过上证综指17%的跌幅水平。2002年基金业首次出现全行业亏损,基金净值除少数外都已跌破面值,基金平均缩水高达1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多,54只封闭式基金净亏达37亿多元。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收入不减,据媒体报道,“2002年17家基金管理公司累计提取管理费达到创纪录的14.03亿元,其中54只封闭式基金就贡献了10.91亿元。”(中国基金的管理人报酬由基金净值1.5%固定费率加计业绩报酬,这意味着无论基金持有人盈亏,基金管理者都可以旱涝保收)。基金经理们还往往用各种的借口或专业的术语推卸责任或开出一张张空头支票。对于大部分投资者来说,他们并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作出判断,即使是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也不例外。但一直以来,没有专业机构或部门来告诉投资者,谁是最好的。随着基金的数量越来越多,花样翻新也越来越多,投资者将陷入更大的风险迷雾之中。而投资者对此无能为力,他们不了解这些专业的资本市场运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没有办法对基金经理们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当独立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完善时,事情就不会再是那样,基金经理们如果想欺骗投资者,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与此同时,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投机型的市场而不是投资型市场,股票存在着暴涨暴跌现象。而且,国内的证券市场相对狭小,证券市场的主要风险是系统性风险,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证券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在总风险中的比例只有30 %左右,而系统性风险达70 %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基金本身很难通过投资组合来规避投资风险,因为基金通过投资组合所规避的主要是非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当股市全面向好时,全部基金都能盈利,而一但股市回调,其盈利就大打折扣,如果股市暴跌,其将严重亏损。
三、建立基金评级体系
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目前非专业的中小投资者来说,细致区分这些基金是有相当难度的。如何帮助他们弄清楚每只基金的内涵是什么、业绩到底如何、是否适合自己购买?这就产生了对基金评级业的需求,但目前尚处在初级阶段的我国基金评级业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例如,目前进行公开基金评级的一些机构,大多与基金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如有的基金专业机构拥有自己的评级系统),仅有为数不多的科研机构可视为独立的第三方。另外,一些评级机构所采用的方法也受到了质疑,如有些方法比较片面,忽视风险因素,将净值增长率作为判断基金绩效的唯一标准,基金高净值的背后很可能是基金组合的风险性过高、流动性不足(如GIPS要求比较的是基金的净收益,即剔除管理费等投资管理人花销之后的收益率,很公正也很直观。否则,一只基金说它为投资者一年挣了3%,其实管理费加上申购赎回费正好都提走了,投资人还是什么都没得到);有些方法则搬用国外的数理分析,没有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加以调整;基金信息披露不全,与全球投资绩效标准有一定的差距,导致最后评级出现难以避免的误差;基金等业内机构对基金评级缺乏热情,很少有基金主动找上门去要求自我评级;盈利模式难以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赔本赚吆喝的现状。因此,一些机构对于公开的基金评级信息并不感兴趣,除了使用自行开发的评级系统外,还有不少国内投资机构使用的是收费昂贵的国外的基金分析系统。
尽管我国的基金评级早在1999年就有了雏形,但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公认的标准。显然,可靠的基金评级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具有专业的知识,掌握前沿的技术工具;二是必须是独立的第三方,以保障客观公正性。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基金评级体系,对于广大的投资者来说,是一个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的参照指标,将使理性投资成为可能。对基金管理人是一个市场化的外部约束力量,可以降低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进而客观公正的发布基金信息,并促进与推动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当前中国还没有出现可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的基金评级体系,特别是缺乏第三方独立的基金评级体系。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桂敏杰说,“当前市场缺乏由第三方独立、客观地评级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证监会一直积极推动建立基金评级体系”。为此,中国证监会将积极推动建立基金评级体系列为2003年要做的几项工作之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基金评级机构主要还在做一些基础工作,但基于基金业
发展的良好前景,这些前期成本的投入显然是值得的。从成熟资本市场
历史看,基金评级业也是一块鲜美的奶酪,相对于基金业来说,这个衍生行业的竞争也许将更为激烈。其实,这种竞争已经在悄悄展开,我们看到,基金评级业所蕴含的巨大商机,正吸引着来自国内外的诸多专业评级机构。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基金评级体系应具备如下特征: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担任评级机构;评级
方法全面、客观、
科学,适应
中国基金业的特点;具备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发展。为此建议:
(一)建立基金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完善信息披露,这是基金评级的首要条件。有了业界公认的标准,在同样的披露准则下,才好将多只基金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进而进行绩效评级。目前国内基金现行信息披露的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号。这个披露标准是在基金业诞生之初制定的,虽然后面陆续做出一定的修订,但是由于基金业发展迅速,遇到新的
问题与挑战,已不能适应发展和规范的需要。建议引进GIPS(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s,全球投资绩效评级标准),在美国,80%以上的基金业人士都采用GIPS。GIPS是由北美投资
分析师协会于1998年制定的基金信息披露准则,对申请得到认可的公司有很多要求,分为对数据(input data)的要求、
计算方法(calculation method) 的要求、基金分类(composite construction)的要求、信息披露 (Disclosures)的要求、报告演示(Presentation and Reporting)的要求等五大部分。GIPS提供了披露标准,是国际上经常采用的一个重要披露准则,可帮助投资者确认信息的完整性和公正性,以及提供了标准化的基金绩效评级指标,对不同的基金进行统一比较。可根据我国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目标、当地的交易成本、税务环境等因素,对GIPS进行本地化的调整。比如在德国就德国化为DVFA,在英国变为了UPIKS,在亚洲的香港等新兴国家或地区,同样引入了GIPS作为权威的规范准则。
(二)基金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基金评级机构的建立,在我国市场上还涉及到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在完全市场化的成熟市场上,基金评级机构通常并不存在所谓市场准入的问题。从美国基金评级机构的有关情况看,它们在设立上并不需要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只要不违法,原则上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可以从事基金评级业务。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上,保持适当的市场准入条件、通过监管机构设定适当的条件,重点对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程序、信息披露方法、进入资格进行限制,有利于基金评级业务的平稳发展,但是市场准入必须要保持足够的市场竞争程度,基金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是保持基金评级体系健康运作的关键性因素。在初期阶段,鼓励国外大型评级机构与国内公司合资,可能是一种比较适当的过渡性办法。
(三)支持与基金无利益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来建立基金评级体系,让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支持国际知名基金评级机构进入我国(如美国著名基金评级机构之一的晨星(Morning star)进入我国基金评级市场的计划已付诸实施),让他们也参与竞争。参与者的评级要得到投资者的承认并形成权威。
(四)基金评级原则。基金评级机构是具有强烈的市场外部性的机构,能否获得市场的公信力是基金评级机构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基金评价主要是诠释有关基金的统计数字,将事实报告给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其目的一是可以帮助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二是为监管提供
参考。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的基金评级体系至少应该满足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公正性原则。基金评级主要服务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这两者与基金在一些的特定层面上均处于对立状态,客观公正的评级结果最符合他们的利益。但对基金而言,由于评级结果对自身利益
影响巨大(如美国基金市场上每年新增资金中有80%流向了评级达到4星级以上的基金),很难不试图干扰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基金的评级机构必须是保持中立地位的中介机构。目前国内少数券商在试图建立基金评级体系,但由于他们与基金多少有些裙带关系,并不是理想的评级人。(2)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至少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要加强对基金收益性的评价,注重对其风险水平的评价;要分析基金的非系统风险(基金收益波动风险),度量系统风险(市场波动风险);要考察基金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收益和风险,考察投资基金可能遭受的信用风险;要作出基金经营成果的绝对评价,还要作出基金之间的相对评价,等等。(3)适用性原则。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在法制环境、配套政策、投资者行为等方面都有自身特点,在建立基金评级体系时应因地制宜。比如,国外市场中开放式基金处于主流地位,且封闭式基金折价普遍很小,因而他们在基金评级中常常采用基金净值作为基本数据。但我国目前仍以封闭式基金为主(有54只),且折价现象严重,在我们的评级体系中,不仅要考虑基金净值的变化,而且要考虑同期基金单位价格的波动。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很多,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加以处理。
(五)评级机构应借鉴国外(境外)经验,拥有自己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保证基金评级机构持续稳定发展。基金评级机构建立之后,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就是盈利模式问题。香港一些基金评级机构将销售平台与评级相联系,当然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选择。但从长远来看,基金评级机构还是应当通过提供多元化的基金评级衍生服务来获得收益。因此,对于基金评级机构的盈利模式这样一个现实的问题,在中国市场上的答案未必与成熟市场完全一致,这需要基金评级机构结合中国市场进行相应的市场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