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前我国农村所有制结构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所有制基本上是一种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农村以生产队为基础,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农村非农产业比重很小,主要是行政组织主办型企业,如社办、大队办企业和一些合作组织。改革开放后,农村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以农户独立经营为基础,集体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股份制、个体、私营等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但是,目前我国农村所有制结构还存在很多问题,不适应经济全球化、社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过分强调公有制数量比重,不善于利用所有制的多种财产组织形式。长期以来形成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就是公有制经济数量要占优势的观点,时至今日仍然根深蒂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是不能动摇的。但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是主要体现在数量比重上,也不是要求每个乡、村必须以公有企业为主体,而主要应该是体现在素质上和经济的控制力上。再者,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应该是多样化的。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所有制不仅是“一大二公”和几乎清一色的公有制,而且微观经济组织是纯而又纯,所有制实现形式十分单一,所有者、企业主、经营者三位合一,没有任何产权关系的分离。这种做法不仅使公有制经济本身的弊端更加突出,而且阻碍多元化主体的形成,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采取政府所有制。时至今日,农村微观层面的改革并没有完全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的经济性与社区性合一的组织结构特征,也没有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完全独立于政府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同一个“社区共同体”,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进入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两个方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缺陷: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为具有多元化目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能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单纯以赢利为目的,必须要为社区内的成员提供各种经营服务,还要把谋取社区成员的就业机会和福利最大化列为重要的组织目标。同时,也容易造成官商勾结,官僚腐败等行为发展。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模糊,政企不分。作为拥有集体资产控制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或代理人有其自身的利益目标,所采取的行为不一定符合全体社区成员的利益要求,往往容易造成代理人利用对资产的控制权索取剩余的行为发生。社区政府为了维护本身利益也会采取保护社区经济组织的产品市场,垄断生产要素来源,从而造成市场分割、封闭,不利于开放效应的增大。 (三)农户经营独立型耕作制度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承包土地,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劳动成果按照“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余下的是自己的”原则进行分配。这种制度安排相对于传统体制下的耕作制度安排来说,使农民切身体验到自己能够对土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极大地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农业劳动生产力因而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随着生产力的社会化和市场的国际化,这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开始显现。由于土地不属于农民所有,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是按人均分配承包地且几年一变,因此,农民只能通过对土地的更多使用,取得更高的收入。于是采取不讲投入、只图索取,竭泽而渔的短期行为。可见,农户经营独立型耕作制度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 (四)农村私营制企业规模小、产权单一、管理家族化。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非公有制企业获得迅速发展。事实证明,私营企业在增加就业、繁荣市场、增加财政收入、发展生产力以及推动市场化进程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私营企业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有的区域农村所有制结构中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滞后,而且由于我国私营企业是在特殊的体制环境下成长来的,当前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一是产权制度的缺陷。虽然从理论上讲,私营企业最突出的特点是产权明晰,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环境和政策,一些私营企业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获得较好的声誉,避开不必要的纠缠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以“红帽子”和“挂靠”等方式,来掩盖其自身的性质,使原本清晰的产权关系变得混乱,造成投资主体不明确和其他许多弊端。二是管理水平较低,管理手段落后,大部分私营企业采用的是落后封闭的“家族式”管理模式。三是私营企业普遍技术层次较低,企业结构不合理,劳动密集型产品居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且经营分散;经营理念封闭,协作意识差。四是人才素质较低,缺少具有现代竞争意识、市场经济理念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素质人才。因此,创新非公有制企业的组织制度是我国入世后农村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五)外资进入农村产业壁垒较大。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加快本国经济的发展仅靠本国的资金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大力引进外资,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当前,外资进入农村产业尤其是农业的壁垒较大、门槛太高。进入壁垒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产业尤其是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劳动力素质低,外资进入成本过大;二是由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户籍制度等改革滞后,外资进入的制度壁垒过大。正因为存在上述两方面的原因,虽然我国政府也鼓励外资投资农业,但收效甚微。 二“入世”后我国农村所有制结构优化的战略重点 (一)适当缩短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战线,创新集体经济组织制度。 “入世”后,我们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定位在为农村市场化和产业的发展发挥导向性、服务性、基础性功能。为此,必须深化乡镇集体企业改革,农村集体经济要进一步退出一些适合个体、私营投资经营的生产领域,要把重点放在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金融、市场信息、法律咨询、教育培训、购销流通等服务的领域,同时,要对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造,推动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可以采用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根据我国农村产业发展的实际和集体经济组织应起的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主要采取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因为,合作经济组织是由社区社员遵循自愿、平等、自由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其基本立足点仍然是为社区成员提供服务。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今仍然没能成功地转换为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差距就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称不上是一个为集体成员完成各种交易提供服务的组织。而要完成这一结构性转换,首先要与社区政府分离,然后根据合作组织成员的交易需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体系。 当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完全向合作经济组织转换,并不单单是微观层面的事情。信用与流通服务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两大基本功能,却受到现行政策的诸多制约。在信用方面,国家至今为止对农村金融仍实施比较严厉的控制,限制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至于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逐步形成独立经营的格局,但越来越成为一个没有合作内容的正规金融机构。在流通方面,像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一直保留着相当程度的部门垄断。这些部门都是国字号的,又有长期的垄断地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本不可能与它们进行竞争。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是与政策因素的影响分不开的。只有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才能使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规范的、符合农民需要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创新农户独立经营型耕作制度,重塑农业市场主体。针对农户独立经营型耕作制度安排的缺陷,中央又做出了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制度安排,而且到时还可再延长30年,以激励农民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这实质是对农户经营独立型耕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入世”后,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社会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户要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要具有长远发展的动力,农地产权制度必须要进一步创新,要在实现农地双层所有制(农地最终所有权为社会所有,经济所有权为业主所有)的基础上,建立农地产权交易市场,推行法人农场制度,从而实现由农户独立经营型农耕制度安排向具有社会化、具有土地经济上所有权的法人农场制度转变。这是因为,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塑造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然而要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市场主体必须是财产主体。农民如果没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就不可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果没有明确的土地产权界定,土地资源的优化使用就不可能实现。 (三)推动私营企业制度创新,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着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没有一定的量就没有一定的质,但单纯量的优势并不一定具有质的优势。质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产业的属性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技术构成和科技含量、经济的整体素质、规模经济、资本的增值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 我国农村产业中的企业都不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对于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只要我们在保证农地的最终所有权为社会(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经济主体的作用(至于农业经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并不重要),就能够增强国家对主要生产资料的控制力。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会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农村所有制结构调整中,我们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大外资引进的力度。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于农业的外资给予国民待遇,在登记注册、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税收等方面一视同仁。 同时,我们要针对我国农村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单一,封闭化,管理家族化,技术水平落后,人力资本短缺等问题,为了应对入世的挑战,就必须要推动私营企业产权多元化和社会化。通过实行私人产权、国有产权、外资和法人产权相融合,摒弃“家族制”,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科学管理;建立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像;重视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等措施,加快我国农村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