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与意识形态环境
所谓文化环境,就是有一种开放的文化氛围,使人们可以自由地比较和吸收不同的文化思想,使之能容纳世界各国的先进的财政思想,并用这些先进的财政思想来充实和改造国家与社会成员的财政头脑。
意识形态环境则主要是指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问题上不存在等级观念和意识,将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市场的缺陷需要国家弥补,同样国家的缺陷也需要市场修正,因此,国家与市场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
问题,谁也没有绝对的优势和特权。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个体的自由与权利的意识和观念有足够的地位,个体从事市场活动是以人为本,国家的所有活动最终也要服务于这个目标。对于国家而言,这种意识形态的形成需要国家能真正还政于民,正确地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把自己看成是民众的主宰而看成是“公仆”,真正认识到谁养活谁的问题。站在这个角度来说,依法理财不仅仅是一个制度与法规的问题,更是一个意识形态的问题。
四、依法理财在我国如何实现
(一)依法理财与财政权威
至此,我们尚未认识的一个问题是依法理财是否会削弱政府部门的财政权威?这两者是否存在着矛盾?
从形式上看,依法理财会削弱政府的财政权威,而实际上依法理财不仅不会削弱财政权威,而且会加强财政的权威。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财政的权威必须是很大的,这是因为财政分配具有特殊性,如果没有强大的权威,则难以使国家履行其正常职能,所以,作为一种集体理性的结果,社会公众授予了财政分配主体很大的权威,这种权威可以保证财政分配部门足以控制和掌握财政局面,甚至不惜动用国家机器。但是,由于存在这样一种暴力潜能,财政分配主体就有可能超越民众的授权范围,随意支配财政权威,从而给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正是站在这种角度,才提出依法理财。所以依法理财要控制的不是正常的财政权威的运用,而是要反对不正常的财政权威的运用。
在实施依法理财的条件下,社会公众的意志在国家的财政活动中得到体现,在客观上减少了国家与社会公众的矛盾,而且在公众意志的支持之下,财政分配活动有了合法化的基础,国家就可以根据
法律的规定,站在
法律的立场上公正、严格地立法、执法和司法,以维护财政法的尊严,表现和运用财政权威。同时,国家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式上是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实际上则是社会整体与个体、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的矛盾,这种背景无疑也壮大了国家的财政权威。因此,财政的权威是来自于对法的运用的权威和垄断性,来自于对法的支持下的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
(二)依法理财在我国如何实践
通过上文对依法理财的相关
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依法理财的实践主要是制度构建问题,这就需要随改革的实践逐步推进与完善。限于篇幅,本文在此只提出原则性的构想。
第一,促进立法机关民主与
科学立法的建设。在相关的财政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学家与财政专家的作用,使财政法制建设始终处于民主与
科学的框架内。对于国家预算的审核与通过,应充分运用人大代表质询制度,使人大代表对国家预算和重大收支项目的来龙去脉都清清楚楚,同时强化人大对政府财政工作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加强国家决算的审计。
第二,重点加强财政执行过程中的法制建设,使政府的财政行为严格限定在财政法制、尤其是国家预算的范围内,严格控制在财政收支活动中的随意性和越权行为,防止对公共权力的肢解和分散,打击在财政收支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一个不能忽视的方面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处理。我国
目前在财政执行过程中的许多无序化都与此问题有关,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关键是税权划分、税种划分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解决好这些问题必定会使我国财政法制化水平向前大大推进。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要在财政司法过程中保持公正和独立司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司法结果要保证使其不折不扣地付诸实施,同时要严防打击报复,尤其是在市场主体作为受害者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