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法原因
1.缉私能力不足。目前,走私犯罪日趋现代化,走私分子大多拥有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工具,用以对付缉私人员的查私活动,有的还在缉私队伍内部安插走私组织成员,择机而动。一些走私分子屡屡得手后,资金日益雄厚,反过来又使走私分子装备改善成为可能,同时,一些走私分子极力拉拢腐蚀查私工作人员等等。与一些犯罪组织的先进设备相比,我国的缉私力量明显不足,尤其是缉私人员素质不高,物质条件落后,难以有效地缉获走私犯罪。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走私犯罪的执法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督不利,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对走私犯罪不是依法严惩,而是“以补代刑,以罚代刑”。近几年来,有的海关和司法机关碍于“人情”,“关系”,或者压力,收受贿赂,从而不予查处,或者支持,纵容,包庇犯罪分子。在处理案件时,“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些走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气焰嚣张,使走私犯罪愈演愈烈。
3.刑事打击不力。刑事制裁是对付走私犯罪最严厉也是最后的手段,充分利用这一手段不仅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威慑其他准备走私的不法分子,使其抑制犯罪心理,终止犯罪行为,而且能有效惩罚﹑教育走私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但大部分查获的走私案件都是以罚代刑。由于刑事打击不力,该判刑的不判刑,这无疑给犯罪分子带来一种安全感,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从而肆无忌惮的进行走私,使走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三.走私犯罪活动的危害
走私犯罪活动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严重犯罪。走私是在阶级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境内外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润,利用国际间商品差价,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偷运私货﹑物品进出国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危害国家边境管理,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扰乱国内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而且危害社会治安,腐蚀人们的身心健康。所以,必须充分认识走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有利于对走私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当前,走私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损害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
海关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他代表国家行使对外贸易的管制权,而对外贸易的管制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果没有坚强的海关,任凭走私泛滥,任国外产品随意进出,就谈不上对外贸易的管制,影响了国内的经济建设,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同时,对于那些诸如武器弹药,核材料等杀伤性极大的物品的走私,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重大,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管制。一旦这些物品走私进境落入社会上不安定分子手中,或走私出境落入敌对国家及敌对分子手中,会增强敌人的破坏力量,严重威胁国家的安全。
(二)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偷逃国家税收,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纵观历史,无论是哪一类国家,税收无不是国家最有力的财政工具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关税是税收的一种,关税直接缴入国库,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走私所带来的国家税收损失是非常严重的。据统计,1997年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1446起,追缉被偷逃的税款总额为14.85亿元;未被查获的偷逃税款,以经验估算,至少在此数额的一倍以上。走私行为偷逃国家税收,其危害有两个方面:一是使国家失去了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使国家资源落入不法之徒的腰包,最终导致综合国力羸弱。二是使国家对进出口物资陷于失控状态,使关税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失去作用。
2.破坏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基础。走私进口的物品在市场上销售,其价格相对于正常进口的物品会低很多,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同时,将国内货物﹑物品走私出境,还会严重影响其他外贸经营者的正当权利,影响我国商品在其他国家的声誉,破坏对外贸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