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财政分配的这种特殊性,使财政的风险加大。这种不断加大的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第一,在收入过程中,由于价值单方面从社会转移到政府手中时,政府只需要付出较少的征管成本,致使政府产生出无限扩大收入规模的内在冲动和机制,同时也可能导致政府规模的膨胀(所谓的帕金森定律)和资源的浪费;第二,在支出过程中,政府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偏好组织支出,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公共商品的消费需求可能得不到满足;第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在收入和支出过程中,信息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是不对称的,社会公众不知道他们所需的公共商品的成本真正是多少,也不知道公共部门的总规模应是多大,因而不知道自己所应承担的公共商品与服务的成本为多少,更不知道政府是否按最大效率原则安排支出,期间有无财政舞弊现象(吴俊培,1996)。这样可能使政府的财政行为完全违背社会公众的意愿,导致社会福利损失;第四,由于存在着“搭便车”及其它消极心理,部分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更助长了政府的随意性;第五,政府在收支过程中所恃的是公共权力,对于单个人或单个组织而言,这种公共权力之强大不可抵挡,因而难以避免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从而扰乱正常的分配秩序。
在这样的条件下,为了避免和减少财政风险,社会公众一方面设法逃避或减轻自己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则希望能找到某种有效的办法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使财政分配更加透明和规范化。对于政府而言,财政风险的加大实际上也是其公共权力控制风险的加大,政府也需要寻找到某种有效的办法来减少或控制财政风险,这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博弈的结果,便是以体现公众意志的
法律控制和约束政府的财政行为来实行依法理财。同时,社会公众也必须接受
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自觉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财政义务。
三、依法理财的制度环境
(一)民主与法制环境
在良好的民主条件下,可以形成良好的
政治通道。这种
政治通道可以使优秀的人才进入国家机关,可以使社会公众寻找出正确与顺畅的表达自己的思想与意志的途径和方式,克服和减少理财的盲目性。
更为重要的是,在良好的民主条件下,有利于利益集团与组织的形成,使市民社会得以良好地构建。在市民社会条件下,社会公众不仅可以充分地表达其思想与意志,而且可以保持稳固而又健康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市民社会有无数个利益集团,通过他们之间的合作与博弈,并通过对权力机关的
影响,使权力机关的立法更多地体现民意。而且权力机关因为有强大的社会组织的支持,可以更加有效地对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约束和监督。另外,由于国家拥有公共权力,市民社会则拥有众多的集体权力,这些集体权力的联合也可以较好地制衡国家的公共权力,从而有效地防止因国家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而使公众利益受损。
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依法理财而言,则主要是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对于财政司法而言,一方主体是政府,如何保证司法机关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司法公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制环境的优良与否,这一点已成为共识。另外,良好的法制也有利于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没有财产权利,就没有正义”(哈耶克语)。在
经济制度与社会意识都承认私人产权存在的合理性并用法制来加以保护的条件下,有利于激起社会公众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来调动自己各方面的潜力,社会主体也只有依赖于对私有财产的基本权利,才能行使其它的相关权力,包括对国家财政行为的监督与检验,从而促使国家在依法理财的框架之下,从事财政活动。所以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上台的新兴资产阶级都要把保护私有产权写进宪法。
(二)国家与社会(市场)关系的定位
尽管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并不象这两个名词那样清晰可辨,但对国家与社会进行基本的定位还是可行的,即社会主体(各种市场力量)主要承担社会
经济资源配置的任务,是主要的物质产品生产者,而国家则主要是弥补市场的缺陷与不足,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商品和服务,并负责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这样一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统治与被统治、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而是平等的、相互缔约的关系,即国家为市场服务,市场为国家提供经济支持,两者为此而进行交换。由于市场主体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是人类社会
发展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力量,市场主体的意志也就成为制约和
影响国家活动的重要准则(当然国家也不是完全被动的),这样就为置国家的财政活动于市场意志的控制之下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相反,如果生产物质财富的不是市场主体而是国家,则国家的意志就会变成具有决定性地位的社会意志,这样就无法保证国家的财政活动体现出社会公众的要求,因为,国家自己要求自己守法是难以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