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查控。指挥特情开展内线侦查,对于走私案件应当建立一批特情,针对走私案件的特点进行内线侦查,要做好长期的打算,随着工作的开展,应不断的调整和重新安排特情打入或撤出。
运用外线侦查和群众举报查控。我们在深入发动群众获取情报线索后,可以利用外线侦查,掌握走私犯罪的行踪和活动,掌握时机地点,对走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大力开展相互协作,形成控制体系。走私犯罪是跨区,跨国犯罪,多为流窜作案。作为公安机关,一定要增强整体作战意识,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这主要是指开展省市地区之间的协作;开展公安﹑边防﹑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加强对进出口物资的检查。
在走私案件的侦破中,必须加强情报信息的传递。公安机关在侦破走私案件中获取的犯罪信息,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公安机关传递,对于涉及外省市的犯罪分子的处理,也应及时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应加强同法院﹑检察院﹑海关﹑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的联系,求得支持和配合,及时交换信息情况,研究工作,加强配合协作。
(三) 走私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
证据是定案和惩罚走私犯罪分子的依据,无论采取何种侦查途径开展侦查,都应当根据走私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措施获取证据,用真凭实据揭露证实走私犯罪活动。走私犯罪案件中获得证据的措施主要有:
1.查缉走私货物。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协助海关对进出海关的货物检查,查获走私物品。重大走私犯罪活动往往对走私货物进行伪装,运输私货采取人﹑货分离的办法逃避打击。根据走私犯罪隐藏私货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对进﹑出口船只﹑车辆﹑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检查,从中发现私货。对于船上装载的货物也要仔细检查,要注意发现混装和夹带私货。
控制私货中转站﹑黑窝点,查获私货。从境外进来的私货,除了少部分被海关查获外,大部分流入内地,私货通过中转站进行销售,暂时不出手的私货则存放在黑窝点内。对于能窝藏私货的地方加强监视,有重点地进行侦查,往往可能查获私货。
通过控制私货交易市场,发现贩私网点。侦查部门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紧密配合,严密控制经常销售私货的商店﹑摊贩,审查其私货来源,查获走私犯罪分子。
通过海上巡逻,缉查走私物品。经常组织海上巡逻,是缉查走私物品的有效措施。这对未设关卡的地方尤为重要。通过巡逻可以及时掌握海上走私活动的情况,发现走私船只。
2.搜查物证,书证。为了收集走私犯罪的证据,侦查中可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落脚点,以及可能隐藏私货的黑窝点依法进行搜查,搜查时注意发现﹑提取伪造的有关批件﹑账册单据﹑合同文本﹑身份证﹑假护照﹑商检证等,供技术检验,提供物证,书证。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秘密侦查,秘密侦查获取的材料,必须转换为公开证据,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3.进行技术鉴定。侦查走私案件,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扩大收取证据的范围。对于查获的被犯罪分子伪装的私货,如海洛因﹑吗啡等毒品﹑古玩﹑字画﹑药材等可以通过化学﹑物理方法检验﹑鉴定,确定其性质及品种。对于走私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票据﹑文件﹑身份证﹑护照﹑货币等运用紫外﹑红外﹑光谱分析等方法,鉴别其真伪,确定其伪造的事实和方法;通过笔迹鉴定,确定因走私活动涉及的书写文书和书写人。
4.询问犯罪嫌疑人。由于走私犯罪活动十分隐蔽,手段狡猾,境外进入的重大走私犯罪和走私集团成员多是黑社会组织成员,社会经验丰富,态度顽固,被查获后,在审讯中往往不肯彻底交待罪行,尤其是不轻易提供走私集团的内幕和后台。国内参与走私的犯罪分子有不少人是惯犯,累犯,被抓获后,他们有对付询问的一套手段,很难迫使其如实交待罪行和供述集团内幕,因此,在询问这些犯罪嫌疑人时,要巧妙运用策略,特别是讯问集团案件时,要攻其薄弱环节,进行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方法获取口供。讯问中要做到侦据结合,审调结合,分段获取新的证据,及时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