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在民法上,“契约自由的限制”代替了“契约自由”,“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代替了“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无过错原则”补充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刑法上,采用“社会防卫主义”,大量使用“保安处分”。参见李龙:《法理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0-31页。
[20] 同前引[17],49-50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53页。
[22] 转引自郎友兴 项辉:《现代性:来自吉登斯的观点》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23]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引言,44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I,589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55页,293-294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108页。
[27]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306-316页。
[28] 《列宁选集》第2版,人民出版社,1972,第3卷,211页。
[29]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135页。
[30] 卢梭:《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1963,30页。
[31] 转引自张文显 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32] 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3期。
[33] 雅施·盖伊:《第三世界的国家理论和宪政制度问题》。转引自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286页。
[34] 转引自何华辉 李龙:《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3页。
[35] 《洛克选集》)第5卷伦敦,1823,412、339、411页。
[3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156页。
[37]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45-54页。
[38]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6页。许崇德教授持基本相同的观点,认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要件,宪政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的不平凡历程——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40周年纪念》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39]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149-151页。李龙教授也认为宪政与法治、民主和人权密切相关,“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44页。
[40] 仇加冕:《宪政和法治》载《社会科学家》1995年第1期。
[41] 文勇:《制度决定论的贫困:对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失败的原因分析》载《浙江学刊》1999年第6期。
[42] 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43]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潮研究》 三联书店,1998,126页。
[44] 王人博:《西方宪政的语境、目标和价值》 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231-232页。
[45] 张灏:《幽黯意识与民主传统》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82页。
[46] [美] 沃尔特·莫菲:《法律制度与宪政民主》 信春鹰译 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47] [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德编:《宪政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2页。转引自王人博:《西方宪政的语境、目标和价值》 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235页。
[48]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7-61页。另见何华辉 李龙:《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5-16页。
[49] 《列宁选集》第3卷,630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648页。
[5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78页。
[5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515页。
[5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68页。
[54] 《列宁全集》第2版,人民出版社,1984,第2卷,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