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和制的建立
美国宪法制定者们曾经心怀疑虑,共和制能否在广土众民的美国成功实施,共和制能否与联邦制成功结合。因为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从性质来说,领土应该狭小;要不这样,就不能长久存在。”[45]这已成为政治学的一项原则。孟氏认为,从自然特质来说,小国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宜于君主政体,而大国宜于专制政体。汉密尔顿、约翰•亚当斯都曾认为幅员辽阔的美国会使一个中央政府走向集权。但宪法之父麦迪逊却想象着美国能创造历史的先例。他相信广土众民因有不同的利益,能维护公民权利:“把范围扩大,就可包罗种类众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可能性也就少了;换句话说,即使存在这样一种共同动机,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比较难于显示自己的力量,并且彼此一致地采取行动。……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也就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46]
华盛顿是坚定的共和主义者。他认为共和主义不是不着边际的胡思乱想中的幻觉,在任何政体的政府下,法律也不会比共和政体更能得到支持,自由和财产也不会比这更能得到保证,人类也不会比这更能有效地享受到幸福。
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1782年,有一群军官在纽伦堡集会讨论美国政体问题,他们的意愿是把美国建成君主制国家,并请华盛顿出任美利坚王国国王。华盛顿严词拒绝。他说:“我认为这个请求孕育着可能使我国蒙受最大灾难的阴谋。假如我没有利令智昏、自欺欺人的话,你就不可能找到一个比我更不同意你的阴谋的人了。”到制宪会议时仍有鼓吹君主制者,华盛顿与之坚决斗争,他后来对杰斐逊说,他不惜流尽最后一滴血反对改变宪法确定的政体,维护共和制度。对于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的区别,华盛顿认为关键在于共和制能使宪法所赋予的国家权力永远掌握在民众手中。他相信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由组成联邦管理机构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分别掌管,只要民众仍起作用,决无蜕化为君主制度、寡头政治、贵族统治或任何其他专制或压迫制度的危险。”[47]1789年4月30日华盛顿在第一任就职演说中坚信:“上帝决不会将幸福赐给那些把他所规定的秩序和权利的永恒准则弃之如粪土的国家。……人们已将维护神圣的自由火炬和维护共和政体命运的希望,理所当然地、意义深远地、也许是最后一次的,寄托于美国民众所进行的这一实验上”[48]
3.共和制的基础
“共和的根本原则,是与制约人类的大部分行为的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引者)相一致的。”[49]人民主权原则是维系英裔美国人观念的链条的最后一环。每一个人上帝都赋予他以能自行处理与己最有密切关系的事务所必要的一定理性,这是美国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据以建立的箴言。这一箴言扩大用于全国,就成为人民主权原则。因而共和在建立其法制的同时,就深入到了美国人的思想、观点和一切习惯。美国人之所以能够建立共和制度,是有其根深蒂固的基础的。美国辽阔而相互分离的国土,使美国人各自管理自己的生活细节,因而由乡镇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北美殖民地建立之初,英国人就带来了英国法制和民情中的乡镇自由精神,而美国法制中的联邦形式、乡镇制度和司法权的结构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英裔移民一开始就形成许多不属于任何共同中心管辖的小社区,每个小社区有自行管理自己事务的生活习惯。地理环境、法制、生活习惯和民情三项原因的结合,使得美国的全部国家制度,实质上都是共和的。而“共和正是基于默认或一种Consensus universalis(一致同意)而建立,并且无需争辩、反驳和证明而存在于美国的。”[50]
(二)联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