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20页。
[19]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20页。
[20] 同上第287页。
[21] 同上第306页。
[22]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158页。
[23] 华盛顿•欧文:《华盛顿传》,新华出版社,1984年,第209页。
[24]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4页。
[25] 转引自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1页。
[26] 《旧约•申命记》29:10-13。
[27] 转引自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3页。
[28] 同上第27页。
[29]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17页。
[3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6页。
[3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61-62页。
[32] 同上第44页。
[33] 民情(Habit)依照托克维尔使用的含意,与拉丁文mores一样,“它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 第332页。)托克维尔把民情理解为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I comprise under this term,therefore ,the whole moral and intellectual condition of a people.”见Alexis 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310(Vintage books,Alfred A.kopf,Inc.and Random House ,Inc.1945)。它是“人在一定的社会情况下拥有的理智资质和道德资质的总和”(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 第354页。)民情的内容包括实践经验、习惯、见解,托克维尔认为民情对于美国民主的建立至关重要,把它视为自己观察的焦点和全部理论的终点。
[34] 同上第62页。
[35]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7页。
[3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64页。
[3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8页。
[38] 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序言”第 Ⅰ页。
[39] 同上,第Ⅴ页。
[40] 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6年,第12页。
[41] 同上。
[42]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61页。
[43] 同上。
[4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93页。
[4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24页。
[46]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11页。
[47]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9页。
[48] 同上第257页。
[4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63页。
[5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62页。
[51] 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建国历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三联书店,1993年,第510页。
[5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30页。
[53] 同上第131页。
[5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83页。
[55] 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30页。
[56]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73页。
[57]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4页。
[58] 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页。
[59]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98页。
[60] 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0页。
[61]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6页。
[62] 同上第235页。
[63] 同上第239页。
[6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98页。
[65] 同上第237页。
[6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71页。
[67] 同上第175页。
[68] 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122页。
[6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89页。
[7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4页。
[71] 同上。
[72]《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20页。
[73] 同上。
[7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