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并未超出一个健全的政府为行使其职能所不可或缺的范围。……
其次,这些权力(因所有执政者永将通过定期举行的自由选举由人民任命)由组成联邦管理机构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分别掌管,只要民众仍起作用,决无蜕化为君主制度、寡头政治、贵族政治或任何其它专制或压迫制度的危险。”
[63]
华盛顿相信“新宪法至少有一点可取之处,就是采取了比人类迄今所建立的任何政府所采取的还要多的防范和其他难以逾越的措施,以防止走向暴政。”[64]对于宪法的不足之处,华盛顿认为“宪法已为这种补救敞开大门。我认为,民众(因为要由他们来判断)能够亲身体验,所以他们能和我们一样,对必要进行的变更和修改作出最适当的决定。我觉得,我们并不比我们的后辈有更多的灵感、智慧和美德。”[65]
1787年美国宪法适应于美国民情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的品格”[66]。联邦的立法者们不仅以他们的才智著称,而且更以他们的爱国精神著称。华盛顿作为革命时期伟大的政治领袖,伟大的智慧和精神力量,无疑是其中最杰出的。
3.联邦制的理论基础
1787年宪法建立的联邦制“实际上出自一个全新的理论。我们应当把这个理论视为今天的政治科学中的一大发现。”[67]
在1789年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联邦,为共同目的联合起来的人民虽同意遵守一个政府的法令,但却保留了由自己调整和实施联邦法律的权力。联邦政府统治各州,如联邦政府满足自己需要,必须求助于各加盟政府。为此,常常形成加盟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对立。联邦制固有的致命缺陷即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会使得对立之结局是最强的加盟政府挟威自重或联邦政府陷入无政府状态。
而美国的联邦制,不仅同意联邦政府有权颁布法律,而且同意由它自己执行。这种权力行使的不同使得美国联邦政府直接治理公民个人。它的力量不是借用的,而是自己创造的。1789年联邦政府被赋予“租税、战争、商业管理与处理西部的土地”[68]等重大权力,拥有自己的行政人员、法院、司法人员和军队。美国联邦政府能够做有权做到的一切。
美国的联邦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建立,其根源还在于其乡镇自治的民情。美国的共和精神,即自由民族的风气和习惯,通过乡镇自治先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然后普行于全国。联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爱国主义的集大成。每个美国公民都把自己对小共和国的依恋之情转化为对共同祖国的热爱了。
细致分析起来,首先,美国联邦各州有共同的利益,这些共同利益的结盟需要形成了它们联合的精神纽带;其次,美国各州具有必要的文明同质性,各州有相同的起源和语言,处于相同的文明水平,具有相近的思想和感情;最后,美国国家优越的地理环境,“联邦制的建立和保持,主要应当归功于国家的地理环境。”[69]
联邦制度是有利于美国繁荣和自由的组织形式。美国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和长久延续,依赖于联邦制度的存在和长久延续。
4.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是1787年美国宪法的重要原则。
分权制衡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美国人照着食谱做布丁,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体现了美国人的政治天才。
分权制衡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分权:1787年宪法规定了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和纵向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分权的目的在于制约,这就是第二层含义:以权力制约权力。其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华盛顿认识到权力有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分别掌管,则无蜕化为专制制度的危险。“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