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防止政府部门利用起草法案的权力,弱化或者推卸法律实施的责任,特别要防止政府部门在起草经济社会立法中滥设、多设或者不设执法主体,避免把应当由本部门代表政府提供各项资源的责任,分摊到其他部门、社会、单位甚至公民个人身上。
第三,防止经济社会立法脱离实际、违背社情民意,不考虑执法条件、不顾及执法成本,闭门造法、与法律实施相脱节,避免法律在颁布之日就是其生命终结之时的现象。
第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立法质量,保证经济社会立法公正顺利地进行。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增强经济社会立法的可行性。二是充分发言立法民主,让民众广泛参与社会立法的过程。通过民众的广泛参与,既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也可以监督立法过程可能的不公。三是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立法起草,政府部门因为是利害关系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回避,而由立法机关自己主持或者委托专家学者来起草。四是进一步完善民主立法的程序,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座谈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经济社会立法是对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态度和能力的考验,是责任政府以人为本、执政(执法)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负起重视经济社会立法、加强经济社会执法的责任来。
注释:
[01] 胡锦涛总书记2004年9月1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02] 从1978年至2004年9月,全国人大制定了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参见胡锦涛总书记2004年9月1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03] 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04] 该统计含已废除和被修改的全部法律,而不是仅指现行有效的法律。
[05] 郭道晖总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03页。
[06] 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法、外汇法、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企业所得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预算法(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审计法(修订)、土地管理法(修订)、对外贸易法(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
[07] 具体包括:社会保险法(或者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分别立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08] 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六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