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对应于立法工作,首先就要统筹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在我们过去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存在着"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发展的现象",存在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03]。这种现象在立法领域同样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始终是国家立法工作的重点,而社会立法则处于相对滞后状态。据统计[04],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37件,其中经济立法22件,社会立法1件。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62件,其中经济立法21件,社会立法5件。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118件,其中经济立法35件,社会立法6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124件,其中经济立法29件,社会立法4件。2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总计立法341件,其中经济立法107件,占36.5%;社会立法16件,仅占4.7%。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是经济法律。"[05]
在2003年公布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本届人大任期内将审议的法律草案59件,其中经济法类法律草案14件[06],社会法类法律草案6件[07];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17件,其中经济立法6件,社会立法无。
在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团和联名代表共提出991件议案,其中行政法类316件,经济法类237件,社会法类只有128件,远远少于经济法类议案。
在地方立法中,重视经济立法、轻视社会立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至1997年共制定和批准了76件经济法规,占立法总数的55%;安徽省九届人大制定、修改、批准经济类法规70件,占立法总数的54.7%。
造成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一手硬、一手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立法角度看,可能有以下主要原因:第一,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社会保障的立法观念。第二,经济立法在总体上可以直接保障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立法投入少而产出多,执法成本低而经济效益高。且经济立法可以产生GDP,可以出政绩,决策者、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等容易对经济立法产生积极性。第三,社会立法在总体上需要政府付出经济、服务、管理等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政府全心全意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社会立法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经济资源,政府行为缺乏相应的动力和积极性。第四,客观上,需要经济立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规范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秩序等在总量上繁多复杂,因此对经济立法的需求量较大,而需要由社会立法调整、规范和保障的社会关系在总量上相对要少,加之某些社会法特征不太明显社会性立法,在统计时可能被归入了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因此我们看到社会立法的统计数字要明显少于经济立法。
无论怎么解释,过去我国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今年来这种状况虽有一定改变,但还存在相当差距。我们应当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尽快改变这种立法状况,统筹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的全面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