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社会权利保障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以人作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立法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经济社会立法与公民利益直接相关的,是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确认与保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这种发展带来物质财富的增加而同时考虑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协调发展。
根据联合国1966生效的我国全国人大已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人权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享有公平与良好之工作条件权,组织、参加工会权(我国全国人大在批准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这一条提出声明予以保留),结社自由、罢工自由、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家庭母亲儿童和青年受特殊保护权,免受饥饿和改善生活环境权,受教育权等。国际上认为其中比较重要的权利,是适当生活水准权(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工作和就业中的权利,受教育权等。
经济社会权利也被称为"积极人权",它们是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条件、资源和帮助才能实现的人权。经济社会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公民中的穷人和弱势群体,因此这类权利的实现体现了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与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是相通的。
国家作为经济社会权利的义务主体,负有国际法(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法(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双重法律责任,需要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原则,把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部分(或者大部分)成果通过社会立法等方式和途径,公平合理地用于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
在以立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社会权利保障方面,提出两方面的建议。一方面,建议在国家立法规划中,增加制定以下一些社会立法:《社会法典》、《促进就业法》、《平等就业保障法》、《劳工权利保护法》、《住房法》、《医疗保健法》、《福利保障法》(包括失业福利、老龄福利、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福利、家庭福利、生育福利、因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的福利等内容)、《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国家制定有关社会立法时,应当尽可能把农民纳入法律调整和保障的范围,应当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另一方面,建议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既有的经济社会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和梳理,对其中需要补充、修改、解释和废止的,及时通过立法程序来完成。审视和梳理既有经济社会立法,要考虑以下因素:1、应当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的要求,检审既有的经济社会立法是否与之相符;2、当下的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与过去经济社会法立法时的情况相比,已有明显提高,已具备相应提高经济社会立法的保障水平、标准和能力的条件,应当使某些既有的经济社会立法与时俱进地予以完善;3、2004年全国人大已有14条修正案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尤其是尊重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后,经济社会立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应当与修改后的宪法保持一致,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应当特别注意发现和解决由于经济社会立法导致或可能导致侵犯人权、引发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等问题。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立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
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之间需要统筹和协调发展,它们还应当与整个法律体系融为一个有机整体,实现经济社会立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统筹和协调发展。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以部门法划分为基础构成的法律规范整体。在广义上,法律体系还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法律体系本身的协调发展,是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各单个法、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的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