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正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在现代法律社会,公正权除包含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经济歧视的权利外,还必须包含当主体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享受有效法律补救的权利。[45]这在税法的公正适用中,则演绎为纳税人享有公正复议与诉讼的权利。税收法律关系公法债权的性质,使得应纳税额的核定权、征收管理权均由税务机关行使,纳税人相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处于弱势和易受侵害的地位,因此赋予纳税人在认为法律没有被正确运用的情况下向税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且在税务部门独立审查的结果仍不能使纳税人满意的情况下,纳税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保障纳税人享有税法适用的公正权具有重要意义。此项权利基本上无一例外地在各国税法中得以规定。如美国《纳税人权利宣言》第7条规定"上诉和公正的复议权"--"如果你对应纳税额或我们的某些征税行为有不同意见,你有权要求国内收入署上诉办公室复议,你也有权对国内收入署作出的有关纳税义务和征税行为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 加拿大《纳税人宣言》规定了"公正的复查权"--"如果你认为未得到公正的对待,则有权对评审提出异议。但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此权利。一旦你发出异议书,我们将就你的案卷作公正的复查,若结果仍不令你满意,则可以上诉法庭。" 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以及OECD《纳税人宣言》范本也都规定了独立上诉与复查的权利。我国《税收征管法》第7条、第74条规定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三)获取帮助及服务的权利
"作为共同体生活的一项原则,伙伴身份要求每个成员不能对其他任何成员漠不关心,并要在需要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因此这授予每个处在困扰中的人享有霍菲尔德所说的从其伙伴成员那里获取帮助的要求权"[46]--获取帮助权是米尔恩提出的第三项普遍性人权。今天,已经有了许多解救人类困扰的有组织的努力。如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西方政府的外援项目、国际红十字会和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等等,但这并不能代替和解除密切联系群体内主体之间相互负有的提供力所能及帮助的义务。在税法领域,国家与纳税人因税收而产生的紧密联系使得纳税人在因客观原因陷入纳税困难以及因税法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而需要纳税指导时,有权从政府部门获取纳税延缓、困难性减免以及纳税帮助的权利。
1.纳税延缓、困难性减免的权利。原则上,纳税人应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按照法定纳税额履行纳税义务,这是税收法律主义和税收公平主义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如地震、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政治事件使得纳税人无法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有权经申请获取一定期限的延缓,且免于适用滞纳处分。因此而陷入严重经济困难的纳税人,还有权申请给予困难性减免,这也是对纳税人生存权的保障。各国税法对此均有规定,部分经济发达国家还建立了纳税人援助制度,对陷入困境的纳税人提供更周到的纳税帮助。如美国《纳税人权利法案》认可 "纳税人援助制度"的建立,为那些由于国内收入署有计划的执法活动可能陷入困境的纳税人提供救济。1996年美国国内收入署接到了大约30,000件救济申请,其中超过35%的申请最初由国内收入署官员提出,由于他们认识到了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困境而采取一定的方式停止了执法活动。1998年美国《国内收入署重建和改革法案》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有了进一步增强,其中有一项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不足1万美元时,经国内收入署确认纳税人按期履行全部纳税义务有困难的,只要纳税人在5年内没有不填写申报表的情况,且同意遵守法律和协议规定,许诺在3年内履行全部纳税义务,国内收入署就应该接受纳税人所提出的分期付税协议。这项分期付税申请的权利,正是纳税人获得帮助权的具体体现。在我国,虽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获取税务部门的帮助权,但规定了税收减免申请权和延期纳税申请权,其立法意图之一便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纳税暂时有困难的纳税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