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隐私机密权。《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隐私权的规定为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对于纳税人而言,其隐私权不仅涉及个人及其家庭重大隐密事项,还应包括虽不重大却为当事人所不愿为人知晓的个人信息以及与其生存、发展有关的经济信息、经营管理秘密等内容,税务机关有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使纳税人机密记录免于泄露,并担保只在合法必要的限度内使用有关资料、信息。这项权利对维护纳税人的人格尊严及自由权非常重要。OECD《纳税人宣言》范本中规定的隐私权内容为,所有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要过分侵害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无理搜查住宅及被要求提供与正常课税并不相关的信息。美国《纳税人权利宣言》第2条专门规定了隐私与机密的权利--"除非法律允许,国内收入署不应向任何人泄露你提供给我们的信息。你有权知道我们为什么要求你提供信息,我们将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你不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将会发生什么"。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规定了隐私与保密的权利--"您提供给税务局和海关的有关您纳税事务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中规定了"隐私与机密权"--"你有权要求我们仅为法律允许的目的使用你所提供的个人与财产信息"。我国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2款也规定了纳税人享有保密权,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五)信息权。
共同道德原则中的诚实行为原则要求所有的共同体成员在一切交往中,忠诚老实、信守诺言,无论何时,都要在语言和行为上保持诚实。此原则包含的人权便是诚实对待的要求权,即权利人享有被告知与其有关的任何事情的真实情况的权利。[48]诚实对待权在税法中的体现则是,纳税人据此享有被告知与纳税有关的一切信息的要求权,即信息权。
具体而言,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制及如何运用税额测定方法的最新信息,以及告之包括诉讼权在内的纳税人的一切权利。信息权包含了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知晓所有税法全面、准确、适时的知情权,和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权。与这两项要求权相关的义务则是,政府及其税务机关负有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使纳税人获取相关信息资料的义务。信息权对于纳税人合理地预测各种经济交易和事实的税收效果,以便理性地做出自己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纳税人进行税收预测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
OECD的《纳税人宣言》范本中规定了纳税人享有要求提供信息权。美国国内收入署为保证纳税人信息权的享有,定期免费发放纳税人权利手册以及有关税法信息的最新资料。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将信息权与获取帮助权一并规定,"税务局和海关负有帮助纳税人了解并履行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责任。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信息权--纳税人有权期望政府将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其能得到关于所得税法全面、准确、适时的信息。我国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增加规定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税务机关则有义务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49]
(六)礼遇权
礼貌也是一项共同道德原则。米尔恩认为"礼貌包含了霍菲尔德所说的关于权利人在一切场合都受到礼貌对待的要求权"。它"要求一个共同体和任何形式的联合体的成员在相互关系中总是彬彬有礼,不仅必须不得为无端的粗暴行为,而且必须表现出对他人情感的尊重"。"不过,倘若基于正义和社会责任的坦诚之言或诚实无欺的行为,使对方感到震惊或苦恼,则不属不礼貌"。[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