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普遍主义(Universalism)主张,人权是人之作为人,仅仅因为他(她)是人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生而有之的[22]、普遍的、无条件的和不可剥夺的,是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毫无例外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存在着普遍的人权价值和共同的人权标准,每个国家都应当尊重这种价值并执行这个标准。例如,美国从政治哲学角度研究人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杰克·唐纳利教授简单明了地指出:"人权是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拥有的权利。"[23]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宪法和国际人权法资深专家、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按照每个人的人性,人权是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人权不得转移、不得剥夺或取消;不能被盗用或因一个人不行使或者不主张而消失。"[24]瑞士弗里堡联邦研究所所长、国际宪法学会主席托马斯·弗莱纳教授写了一本通俗易懂的小册子,书名为《人权是什么?》。在这本小册子中,弗莱纳教授将人权定义为"人权就是人按照其本性生活并与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权利。"[25]这种人权概念基本上是以个人自由主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和自然法( Natural Law )学说为其哲学基础的,有些人认为这种观点代表了西方传统的人权观[26],即所谓天赋人权的理念。
然而,普遍主义的人权观却受到了来自人权相对主义(Relativism)的严峻挑战。人权相对主义认为,人权是有条件的、社会的和相对的权利,它在不同国家的存在和实现依赖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各个国家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具体的人权标准。相对主义主要分为道德相对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两种。但广义地讲,道德仍处在一个社会的文化体系当中,是该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相对主义者在从文化角度来论证他们的观点时,通常包含了道德判断的内容。在文化相对主义看来,"任何一种行为(例如信仰或风格),只能用它本身所从属的价值体系来评价,没有一个对一切社会都适用的绝对价值标准。作为一种哲学,文化相对论认为,每一种文化都会产生自己的价值体系,即是说人们的信仰和行为准则来自特定的社会环境。"[27]基于文化相对主义,人权相对论者认为,人权是通过文化而被认知的权利,正如西方人权观是西方文化的内涵一样,其他区域或国家的人权观也只能植根于它们自己的文化土壤之中。以这种认知方式来分析人权,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同的文化传统会产生出不同的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人权是西方国家的特定的文化概念,不同社会有着不可比较的不同的文化。一切文化在道义上都是平等的。因为文化是不可比的,因此人权不是也不应当是普遍的。"[28]显而易见,相对主义主张一切权利只能用它本身所从属的价值体系来认同和评价,没有一个对一切社会都普遍适用的绝对的人权价值标准。因为每一种文化都会产生自己的人权价值体系,非洲文化、伊斯兰文化、中华文化、印度文化就有自己的不同于西方的价值观念,人们的与人权和权利有关的信仰及行为准则来自特定的社会环境,因此不可能存在普遍的人权。
概言之,人权相对主义反对人权普遍主义,主要集中在三个观点上:"第一,普遍主义在实践中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人权并没有受到世界范围的保护。第二,普遍人权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原则上人权并没有一个普遍的文化观念。这种观念通常用于诸如妇女平等的特定权利的内容。'妇女作为公民被赋予平等地位的信念……在非洲、伊斯兰或西方社会并没有被普遍接受。'第三,普遍主义不能成立是因为本土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的善优于人权。文化相对主义作为一种观念可界定的根据本地的文化传统(包括宗教、政治和法律实践)完全决定着由既定社会中个人所享有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存在及其范围。"[29]
在进一步地研究和讨论中,有的学者把人权相对主义的一些观点加以归纳和区分,分为激进的相对主义(Radical Relativism)、强相对主义(Strong Relativism)和弱相对主义(Weak Relativism)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