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原文:
新华网北京2月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这件司法解释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
司法解释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司法解释公布后,法学界一些人士以及社会有关人士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批评和指责。但是笔者认为,此司法解释并未超出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说是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维护法治统一的重要举措,是最高院春节期间送给未成年人的一份大礼。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是将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了明确,这样有利于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统一适用法律。
另外,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认定犯罪时予以特殊的关怀和照顾,是非常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文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机关应当将其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对未成年人的案件在犯罪认定时,应当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这样才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兼顾到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
实际上,未成年人之所以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社会阅历和智力方面尚有缺陷,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可能承担的责任不能清醒地预料,仅仅依靠刑罚的威慑作用本身难以从根本上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因此,司法机关在贯彻落实司法解释中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沟通,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切实达到对未成年人成长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