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李大钊属于既接受了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又高举人权旗帜宣传人权理论的一代。他的人权思想的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力图将个人主义人权观同社会主义人权观相结合,形成一种解放个性与实现自我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重新研究李大钊人权思想的科学价值,对于克服人权虚无主义和重新认识社会主义与人权理论的关系,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李大钊, 人权,人权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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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近代史上的马克思主义者中,李大钊属于既接受了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学说,又高举人权旗帜,宣传自由与人权理论的一代。他怀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同时真诚执着地追求个人自由和权利。在近代中国人权思想史上,李大钊人权思想的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力图将个人主义人权观同社会主义人权观相结合,形成一种解放个性实现自我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分析和反思李大钊的人权思想对于克服人权虚无主义和重新认识社会主义与人权理论的关系,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特别是认真总结李大钊人权思想的科学价值和民主自由精神,有利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举人权旗帜,推进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实践与发展。
一、李大钊人权思想产生的历史渊源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中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西方近代政治法律文化的产物,最初作为一种反封建口号,始起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当时的人文主义者为了打破宗教神权和封建君权的绝对统治地位,而主张以人为中心,首倡人权。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它发端于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论,其核心是主张人人生来就有不可剥夺的自由与平等权利。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学说的人权主要是就公民的政治权利而说的,马克思在分析美国革命时期和法国革命时期的人权时指出,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而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 [1](P436)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提倡人权时往往都先强调政治权利,把矛头指向专制政治,主张实行政治民主和政治自由。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具体规定,都不可避免地受到该国政治制度、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习惯等诸多条件的制约和限制。
李大钊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最早传播者,他对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和阐述,影响和教育了我国早期的共产党人,他的人权思想也深刻影响了早期的一代共产党人,尤其是毛泽东、蔡和森等共产党人。李大钊早年毕业于天津法政专门学堂,曾系统地学习法律,较为全面地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现代法治理论与天赋人权理论。后于1913年至191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主攻法律,更加系统地接受了西方的人权理论。回国后开始接受与传播马克思主义,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向民众宣传西方法治理论,特别是宪政人权理论,并在个人自由与权利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形成了自己的人权思想体系。其人权思想主要体现在《民彝与政治》、《论民权的旁落》、《宪法与思想自由》、《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现代的女权运动》等政论文章中。李大钊早年深受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民主与宪政观念的影响,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开始热衷于对社会主义学说和苏俄布尔什维克主义实践的引介。不过当时他对社会主义概念的理解主要以进化论和互助论为介质,将平等、自由、博爱看作其核心内涵;同时,他对所谓阶级竞争和社会革命的理解也被自觉地限制在宪政制度的框架之内。换言之,李大钊当时并不认为社会主义、布尔什维克主义的精神与民主、宪政的制度框架是不相兼容的。李大钊与一般传统的宪政主义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似乎特别强调劳工和妇女这两个特殊社会群体的权益。在吸取西方法治理论精神基础之上,他十分重视国民自身修养和民众的个人自由与权利,提倡“合理的个人主义”与“合理的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人权观,在系统阐述了自己的人权思想的同时,又丰富和扩展了他的政治思想理论体系。
二、李大钊人权思想的主要
内容 1、要求尊重民众的生命权与生存权
生命权与生存权都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李大钊关于生命权生存权的论述反映出他的人权思想具有个人主义和
社会主义的双重性质,他关于生命权特别是自杀权的主张表现出他受到个人主义人权观的
影响,他关于生存权特别是劳动权休息权的主张表现出他受到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影响。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人权观成为李大钊人权思想的基本特征。就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生命权,而自杀权是生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大钊对自杀
问题作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他在
研究各种关于自杀的观点以及自杀原因后得出结论:“人在不与他人以迷惑与烦累的范围内,应该有他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3] (P517)他在愤怒谴责社会黑暗的同时声明:“我们应当承认一个人于不直接妨害社会,迷惑他人的范围内,有自己处决他自己的生命的自由权。” [3] (P517)李大钊是从权利的角度看自杀权问题,他赞成自杀的人则主要是从破除社会黑暗的角度出发的。鉴于
中国社会黑暗至极,李大钊也主张青年“拿出自杀的决心,牺牲的精神,反抗这颓废的
时代文明,履行这缺陷的社会制度,创造一种有趣味有理想的生活。”此外,李大钊还从自由权的角度强调自杀也是个人的一项权利。生命权应当彻底地是个人的
自然权利,
法律和社会既不应剥夺生命权,也不应禁止个人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权利。
生存权通常是指稳定而健康的生活的权利。生命权属于自由权的范畴;而生存权则属于社会权的范畴。在生存权中又可以分出劳动权、勤劳权、休息权、受
教育权、团结交涉权、团体行动权等等。他主要是从劳动权的角度来理解生存权,甚至用生存权和劳动权互为替代注释。例如,他说:“彼又以为人人均有劳动动之权利(生存之权利),欲求生存必须劳动。”“路氏学说中有几要点:(1)主张人人均有劳动权(生存权)……” [3] (P53)李大钊在成为社会主义者以后,提倡研究权利问题和社会
经济问题都应“以劳动者为本位”。他主张人人都应该成为劳动者,享有维持生存的劳动权利,实现劳动权利,必须逐渐废除私有财产制度,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各取所需原则。以劳动者为本位,须要建立“工人
政治”,即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人的统治”,“以劳工阶级的统治,替代中产阶级少数政治”。[3] (P594)以劳动者为本位的主张同无产阶级专政论相结合,便成为以无产阶级为本位了。李大钊根据当时社会条件提出了代表劳工运动的“三八”主张,即工作八小时,修游八小时和休息八小时。工作、修游和休息在李大钊看来都是劳动者应保的权利。为增进这些权利,李大钊还提出改善工人境遇的其他一些主张,如八小时以外工作加薪;假期停工给薪;男女同工同酬;含有危险性工作应格外优待,取缔童工,多设正当的娱乐场所及设备等等。李大钊关于生存权的社会主义观点也受到克罗普特金的互助论的影响。李大钊非常赞成“由人类以至禽兽都有他的生存权,依协合与友谊的精神构成社会本身的法则”的道理。从人类互助进化的过程来看,他认为这是“由个人主义向协合与平等的方面走的一个长路程。” [3] (P16)这表明他关于生存权以及生存进化的看法并不排斥个人主义,而是将个人主义视为通达合作社会所需要走的一段路程。李大钊认为提倡生存权的互助论与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二者不仅不矛盾,而且可以互为补充。互助论为人类达到光明指出了目标,而阶级斗争学说则为实现这一目标指出了道路。互助论适用于人类
历史的全过程;阶级斗争说只适用于人类历史的前期。人类历史的前期主要是阶级竞争的历史,同时互助精神并未灭绝。人类历史的后期是没有阶级斗争的历史。没有阶级斗争的历史才是“人类的真历史”。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不过是把他的经济史观
应用于人类历史的前史一段,不是通用于人类历史的全体。” [3] (P17)他将生命权的个人主义观点与生存权的社会主义观点应该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因为社会主义本来就是要通过弘扬互助爱精神以保障个人的人权。
2、倡导个人自由,宣传思想言论自由权。
在李大钊的政治理念中,自由是人权思想的内在精神和价值基石,其他一切的政治理念都或多或少地体现着自由的精神。[4]李大钊认为民国时期国人精神萎缩的原因在于专制政治对于个性自由的禁锢,使民众缺乏对自我的追求。过去历代封建统治者打着孔孟之道的旗号推行灭绝个性抑杀自我的愚民政策,因此在专制政治统治下“几乎人人尽丧其为我”,“我之既无,国于何有”。面对这种“失却独立自主之人格,堕于奴隶服从之地位”的压迫人权状态,李大钊号召人人坚持一己意志之自由,冲决网罗而卓自树立。特别强调自由与专制不两立,说“盖民与君不两立,自由与专制不并存。是故君主生则国民死,专制活则自由亡。” [2] (P175)可见,李大钊依然始终坚持个性自由是不容取消的,他坚决反对独裁专横和各种形式的专制主义。对封建礼教与孔子学说的批判,有助于打破政治上的权威主义和传统的价值观的束缚,实现真正的个性解放。李大钊强调宪政与个人自由不可分离,国民应该享有制宪权,制宪权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它源自国民,为一国诸权利之首,他指出近代西方“自有英之'大宪章法'之人权宣言为近世人类自由之保证书,各国宪法莫不宗为泰斗” [2] (P244)。李大钊认为宪政的精神在于自由人权,宪法本应为保障自由人权而设,但民国宪法草案却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这种以一种学说流派排斥他种学说派别的作法,这与宪法的思想信仰自由原则相悖,是“宪法之自杀”。他认为强迫国人接受某种学说信仰的宪法“将为萌芽专制之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也;将为束制民彝之宪法,非为解放人权之宪法也;将为野心家利用之宪法,非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宪法也。”对于思想学说,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既不应当规定禁止,也不应当规定提倡。应当允许人们在各种学说之间自由选择自己认为是符合理性的学说。解放人权之宪法,这是李大钊根据西方宪政保障个人自由的精神提出的宪法观念。
李大钊提倡的合理个人主义主张“秩序中的自由”,合理社会主义主张“自由间的秩序”。1919至1920年是李大钊的马克思主义观的确立时期,他从社会主义经济学方面根本上否定现行经济制度的合理性,致力于社会革命、人道主义经济学则侧重于改造人心,宣扬道德革命。他提出:“我们主张以人道主义改造人类精神,同时社会主义改造经济组织。” [3] (P46)可见人道主义的新理想主义实际上同个人主义精神相一致,其宗旨在于通过互助使个性得到全面自由
发展。1921年发表的《自由与秩序》一文中,他明确指出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不仅绝不矛盾,而且应当相互结合。李大钊主张的是“合理的个人主义”和“合理的社会主义”,认为个人自由是相对于社会秩序而言的,离开社会,个人断没有一点自由可以选择,也失去个人的意义。社会是由于个人结合组成,若社会抹煞个性发展压迫个人自由,则会死气沉沉,无所谓秩序可言。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表明:“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 [3] (P437)个人主义之所以与社会主义并不矛盾,就在于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合理个人主义与合理社会主义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以往社会主义者对于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关系的认识,特别是突破了一般社会主义者否定个人主义的普遍倾向。
所谓言论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形式的表达自己意愿、想法、见解的权利,它是近
现代民主国家宪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李大钊在其人权
理论中论述较多的思想言论自由,并且他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是比较系统全面的,且富于说理性。对于危险思想能不能有言论自由,李大钊从思想的性质、特点、价值以及思想言论自由的益处等方面展示了批驳,有力地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的正当性。首先,思想有无危险性问题。压迫思想言论自由的人总是强调有所谓危险思想,视之如洪水猛兽,李大钊则指出思想本身不具有危险性,与思想相关的危险是人们压迫思想的行为。真正的危险不在于思想认识,而在于阻碍思想知识发达的愚昧无知。“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昧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 [3] (P7)其次,思想言论自由是导向光明与真实的途径,李大钊认为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愚昧是达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障碍。为了引导人生走向光明与真实,思想言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途径。只有思想言论能够充分自由地表达时,才能够保障人生达于光明与真实的境界。“无论什么思想言论,只要能够容他的真实没有矫揉造作的尽量发露出来,都是于人生有益,绝无一点害处。” [3] (P8)再次,禁止思想言论自由则犯了使人愚昧和虚伪的罪恶,思想言论自由有利于人们辨别光明与愚昧、真实与虚伪。李大钊指出禁止思想学说传播的人犯了泯没真实的罪恶,对于某种主义或学说,如果认为它是异端邪说,应该自己先要了解其真相,并将其真相传播给大家,让大家都了解它。如果人人都它是异端邪说,大家自然不会信它,“假使一种学说确与情理相背,我以为不可禁止,不必禁止。因为大背情理的学说。正应该让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把他隐蔽起来,很有容易被人误信的危险。” [3] (P9)古今中外无数事实都表明禁止思想言论自由的做法只会导致黑暗和虚伪。最后,思想自由本身是禁止不了的,李大钊指出:“禁止思想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思想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监狱、刑罚、苦痛、穷困,乃至死杀,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们,超越他们。” [3] (P9)思想之所以是绝对的不能禁止的自由,就在于思想的超越力量,一是思想在人的精神上的活动无法禁止;二是思想与思想的联系不可中断,因为人与人的联系不可能中断。只要人际关系存在,思想必将超越各种阻碍在人们之间流行;三是思想具有强大的无法的吸引力。“你怎样禁止他、制抑他、绝灭他、摧残他,他便怎样生存、发展、传播、滋荣,因为思想的性质力量,本来如此。” [3] (P9)既然思想自由是绝对禁止不了的,禁止也是毫无效果且导致愚昧虚伪的罪恶,那么保障言论自由促成思想自由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唯一途径。因此相对于民众个人而言,思想言论自由是一种不可剥夺、不可限制的自然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
3、高扬妇女解放旗帜,号召女权运动
自近代人权运动产生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妇女的人权问题没有引起重视。李大钊不仅是现代中国提倡女权运动的代表,而且也是较早地从世界人权运动的角度考察女权问题的思想家,批判了西方人权运动长期忽视女权现象。在西方各国,妇女完全享有选举权和参政权,只是本世纪以来的事情。由于西方民主制度长期排斥妇女权利,李大钊认为它仍然不是真正的民主。李大钊指出:“现代欧美的Democracy,仍然不是真正的Democracy。因为他们一切的运动立法、言论、思想都还是以男子为本位,那一半妇女的利害关系,他们都漠不关心。” [3] (P102) 以男子为本位的西方人权运动的狭隘性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妇女解放的民主当然不是真正的民主。在对西方民主进行批评的同时,李大钊也对上世纪末以来的女权运动作了详细介绍和评论,从1888年的妇女国际会议到西方各主要国家妇女选举权制度的运动。“凡妇女对于男子的'力的法则'的反抗,都为女权运动”。 [3] (P513)实际上,女权和人权运动都是对“力的法则”的反抗。女权运动所反抗的是男子的“力的法则”;人权运动所要反抗的则是公共权力的“力的法则”。李大钊是较早地倡导抵抗主义的人权运动的思想家,他强调人权女权需要以反抗精神来争取,因为人权女权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有针对性的,人权女权都是针对强力压迫而言的。
李大钊还结合中国社会状况阐述了中国妇女的女权运动方针。他认为各国女权运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中产阶级的妇女运动,另一部分是劳动妇女的运动。后者与前者比较,产生较迟,中产阶级的女权运动也称为资产阶级的女权运动;而劳动妇女的运动也称为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虽然二者在性质和要求上有些差别,但“并不含有敌对的意味”,[3] (P515),而且有相互辅助的必要。至于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同样是由女权运动和劳动妇女运动两部分组成。“以中国现在妇女运动之情状看,不是单独进行,可以完全收效的,须包含母权、女权及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联络一气,通合作,方有效验。” [3] (P627)各阶级的妇女需要联合起来,组成强有力的团体。不仅妇女要组成强大的女权运动团体,而且还应该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同男子一起承担社会责任。妇女应当参加社会上的各种公益团体组织不断扩大妇女的影响和作用。妇女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改革加以确立。为此,李大钊指出妇女应当要求法律确认和保障下列各种权利。一是宪法上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当平等;二是民法上的亲权、财产权、行为权应当平等;三是婚姻法上的权利应当平等;四是刑法上一方面定有重婚罪,另一方面解释纳妾不为罪,“大伤人道,极不平等,应修改”;五是买卖妇女在刑法上应大厉禁;六是同意年龄提高问题应在法律上有所反映;七是平等享有行政法上的为官吏之权利;八是女子应有同受教育的机会;九是女子应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十是女子应有同男子平等的参加职业权。李大钊为女权运动提出的上述法律要求旨在纠正过去女权运动偏重于宪法上参政权的倾向。女权运动应当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权利要求,这些内容既包括了一般女权运动的主张,也反映了劳动妇女运动的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李大钊强调应当将女权运动同人权运动相结合。女子应当支持和参与男子进行的各种人权活动。在中国,女子受压迫,男子同样受压迫。“不独男子对于女子专制,就是男子对于男子,亦是互为专制。” [3] (P604)中国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妇女解放运动必须同一般社会解放运动相结合。特别是劳动妇女运动的要求应当上升到普遍人权运动的水平。李大钊“极力主张无产阶级的妇女,应与男子同等加入人权运动团体中”。[3] (P627)从普遍人权运动来考察女权运动,这表现出李大钊对女权问题的认识的深刻性。妇女解放是人类解放的重要内容,女权运动是人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高举人权旗帜,使女权运动与人权运动相结合,才能实现全人类的解放,这是李大钊为妇女解放运动指出的正确方向。
三、结 语
李大钊的人权思想在中国近代思想发展的思想脉络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与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在中国近代掀起了一次重要的人权思想启蒙运动。正如欧洲文艺复兴和法国启蒙运动一样,这是一场把民众从封建专制政治所造成的蒙昧状态中解放出来的思想革命运动。李大钊人权思想的形成不是偶然的,而是辛亥革命以来人权思想的继续与发展。正是在辛亥革命失败后的政治混乱的情况下,李大钊四处奔走呼号,大力提倡人权思想,呼唤民众的个性觉醒,他的人权思想的宣传为现实革命斗争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它要求人格独立自主,倡导自由平等之人权的呐喊,沉重打击了封建思想,启发了民众的政治觉悟,深刻地影响和鼓舞了五四时期整整一代青年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年
[2]李大钊:《李大钊文集》上册[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4年
[3]李大钊:《李大钊文集》下册[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4年
[4]王松涛:《论李大钊的大同思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J] 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