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1条)。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为此,“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0条),“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2条)。为了进一步实现宪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邮政法》等法律。这充分说明,中国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范围极为广泛。在司法领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以及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
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方面取得的成绩,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首先,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就主张“非礼勿言”。汉代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曾向汉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就不难理解中国历史上“焚书坑儒”、“偶语弃市”、“腹诽”定罪、“文字狱”等一系列悲剧性事件。即使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封建专制主义在言论自由方面的遗毒仍未清除干净。客观地说,今天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与过去相比,有着质的飞跃;其次,从目前情况看,中国不具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言论自由的现实基础。中国现在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在旧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新的问题和困难又不断涌现,这就限制了中国政府在政治体制领域内的改革空间。但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仍然作出了重大努力,这表现在政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增加信息产业投入等方面。总之,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决心是坚定的,成效是显著的。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1 )公民要求享有更多的言论空间与言论自由立法滞后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工加剧,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意志和需求。为了保护和增进各自的利益,他们迫切要求在国家立法中反映自己的观点和要求。中国政府虽然自80年代起就已经启动了三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法律——《出版法》、《新闻法》和《结社法》的起草工作,并提出了草案或立法框架,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几部法律至今仍未出台。(2 )经济活动对信息不断增长的需求与政府信息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市场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大量真实而便捷的信息,特别是政府的政策和统计信息。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政府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改革还应继续加大力度。(3 )公民日益扩大的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之间的矛盾。中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出现了一些贪污腐败、道德堕落等消极现象,客观上需要公众、新闻机构通过舆论监督的形式遏制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目前,公众特别是新闻机构广泛而有效地介入了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基层政权建设、公民日常生活等。由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还不具体、全面,舆论监督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出现了一些纠纷和争议,80年代中国出现的“告记者热”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讨论就是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4 )信息高新技术与中国现阶段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矛盾。随着卫星通讯、光纤通信、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在言论自由与信息社会之间必然产生紧张关系,如何及时、合理地处理这一关系,也是摆在中国立法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