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中国政府作出了不懈努力,并在四个方面出现了积极的、可喜的变化。
第一,公共事务进一步公开化。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重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不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立法旁听制度,注意在立法中充分汲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1999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定出行为规则,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在司法领域,允许新闻机构报道案件的审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法院的工作情况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检察院也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增大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言论自由保护的内容有从私人领域向政治领域发展的趋势。在通过民事、刑事法律保护公民私人领域言论自由的同时,中国政府还加强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并于1998年底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对于实现9 亿农民在政治参与方面的言论自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前面介绍的政务公开制度,实际上也主要是在政治领域内展开的,这无疑有助于加强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言论自由。
第三,言论自由保护的重心有从立法领域向司法领域转移的趋势。中国政府一方面在加快言论自由立法步伐的同时(注:我国已将《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监督法》等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法律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加大了司法改革的力度,希望通过优化司法组织结构,理顺司法体制,健全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改善司法环境,以从整体上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更好地实现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有从国内保护向国际保护方面扩散的趋势。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和决心,这也为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的标准方面与国际社会衔接创造了条件。
面对即将跨入的新世纪,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未来中国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将更为充实、更为全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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