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 我在参加一个有关中国信用担保制度的学术研讨会时 , 与会专家们慨叹中国信用担保法律的不详尽 , 难以堵塞人们钻法律空子。而我认为 , 中国是一个自然法观念淡漠的国家 , 所有法律都须通过语言--法条--来表述和确定。从哲学上讲 , 语言是多歧义的 , 且任何语言表述都不可能是周密完备的 , 即使把法律制定得再详细 , 也仍然会产生新的漏洞和纠纷。我的一个律师朋友曾告诉我 : 没有一个合同是无懈可击的。立法与违法之间呈现出一种"道高一尺 , 魔高一丈"的局面。换句话说 , 仅靠完备信用担保的法律是不可能扭转信用滑坡的趋势的 , 就像仅从洪水下游堵塞 , 是难以防范决堤一样 , 必须在治标的同时治本 , 甚至关键在于治本。所以 , 我们面临的不仅是怎样完备法律 , 以给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 更重要的是怎样去防止纠纷的发生 , 从根本上达到减少诉讼乃至无讼的目的。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榜样 , 我想这部法律的妙手不在于它赋予消费者那么多的权利 (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 , 这些权利难以行使 , 消费者有时也不想行使 ), 而在于两倍赔偿这个小机制上 , 即出售假货或提供虚假服务者 , 须向消费者双倍赔偿所收的价款 , 以及后来由民间创造性地运用该条款 , 成立了"打假公司"。这样就大大地增加了商家卖假货这种不道德行为的成本 , 击退了假货泛滥的嚣张气焰。
我想 , 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在司法中更少地运用调解 , 更多地运用判决 , 不仅诉讼费而且被迫诉讼而又胜诉方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 也应由败诉方承担。因为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中过滥的调解 , 尤其是在经济合同案件中 , 几乎成了违约方同对方讨价还价的工具 , 而法官们因为调解结案不得上诉 , 从而消除了上诉后的错案追究的风险 , 因而也竭力调解结案。虽然调解的原则是"相互让一步" , 但其结果绝大多数都是对违约方有利。所以 , 从某种意义上说 , 这种过滥的调解起了纵容和鼓励违约行为的作用。另外 , 我国现在高昂的律师费也让很多受害方望而却步 , 当律师费接近于或超过被侵害利益时 , 很多受害人表现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姿态 , 这又纵容了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自负原则 , 是建立在诉讼无需成本的假定基础上的 , 而这种假定在现代及将来更加职业化的社会中 , 越来越不切实际。从这个意义上说 , 被迫诉讼而又胜诉方的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也应由败诉方承担。
我想 , 我们是否应该考虑鼓励和支持民间或官方成立信用公司 , 让社会能较为经济地获知有关个人或公司的信用状况 , 以增加个人或公司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当然 , 我们更应该考虑给不道德行为以更为严厉的官方正式处罚 , 比如对那些吃喝嫖赌全报销的官吏 , 对那些在交易中给对方回扣的行为 , 等等。我们谨防出现不道德行为不付代价 , 即"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局面 , 因为归根结底来说 , 不道德行为能够普遍地取得净收益 , 就是对道德社会的釜底抽薪。
刘俊海:谈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竞争力
我想提三个建议,在公司法修改的时候应当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第二,积极创造条件,稳妥推开创业板市场,解决创业企业能够设立,但是不能上市,有些股东的股权不能转让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现在许多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斗争,红利分配等问题,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缺乏退资机制,或者股权转让机制所造成的。第三,修改合伙企业法,允许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为风险投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现行的合法企业法是允许一般合伙,不允许有限合伙。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人能不能做有限合伙人,这是一个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