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是合同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交付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按照本法61条的规定解释,如果双方解释不成达成约定,如果约定不成可以按照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大小进行赔偿、退货等等。如果三包不成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比如拖车费、搭车费问题等等都要给人解决。三包代替了法律五、六包的问题,如果搞那样的三包我不同意那样搞,那样也成了两包了,有条件的退有条件的修,更有条件的换,更有条件的退。如果不是真正的三包有不能搞,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一些成熟的企业说有一些标准我们向搞的高一些,但怕同行骂我们,不敢搞。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三包规定只是行政规章,并没有排除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其他的权益,我们厂商一定要有这样的认识。
另外还有一个如果限制人家退车退手机的权力,还有一个限制就是不能用退回来的钱做其他的产品。另外我们作为行政规章处于好心为消费者办好事情,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情况下拟定好每一条条款。两次修理不好就应该退货,但手机三包就把退删掉了,所以一定要很好了学习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拟定好相关三包的规定。既然消费者行业出台三包很热情,我既表示同意也非常的热情。但不能把三包缩成两包或者一包。一定要使我们的现行水准跟法律一致,对于政府来讲确保公平的交易秩序,良好竞争环境非常的重要。一个是废除现行法律规章当中对消费者有局限的权力,应该适当的考虑废除。
另外在其他的行政相关方面能不能再出重拳,比如二手车市场,有一个消费者在某汽车厂商买一个二手车,说能够办产权过户,但两个月之后还没有过户,这个汽车厂商12万买了车是从法院查封来的,最后问他您为什么卖?他说路上有很多的车都是这样的,为什么不能卖?后来法院作出判决就是让消费者退回林肯车,然后二手市场退出12万。第二问题汽车贸易说你退给我,我退给谁?所以我想经销销售车一定要加强监管,政府权力延伸不到的地方,这就侵害消费者在作祟,所以一定要行政处罚权全速跟进。另外再就是质量有问题,在里程表上大做文章,经常使消费者误导,总而言之营造好的环境需要大家的努力和支持,上述言论不一定正确希望大家批评。谢谢大家。
陈欣新:事业单位应该遵循的几个规范
这里我想强调几个原则问题,即事业单位应该遵循的几个规范。
第一,要政企分开。政企分开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履行国家权力的部门,不能从事经营。因为你一旦从事经营,你就是竞争中的一员。你参与了多元竞争,同时你又行使国家主权派生的规范权,必然妨碍自由竞争;而且这里头,权钱交易是不可能避免的,不论你的制度设计多么精巧,它本身都存在这个问题。
第二,要行政中立。你不经营,不盈利,是不是就一定能够实现行政中立?不一定,你不经营,不等于在你行使权利的过程当中没有倾向性,不等于你不可以给别人造成不平等竞争,可能还会间接地发现一些利益问题,却很难查清楚。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个人认为,既要强调非经营性,也要强调行政中立。你只要是行使国家权力、公共权力,你就必须保持中立性,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什么现实生活中,事业单位在行使公共权力时,总在这两个环节上出问题?我认为,根子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授权单位在授权时完全出于公心,从制度上约束了自己的私欲,我不相信他的下一级机关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所以我们谈到事业单位的问题,必须反思我们针对整个国家权力架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不是确立了,是不是有法律实效。这个根本的问题不解决,事业单位的问题就会始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