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J.1,1,4.
[41]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83页。
[42]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2页。
[43] 查士丁尼也认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由自然法产生了男与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婚姻;从而有子女的繁殖及其教养。的确我们看到,除人而外,其他一切动物都被视为同样知道这种法则。"参见J.1,2,1,pr.
[44] [意]维柯:《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6月第1版,第508页。
[45] [意]维柯:《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6月第1版,第150页。
[46]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正是这种诞生在希腊的崇尚理性的精神,使得"东方与西方"、"现代世界与古代世界"产生了区分。参见[美]伊迪丝o汉密尔顿:《希腊方式--通向西方文明的源流》,徐齐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版,第5页。
[47] 这是有的学者在论述比较法思想近代发展时对德国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1646-1716)、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 1632-1692)、托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 1655-1728)和沃尔夫(Christian Wolff, 1679-1754)等努力成就的一种评价。参见[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朱景文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37页。
[48] 维柯从荷马式的三个时代(神的时代、英雄的时代和人的时代)出发认为,"理性有三种:神的理性,国家政权的理性,和自然理性。"所谓"神的理性"是只有神才懂得的,人只是凭借神的启示才能懂得;而所谓"国家政权的理性"则来自于乌尔宾(Ulpian【?】)对"民政公道"(civilis aequitas)所作的至理名言般的解释,它指只有政府中的少数专家才懂得什么是对保存人类生存最为重要的,并不是一切人都自然地懂得这些。参见[意]维柯:《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6月第1版,第506-507页。
[49] Franz Wieach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1.Aufl., 1952,S.197; 2.Aufl.,1967, S.323. 其中,《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是一部带有启蒙主义、理想主义和合理主义的简洁而进步的法典,但它制定不久就遭到梅特涅政府的反动,可谓生不逢时。
[50] 不过,这种细致到将母乳育儿、丈夫理解妊娠中的妻子等规定于其中的理性主义的极端倾向遭到了人们的非议,人们认为它无视法学家和法官们的存在,并有"多管闲事"之嫌。 [51] 授予异邦人以罗马市民资格分两个阶段,即给古意大利人以市民资格和向全帝国境内自由民以市民资格。到安敦尼王朝时期,各行省已经普遍获得了罗马市民资格,帝国境内也就基本上实现了市民权利的统一。关于罗马法私权统一的过程,参见易继明:《大陆私法的源流》,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2000年第1号o总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8月第1版,第416-417页。
[52] 易继明:《大陆私法的源流》,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2000年第1号o总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8月第1版,第418页。
[53] 参见[日]星野英一:《民法劝学》(民法のすすめ),岩波书店1998年1月20日初版,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