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引起了人们的较多关注,其中问题讨论的核心在于由谁来主持鉴定工作,谁有资格进行鉴定;即鉴定决定、鉴定委托、鉴定受理和鉴定监督的权利的归属。笔者即从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鉴定权的微观分析和如何保证鉴定的公正来讨论鉴定权的归属问题。
一.现今我国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正在飞速发展,成功的加入WTO,各种新类型、涉及高科技领域及专业性极强的刑事、民事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鉴定体制设置的不科学,暴露出许多现实性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研究和分析。
当前我国的鉴定在学理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类:⒈法医学鉴定2.物证技术学鉴定3.法精神病学鉴定4.法会计学鉴定5.法工程技术学鉴定6.法商品学鉴定。在现实中的问题如下:
二.鉴定权的微观分析与归属问题的思考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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