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的基础,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相互渗透和交融,亦“公”亦“私”、非“公”非“私”,(注87)在于法的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理念和价值的革新。(注88)所以,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既不是抽象的理想社会目标,也不是单纯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而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协调;(注89)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既不是自由、秩序、效益、公平等几大价值的排序游戏,也不是同民商法、行政法在各个基本法律价值上的“个案比较”,而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注90)在此基础上才能分析出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不同层次,比如“ 经济法对个体自由与社会整体和谐的态度也是如此。为了整体和谐,即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协调、经济个体与社会总体的协调、经济与自然的协调,就需要限制部分市场主体的自由,而不是任意的自由。”(注91)
进一步说,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全方位的调整,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微观层次上保障个人、社会组织与政府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协调,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从宏观层次上对政府、社会、市场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资源在整体上的优化配置,达致人、社会与自然的整体和谐。而在制度层面上,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形成相互协作综合调整社会关系的体系,协调私法、社会法与公法的关系。(注92)
但是在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中,大家都着重套用现成的关于法的价值理论泛谈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很少认真分析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核心的特色所在。这就导致人们对经济法价值体系的认识偏向于构造法的基本价值之大拼盘,甚至产生了不重视经济法的价值或者过于重视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的不良倾向。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缺位,主观上表现为人们对其价值认识的偏差引致经济法应有价值实现的困难,客观上则是经济法前几个缺位问题的综合反映。(注93)
二、我国经济法的现实缺陷及主要弥补方法
通过以上对中国经济法缺位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地总结出我国经济法的现实缺陷表现在哪几个方面了,即:
(1)对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认识不够明确和全面,影响了经济法律的制度构造。
(2)经济法的社会基础尤其是承载主体培养不力,引发了频繁的政府“缺位”和“越位”的功能缺陷问题。
(3)经济法的理论同实践相脱节,投入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够,难以支持经济法发展实践的需求。
(4)经济法律从立法到守法过程比较混乱,特别是程序性规则有待进一步加强,影响经济法现实功能的发挥。
(5)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核心的认识不够清晰,从而影响经济法所蕴含的价值的实现。
限于篇幅,我们只能粗略地谈谈对这些现实缺陷的弥补方法:
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综合统一的体系,制度体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经济法的制度构造在其中尤为重要,因为它就是保证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得以顺利实现的“环境法”,同时又与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相衔接,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一个完整的引导和保护链条。(注94)
所以,首先我们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经济法,而不能以某一时期某一国的经济法作为我们经济法制建设的“蓝图”,做到正确理解经济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研究方法上实证精神与规范分析并重。(注95)
其次,应当加快促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团体组织的发展,从政策上加以倾斜和扶持,争取让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组织通过国家法律授权获得正式的地位,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原来政府的某些权能,或者代为行使一些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管理职能。(注96)同时要设置这些组织处理相应问题的准司法程序,赋予它们代替公众提起社会公益诉讼的权利,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