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治国需要依法治国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优越,但是民主治国必须依赖法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因为,民主治国需要法治来贯彻与实现,民主治国需要法治来消除向专制治国转化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法治是实行民主治国,防止民主治国向专制治国畸变的根本措施。为此就需要法治为民主治国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必须运用法律从国家制度意义上确认民主的地位并保障民主的实现。保证依法治国的根本而首要的主体为全体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对于民主是非常重要的,用法律确认国家制度上的民主,是最首要的。若非如此,民主就缺乏存在的法律根据。在国家制度的民主上,最首要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来宣告民主的国体和政体,最重要的是运用法律将民主予以具体的制度化。也就是说,民主不仅是依靠法律来宣告的,而且是依靠法律来落实和贯彻的。必须将民主表现和转化为具体的国体法律制度和政体法律制度。
其次,必须运用法律规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不按民主的途径和方式运行,保证权力运行的民主。权力的制约是必需的,制约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采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责任制约权力的方式,法律制约权力的方式等。综观各种方式,其实,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责任制约权力的方式都离不开法律制约权力的方式,它们都是以法律制约权力作为实现的途径的。没有法律,权力也会摆脱其他权力的制约,更不会受权利的约束,责任也会变得没有外在的强制意义。要防止权力的运行的无序或者混乱,就必须为权力的运行设置轨道和规则。法律的规定正是这样的轨道和规则。惟其如此,权力运用的民主才可能有所保障。
再次,必须运用法律从社会层面上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实现社会普遍的民主。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是民主的重要内容。在民主治国中保证人民民主权力和民主权利的拥有与实现,是社会普遍民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部分。社会层面的民主最为广泛。没有法律这种统一而普遍的规则,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替代法律,而实现只有法律对于社会民主才具有的意义。
最后,必须用法律保护少数人,建立和确保民主的救济措施。民主不是不犯错误,只是少犯错误而已。民主随时都应当有修正的机制和救济的措施。民主的错误实际上是多数人的失误,要防止民主犯错误,就必须在服从多数人的同时保护少数人。如果说一时的少数人可以成为另一时的多数人,那么,这种对少数人的保护,也就是对潜在多数人的保护:如果说多数人的错误可以由原来的少数人来纠正,那么,这种对少数人的保护,实际上是以多数人可能失误的救济。服从多数人是容易的,而要保护少数人却可能是困难的。惟有法律能够使保护少数人成为制度,并被贯彻。只有有了法律的规定,多数人才不至于酿成多数人的专断或者专横,少数人才能具有获得保护的制度根据,民主才是完善的。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的优越性表明了民主治国的必要性,形成了民主治国的理论学说,民主治国对于法制和法治的要求,以及对它的理论认识,使民主治国理论成为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之一。
二、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之二:权力控制论
(一)权力的来源要求权力控制
权力的内涵和外延都十分复杂。这里所讲的权力实际上是政治权力。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探讨的重要课题。对于权力的来源,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权力如何获得的?通过什么方式获得的?盖尤斯说,“一切权利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官吏是人民选举出来的。”(6)乌尔比安认为,“皇帝的旨意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通过Lex regia(《国王法》)中的一段话把他们自己的全部权力授予了他。”(7)资产阶级学者更是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社会主义的宪法也一再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