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实践中,广大中小投资者对控制股东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攫取公司财产、把子公司视
为“取款机”、坑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深恶痛绝。《公司法》修改时将考虑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其它股东的诚信义务。
关于司法介入机制
《公司法》的修改,将针对股东、董事、经理等的民事责任可诉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呼应实践的要求并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必要的司法介入机制。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职务违法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诉讼权的规定。明确权利主张人的范围和顺序,明确对权利主张人的利益补偿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新《公司法》强化控制股东及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同时,司法介入的依据和途径将更加明确具体。
关于期权制度
期权制度作为一种保护投资人利益、激励经营者的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期权制度也是我国公司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但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这已成为我国公司推行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为与国际惯例接轨,满足实际需要,《公司法》修改时将对上述条文进行调整,允许公司在为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情况下回购本公司股份。
总的说,“放松政府管制和强化公司监控”是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指导思路。
《公司法》修改在股东利益保护方面的变化
在公司表决权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下,特别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大股东相比,中小股东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而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一直是各国公司立法的重点。从中国公司和证券市场在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中小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已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现行《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条款过于简陋,实际效果并不好。因此,如何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是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
但是加强中小股东的权利,并不是限制大股东的正当权利。股东平等和股份平等原则仍然是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时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公司法》在规范设置上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安排来实现。
一、强化和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这方面在前面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中已作介绍,包括增加设置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现行《公司法》第43条和104条只规定了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在大股东的权益与小股东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明确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的义务、确认股东知情权、提案权、质询权、规范委托投票制度、建立强制性的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最低间隔时间和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小股东退股权、股东就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或无效确认之诉的诉权、赋予新闻媒体旁听采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二、明确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其它股东的诚信义务。
明确设置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有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以其优势地位损害小股东或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可能规定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以确保大股东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三、完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
股东代位诉讼权利,是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不法损害公司利益时,如果公司怠于追究上述董事、监事、经理的责任,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时间的限制)能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建立股东民事索赔机制
当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在法律上得不到必要的救济,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一大缺陷。新《公司法》将考虑建立投资者民事索赔机制。这与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在于股东代位诉讼是代公司诉讼,是行使共益权,民事索赔机制是行使自益权,维护自身的直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