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瑞士联邦宪法、联邦制和直接民主为基础建构的瑞士立法体制,既有一般联邦制国家立法体制的内容,又有某些独具瑞士特色的特点。这些“内容”和“特点”的组合,使瑞士立法体制的参考和研究价值大增。
一、瑞士的议会及其法律体系
(一)议会体制
瑞士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体制,上院为联邦院,由各州不分大小平等选出的2名成员组成半州选1名代表),共计46名参议员;下院为国民院,按人口比例选出组成人员,共计200名众议员,平均每名众议员代表3.4万人口。在下院议席分配上,最大的州是苏黎世,拥有35个席位,最小的州尽管只有3万多人,仍然拥有1个席位。议会每4年改选一次,两院同时进行,最近一次改选是1995年。两院议员均为兼职。
联邦议会两院设有同样的12个委员会,它们的主要职权包括:财政委员会,审议预算案;管理委员会,管理联邦议会内部事务;外交委员会,负责中立、外交、国际关系、国际组织、发展援助、人道援助、人权、对外经济政策、欧洲一体化、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事务;科学教育文化委员会,负责科学、教育、研究、语言、文化、博物馆、基金会、图书馆、电影、运动、家庭、青年问题、妇女问题等事务;社会保障和健康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药、毒品、有毒材料、食品、疾病和事故预防、劳动保护、住房问题等事务;环境规划和能源委员会,负责安全政策委员会,国防、民防、和平与安全政策、民役、战争物资出口等事务;交通和通讯委员会,负责运输和交通、邮政和电信、媒体等事务;经济和税收委员会,负责国民经济、劳动、社会保障、银行、货币、贷款、竞争和垄断、关税、物价、消费、工业和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私人保险、出口风险担保、地区发展、税费、农业等事务;国家政策委员会,负责联邦机构、联邦同州的关系、州宪法的保证、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外籍人、避难、教会同国家的关系等事务;法律问题委员会,负责民法、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数据保护、土地法、刑法、法院事务、破产法、国际私法、豁免、大赦等事务;公共建筑委员会,负责联邦建筑物、建筑技术等事务。[01]
瑞士联邦议会两院还有3个共同委员会,它们是: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议会服务的财政开支和其他管理;赦免委员会:负责审查提交议会的赦免请求;起草委员会:在法律被议会作较大修改时,负责重新起草法律。此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委员会。
瑞士联邦议会每年有四次会期,通常是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举行。每次会期为三个星期,一年总计:联邦院约160小时,国民院约340小时[02]。
瑞士联邦议会的主要立法权限是:制定法律、修改宪法、起草年度预算、对联邦的行政与司法权进行监督、确认各州的边界和宪法、批准国际条约、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决定大赦和赦免等。联邦议会还拥有下列权力:决定保证瑞士对外安全,维持瑞士独立与中立的措施;宣战及媾和;保障各州宪法与领土及为此而进行干预;维持瑞士国内安宁与秩序;宣布大赦与特赦;保障联邦宪法与各州宪法的执行;调动联邦军队;对联邦委员会就行政纠纷的裁决提出异议;处理联邦各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
各州有其议会,行使联邦宪法和州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绝大多数州实行两院制,议员人数因州而异。大州的议员可达200人,小州或者半州则只有40多人。各州议员均为兼职,任期1--5年不等,但多数州为4年。
(二)法律体系
瑞士的法律体系有两大特点。就法系而言,瑞士总体上可归类为大陆法系,但由于瑞士特殊的地理位置、历史条件和人文环境,其法律体系中又兼容了普通法系的因素,表现为联邦最高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具有判例法的性质,下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可作为判案的依据。成文法与判例法兼收并用,是瑞士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