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确立的原则,授权立法成立的条件包括:1、国会对于授权事项须有授权的权力;2、国会须明确限定授权的范围--明确授权的主题,定明政策,确定授权立法的标准;3、国会应于偶发性事件的立法中规定其要决定的范围;4、国会仅得授权于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不得对私人或团体授权;5、任何违反法规的处罚须由国会亲自规定。
州的立法职权
在美国的50个州[21],州长享有一定的地方立法职权,主要是向州议会呈送咨文,召集议会特别会议和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
州政府可以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根据本州公共事务的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
2、管理本州的信用借贷款项;
3、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
4、管理本州的交通事务;
5、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
6、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
7、管理本州的警卫组织和维持治安;
8、处理与本州有关的民事、刑事案件;
9、监督地方政府的工作;
10、对本州的公司进行登记核查;
11、协调和开展与他州的各种交流与联系;
12、与外国对等的地方政府或民间团体;
13、其他。
州政府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州宪法的规定和州议会的授权,对议会立法的事项行使州的授权立法权。
美国在联邦和州立法职权划分方面的变化,与其奉行联邦制原则的理念发展有关。在美国建国后的第一个一百年,联邦与州的格局被认为是"二元联邦制",这种体制被比喻为"一块多层蛋糕":地方政府是基础,州政府居中,联邦政府高踞在上。工业革命以后的经济发展,加上两次世界大战和大萧条的挑战,结束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管事务的严格区分,两者形成了"合作联邦制"的新格局,都承担着管理福利、卫生、公路、教育和刑事审判等职责。1964年约翰逊总统宣布"伟大社会"计划,国会通过立法方式直接干预它选择的任何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不再关心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宪法第十修正案的意义基本消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格局变成了"中央集权制"[22]。随1970年代而来的新联邦主义要求把权力和责任归还给州和地方政府,特别是到1980年代,"在联邦制问题上--具体讲是在全国政府和州-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和财政分工问题上--产生的冲突已逐步演化为传统的'自由派'和'保守派'的政治分歧,"[23]联邦中央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关系逐步成为"联邦制政治"的问题。
按照托马斯·戴伊教授和哈蒙·齐格勒教授在《民主的嘲讽》中的归纳,美国主张由联邦政府掌握权力的自由派的主要观点是:1、州和地方政府对社会问题缺乏足够认识,联邦政府必须在民权、就业机会平等、关心穷人和老年人、为所有美国人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和消除城市贫困和萎缩现象等方面承担起领导责任;2、在具有改革思想的公民必须和50个州或8万个地方政府打交道的情况下,实现变革是困难的,应当由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完成变革;3、由于州和地方政府在教育、福利、卫生和其他公共事务中规定的服务标准不同,因而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保证实行统一的标准;4、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可以依靠社会公正和经济进步的原则和理想使全国团结一致,而极端的非中央集权化只能在牺牲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促进地方或者地区的"特殊"利益。
与自由派观点相反,保守派主张州和地方自治,他们的主要观点是:1、基层政府鼓励自行负责和自力更生的意识;2、州和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选择适合地方需要和地方条件的公共计划;3、州和地方政府允许更多的人参与政治,从而鼓励人们分担政治和公民责任;4、州和城市之间的竞争能够产生改进公共计划和服务的结果;5、多层次的州和地方政府的存在鼓励试验和革新公共政策,整个国家都可以因此获利;6、州和地方政府减轻了全国政府的行政管理负担,减少了只用单一政策管理国家而造成的政治混乱。[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