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立军事学院和海军学院。引申自建立和保持陆军和海军的权力;
4、发电和出售剩余物资。引申自处置政府财产、管理商业和宣战等权力;
5、帮助和管理农业。引申自征税、提供公共福利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三)禁止联邦行使的立法权限:
1、不得对任何州输出的商品征税;
2、间接税税率应当全国统一;
3、不得剥夺权利法案所做的保证;
4、在商业上,不得给予任何一州优惠于其他州的待遇;
5、未得到州的同意,不得改变州的疆界;
6、不得把新接纳的州置于低于创始州的地位;
7、不得允许奴隶制;
8、不得授予贵族爵位;
9、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10、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和入侵;
11、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四)保留给州的立法权限:
1、管理州内的工商业;
2、建立地方政府;
3、保护健康、安全,维护道德;
4、保护生命、财产和维持秩序;
5、批准宪法修正案;
6、举行选举;
7、改变州宪法和州政府。
(五)禁止州行使的立法权限:
1、不得铸造货币,在和平时期不得保持军队和兵舰;
2、不得缔结条约;
3、不得制定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
4、不得否定人民享有法律的同等保护;
5、不得违反联邦宪法或阻挠联邦法律的实施;
6、不得因种族、肤色和性别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
7、不得对进口货和出口货征税;
8、不得允许奴隶制;
9、不得授予贵族爵位;
10、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
11、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者入侵;
12、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六)联邦和州都可以行使的立法权限:
1、征税;
2、借款;
3、设立银行和公司;
4、设立法院;
5、制定和实施法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
6、为公共目的而征用财产;
7、兴办公共福利。[12]
美国的立法体制还有一项内容,就是联邦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州法的效力。美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法律,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者法律,凡是同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这项规定确立了联邦法在美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解决了联邦法不能在各州实施的法律问题。[13]
国会与行政在立法事项上的关系
美国是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国会和州议会行使的制度和观念根深蒂固。在联邦一级,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14]。从这种体制的理论上讲,不应当存在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与作为行政机关的总统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因为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性质的、自立的权力,"三权分立"原则要求立法和行政各行其权、各司其职,不得共同行使立法权或者行政权。然而,分权的制衡原则,又允许和要求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能够有效地牵制、制约,以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使权力均衡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因此,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又可以制约立法权,总统在立法方面拥有重要的权力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总统和国会分享联邦的立法权。总统的立法职权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