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法律部门大致是按大陆法系的方法划分的,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与其他联邦制国家相似的是,瑞士各州拥有制定州宪法的权力和依据联邦以及州宪法制定州法律的立法权。根据联邦宪法对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的划分,全国的刑法、民商法等实体法由联邦议会制定,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类的程序法却由各州自行制定。因此,各州有各州的诉讼法,诉讼程序很不统一。由此导致法学院教授的诉讼法课程的多样化;学生毕业后通常也只能在相应的州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州际法律冲突明显存在;公民诉讼多有不便。在瑞士全国范围内,实体法的统一和程序法的不统一是其法律体系的另一个突出特点。
二、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划分
1848年制定、经过近200次修改的瑞士联邦宪法,对联邦与各州的立法权限的许多方面做了比较明确的划分,甚至有的学者认为,这部宪法实质上是一份分权的契约。瑞士宪法对于立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既非联邦的中央集权化也非各州的地方分权化的思想,是一种“适度地分权”。
瑞士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划分的内容即联邦和州各拥有哪些权限,是一种历史发展过程中州与联邦以及各民族、各种语言文化、各种宗教等因素相互妥协的结果,是历史使然。瑞士宪法对联邦与州的立法分权是按以下方式进行的:
其一,规定联邦行使立法权的事项。包括对外关系,国防,关税法、金融与流通制度,邮政、通讯和大众传媒,铁路、航空和核能,民事和刑事的实体法,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
其二,由联邦制定法律并由州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农业,民法,刑法,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环境保护。
其三,由联邦和州共同行使立法权限的事项。包括水利事业,道路,贸易,工业和劳动立法,公立学校和教育,税收。
其四,由州行使立法权的事项。包括警察和教会。此外,隶属于州的各社区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限。包括:地方道路的修建和管理在农村的社区对地方公共交通系统行使全部权力),煤气、电和水的供给以及搬迁服务,地方规划,选任教师和修建学校,征收社区税和制定社区预算,公共福利等。[03]
在瑞士的联邦制中,联邦、州和社区的权限应当有严格的规定,当联邦的权限过大时,地方的权限就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财政管理的需要,享有的立法权限就不能恰当地行使,公民的权利会受到侵害。但是,哪些权力属于联邦,哪些权力属于地方,并没有一个明确和完整的标准可遵循。要公正地分配立法权限,联邦、州和社区被赋予的权力,应能够得到真正的行使,能够适应财政的需要。
(二)联邦议会和政府在立法事项上的权限划分
瑞士属于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议会代表人民通过民主程序行使立法权,政府由7人组成的联邦委员会集体行使执行法律的行政权。在政治体制设计的时候,政府是没有立法权的。但19世纪末以来,随着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加强以及依法行政的需要,政府获得了授权也称委任或者行政立法)立法的权力。到本世纪以来,这种权力呈现出膨胀趋势。目前,联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1、依照联邦法律和命令管理联邦行政事务;
2、保证执行联邦宪法、法律、命令和各种条例;
3、保障各州的宪法;向联邦议会提交法律和命令草案;
4、对联邦议会和各州提出的议案主要是法案)发表意见;
5、审查并批准各州间或者各州与外国缔结的协定;
6、监督并保证国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