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瑞士民主立法实行的“双重多数”制表现出相当保守的趋势:一项新的宪法修正案虽为人民的多数所接受,但因为多数小州的反对而不能生效。这实际上还是少数人在州的民主权力下反对多数人民主的成功。人民复决和人民倡议也有问题。一些瑞士人认为,在瑞士表决的历史上,人民复决从来都起着保守的作用;人民倡议则不然,它虽无助于将显然保守或进步的思想转化为法律,却可用以定期地组织政治战役。不过,恰恰是这些政治战役,主要的又是战役中使用的各种手段,损害了公民在直接民主制度下所享有的政治权利。
第三,联邦与州的分权面临挑战。各州在一些领域希望扩大自己的权限范围,同时指责联邦政府日益膨胀其权力;联邦政府亦在批评州利用一切机会争权夺利。其实,双方都有扩大权力的需要和表现。扩权的必然性已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显得日趋紧迫,现在的问题不在于对宪法确立的既有权力配置关系能否改变或者变更,而在于如何变改,如何才能在人民能够接受、代价最小的情况下建立新的权力分割的平衡。中央多集中一些权力,联邦政府就可以在国际和国内事务中发挥更大、更有效、更主动的作用,为瑞士人民创造更有利的国际和平环境和发展条件;各州希望取回更多的权力,因为这些权力本来即属于州所有,要回自己的东西,无疑是天经地义的。旧的权力平衡被打破,如何才能建构新的立法权力关系,将是瑞士人民和政府在最近与将来面临的重要问题。
第四,法律体系的不统一,必然导致法制不统一。而这又与一个经济高度发达、人民相当富裕、国家比较稳定的社会状况不相协调,特别是与现代法治要求的统一性相悖。瑞士法制不统一的弊端很多,最突出的问题是:
1、使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一致的及时的保障,而同样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程序下则可能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2、一些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和不同的程序规定,增加了人民寻求法律救济的难度;
3、在州与州之间人为地制造司法上的障碍,既妨碍州际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又徒增法律实施的成本;
4、不利于与国际社会的接轨,国际法规范在各州难以贯彻。
第五,瑞士人民投票制度的弊端。人民投票是瑞士直接民主的主要形式,它存在的问题除了难以集中意见、政治运作效率低等以外,人民参投率低,直接民主易为少数人操纵也不容忽视。在直接民主的人民投票的形式下,人民的主权实际已为少数人攫取。瑞士只有60%的公民享有投票权占人口比例约20%的外国人和18岁以下的瑞士人无投票权),从1945年以来,每年人民投票的参投率不到40%,以50%的过半数票为通过法案的标准,则实际情况是:100%(全体瑞士人民)×0.6(享有投票权的公民)×0.4(参加投票的公民)×0.5(法案获得通过的票数)=12%。这就意味着,在一切都假设是公正的程序下,瑞士人民投票的法案也只是由占人口百分之十二的公民决定的,直接民主的多数在这种程序运作中变成了少数。如果再把妇女只在1971年以后才获得投票权的因素考虑进去,那么,瑞士民主投票的民主性还要大打折扣。瑞士外交部四司司长也不得不承认,必须看到瑞士直接民主的两面性。他说:这种“直接民主是最坏民主中的最好的民主形式。”[08]
由于征集签名的人民倡议、人民复决以及动员人民参加投票都需要有人组织、宣传和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而这些若没有强大的金钱势力作后盾是不行的。于是,金钱对于投票行为不可能不产生影响。据一项研究显示,在从1977--1981年的41次联邦投票记录中,投赞成票使法案获得通过的一方,在广告上的花费是另一方的三倍;投反对票使推翻法案获得成功的广告花费两倍于另一方。1991年,瑞士议会为了获得5万人的签名,至少支付给组织者30万瑞士法朗作为活动经费。面对这种现象,宪法学的林德教授给了我们一个颇有障眼法意味的折中的结论:“在瑞士,我们既不能肯定地说金钱可以买到选票,但也不能证明相反的情况不存在。”坦率的西格先生则一语中的地指出:“的确,如果表决涉及的厉害关系很大,政治战役中投入的金额可能十分可观。投票行为胜负的较量,常常是金钱的较量,其结果通常是钱多者胜。”[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