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方机构理财是继金融机构之后开展的一种新型理财业务模式。由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过度追求自身盈利模式,因此,个人对遵从独立原则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有着较强的现实需求。第三方机构理财与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在服务理念上以及业务开展模式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对客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但是在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推出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这些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第三方理财机构是一个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既不代表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或者银行,也不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它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其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来分析其内在的理财目标,然后利用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或者是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为其提供组合投资工具。因此,第三方理财业务的价值核心就是金融产品的交叉营销。
一、第三方理财业务的现实需求分析
(一)个人可用于理财的财富数量不断增加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向好运行,个人手中累积的货币财富越来越多。截止到2007年3月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176881.43亿元。由于基于传统中国文化及财富观念导致个人储蓄率逐年增高(我国国民储蓄率2001至2005年间达到44%,居民户储蓄率达16%以上),再加上家庭发展因素的制约,如住房、子女教育、养老以及疾病等问题的内需成本持续走高,也使得居民个人消费被极大抑制。而从2005年以来,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轻微的物价持续走高逐渐向通货膨胀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现金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增强。
(二)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个人理财的需求
从目前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理财产品看,主要特点是金融产品简单叠加而缺乏创新、产品重复率高。虽然各个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名称不同,但其市值内涵基本相似,对于客户而言,实际上没有较多的选择。因此,无法改变理财产品单一的困境。此外,理财门槛过高、手续繁杂也是制约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桎梏。
(三)金融市场对个人金融活动的开放度提高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抑制现象逐步改变,体现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对个人投资者的开放。2005年7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正式向个人开放,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特批的商业银行作为平台,直接参与国内黄金市场进行实物黄金投资;2007年2月开始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个人持有外汇的额度从2006年刚刚放宽的2万美元又扩大到了5万美元,增加了个人的投资选择;2007年5月11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以前代客境外业务“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的限制性规定,它表明今后国内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国内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QDII)投资纽约、伦敦等海外股市、基金,这就为国内现在相对封闭的个人投资市场打开了新途径。这些都表明了我国个人参与金融市场已经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投资者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投资预期收益不断高涨,就给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压力。
(四)宏观调控政策对个人金融活动的影响不断增强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逐渐对金融市场产生更大的影响,构成了金融市场另一强大主体。例如,2003年末,沪深股市账户总数达到6981.23万户,2004年总数至7215.74万户,而截止到2007年5月末,沪深两市账户总数已经突破1亿大关,其中,2006年以来的新增开户数超过2660万。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对个人投资者的针对性不断加强,调控个人投资主体变得与机构投资者一样重要,但个人投资者毕竟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信息获得和专业性反应都较差,因此,往往成为政策调控的牺牲品,这就促进了个人投资者寻求专业理财机构的需求。
二、第三方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差异
(一)理财服务理念不同
第三方机构可以保证理财建议的公正性,能够客观地为客户提供咨询顾问和理财策划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费用收取与客户的最终收益率之间呈正相关。理财方案往往会涉及基金、保险、债券、信托、税务等多项内容。第三方机构服务的出发点是站在客户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着想,考虑如何综合运用这些金融产品为客户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它的理财顾问服务是从以产品为导向转换为以服务(客户)为导向的,并提供满足客户生命周期需求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另外,还注重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的建立。而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它自身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并不是全部着眼于客户的真正需求,其主要动机仍然是销售金融产品或产品的组合而已。
(二)业务开展的独立性不同
在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业务中,理财人员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去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产品,因为在其内部对于产品的推销策略是固定的模式,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保证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而非客户。而第三方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最主要特征是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第三方机构在为客户作出理财规划时,不受任何金融机构的干预和限制,它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作出合理的投资建议,面向所有的金融机构选择真正符合客户利益的金融产品。当然,理财规划能否实现是受制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而非某家金融机构。
(三)理财规划范围不同
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的理财手段更加丰富。由于受到分业经营的限制,传统理财服务的理财手段比较单一。第三方理财机构则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涵盖的金融产品包括国内几乎所有的金融产品,甚至还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投资海外市场。因此,这种业务范围弥补了客户在对金融机构的信息理解和利用中的不对称和不平等地位,使客户有效地规避风险,实现客户理财愿望。
(四)业务开展模式不同
客户首先选择和聘用独立理财顾问,在理财顾问的协助下,先分析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而测试风险承受能力,在设定理财的目标后,选择不同的理财组合和投资工具,实现理财目标。第三方理财机构发出的理财规划书不具有强制作用,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做出是否采用的判断。
三、第三方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第三方理财只有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中才会出现,这是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的。因为这些区域拥有发达的金融市场、雄厚的资产管理人才储备、丰富的理财产品与极高的市场信誉等优势,因此,理财服务得以在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理财机构中广泛存在。相比而言,目前我国发展第三方机构理财仍有很多的因素制约。
(一)法律保障缺失
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基金公司有《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保险公司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信托公司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一般都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在税收、利率(收益率)以及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的规定各自为战,造成金融机构竞争上的事实不平等,金融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理财业务是近年来金融业的新兴业务,尤其第三方理财业务更是其中的创新,因此更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各方参与者的利益。目前,与第三方理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政策仍是空白,客户迫切需要有相关法律保护其合法利益。第三方理财业务是将金融业的各种产品进行综合运用,从而创造出较高效益。这种情况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是矛盾的,因此,如果缺乏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法规的界定,第三方理财业务要取得快速发展将非常困难。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界定对应的监管机构,然后由监管机构协调其他业务监管部门共同制定法规,使第三方理财业务从开始就在规范下开展。
(二)理财规划师的培养滞后
从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优势看,主要体现在理财队伍更具专业性。而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开展和延伸,需要的人才更具有复合性,因为理财产品涉及到银行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等投资等。这就要求理财规划人员不但要对目前金融市场所有投资领域的理财产品十分熟悉,还要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财务安排。但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内部的分业经营使得国内理财领域的多数专家仅具备单个领域的投资经验,缺乏综合理财的经验和能力,这对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是第三方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石。
(三)信用制度建设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已经习惯并认可了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建立了较强的信任感。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开展必须要解决个人对于机构的信任问题,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个人与机构互相信任基础上的金融活动,但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第三方机构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健全的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给客户带来大的理财损失。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刚刚起步,针对理财机构的信用制度建设还处在空白阶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理财业务的整体发展。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推出信用缺失惩罚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个人利益,这也能够促进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
(四)金融机构的合谋排斥
第三方机构开展理财业务,从理论上看是独立的业务处理,完全游离于各种金融机构的控制之外,为客户制定出利益最大化的理财方案,但是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组建独立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这将不可避免地和金融机构产生关联交易,从而影响甚至损害客户的利益。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很可能建立联盟,通过封锁信息渠道等手段,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谋压制,逼迫其退出理财市场,从而重新获得理财业务的垄断地位,客观上造成客户理财成本的提高。
四、结论与建议
第三方理财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都有着本质差别,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开展又无法离开各种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互动发展是未来双赢模式的基础。因此,在鼓励发展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与上述公司之间的适度竞争,防止过度竞争带来的风险转移到客户身上。
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是一种新兴的理财业务形式,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而且需要法律进行监管。如果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则会出现第三方机构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合谋的现象。第三方机构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从中被动选择一些并不适合客户实际情况的产品组合,结果是在损害客户利益的基础上,第三方机构与金融机构共同瓜分了客户应得到的理财利润。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监管机制,从产品输送渠道上和利益分配机制上加强控制,防止道德风险给客户带来的损失。
需要界定第三方个人理财的性质。从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看出,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但从现实操作中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个人理财活动大多数是建立在客户委托基础上,这就与《办法》中的定义存在矛盾。第三方理财业务应该按照哪种定义模式操作,将成为限制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规范第三方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