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中国行业工资最高和最低之间的差距有6.4倍之多。这种收入分配差距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本文提出了垄断高收入的税务治理对策。
[关键词] 垄断收入 税务治理 对策
一、我国行业差距现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呈现日渐扩大的态势。1988年~2004年,行业收入差距比从1.58倍增至4.45倍,收入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职工年均工资的绝对差额由1999年的7214元扩大为2004年的27377元,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2007年,国资委对2004年~2006年期间各中央企业、各省(区、市)、市(地)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增长情况进行调查,资料显示:中央企业员工年平均工资递增速度最快,为16.8%;电力、电信、金融、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3倍,实际收入差距可能达5~10倍。这种收入分配差距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已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垄断行业绝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行政手段而形成的垄断,这些垄断行业大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者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行政垄断性,占据较多的国有资产,其利润水平往往高于竞争条件下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形成高额垄断利润率,为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我国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水平缺乏相关立法和监督,对工资外收入更是控制乏力,审计监督水平低,导致了垄断企业内收入分配相当自由,少有有力的外来干涉和监督管理,也无法控制垄断企业工资收入的不断上涨。
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现行税制并没有对收入分配起到较好的调节作用。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是通过多环节税种设置来实现的,如在收入的取得环节设置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收入的使用环节设置消费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等;在收入的积累环节设置财产税,而在收入的转让环节设置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这些税种在收入调节广度和深度上可以相互补充和协调,而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不同阶层收入分配最直接的工具。从我国现行税制来看,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较少,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房产税的课征范围有限,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仍处于缺位状态。
三、垄断高收入的税务治理对策
1.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在条件成熟时开征垄断税
将垄断利润转归国家的最好方式,是征收垄断税。垄断性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在竞争性行业,通过竞争形成平均利润率,而垄断性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特有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不应该归某个行业或企业,而应该通过征税的方式收归国家所有。垄断税的职能是使垄断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率接近平均利润率,把垄断企业置于平等竞争的环境,这对于推动垄断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2.发挥流转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流转税的特点决定了流转税在社会经济的调控中,其主要的调控对象是经济总量与结构。但是,流转税也有一定的再分配功能。可通过对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来调节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另外,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只是对部分商品征收,要发挥消费税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应有的作用,应注意高收入者形成的非生活必需品的新消费热点,及时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此外,要将一些高消费行为如歌舞厅、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等也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3.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
个人所得税自197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已有200年的历史,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牢牢地占据着税收制度地主体税地位。西方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特别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仅占税收总额的6.52%,这实际上是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仍有明显的差距。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有了较大的提升空间,应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并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整个税收制度实现累进性,从而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4.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1)改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是按课税客体的税源分别课征,不能测定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还带来纳税人通过收入分计等手段逃避税收,导致税负不公等问题。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照顾到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及家庭税收承担能力,符合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但是税制模式的选择必须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不符合我国目前国情。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制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区分综合征收项目和分项征收项目时,可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将所得性质相同的列为综合,所得性质不同的列为分项;二是将计算简便的列为综合,计算复杂的列为分项。
(2)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对11类个人所得征税,没能涵盖个人的全部所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类型日益增多,应及时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对一些税收减免项目也应根据形式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应以家庭为主,而不是个人为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是减除为了取得收入的费用和生计费用之后的应税所得,即仅对能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纯所得部分课税。因此,在归集个人计税总所得收入之后,必须从总所得收入中扣除不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成本费用及生计费用。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并将赡养费、教育费附加等计入扣除部分。这样虽然增加了征管工作量,但更符合人性化管理和公平的原则。
(4)调整税率结构,实现公平税负。目前对工资薪金实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同时还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应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维持现行低税率(5%)部分,在高税率部分,将45%向下降至40%或35%(各中高档税率相应调低),则可构建一组5%至35%或40%之间的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设计以六级左右为宜。同时,对比例税率应本着劳动收入不高于非劳动收入税负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累进税率。
5.加强税收征管
(1)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双向申报制度即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是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
(2)进一步贯彻落实代扣代缴制度及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监督。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
(3)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套系统化、规范化的计算机应用管理制度,逐步与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联网,从而真正实现“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格局。
(4)建立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特别是对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来源严格把关。统计显示,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则被漏网。因此,加强高收入人群的管理势在必行。
6.运用其他税种配合,进一步强化对个人收入的调节
(1)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世界各国实践表明,把遗产税纳入个人收入分配体系中,是一个有效办法。该税可以在不损害效率的条件下,有效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真正做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2)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对于低收入者的调节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收费制度,但这种制度存在强制性不 够、收缴难、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效率低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非常必要。
(3)完善财产税制度。财产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财产税比较符合税收的有支付能力原则;其次,财产税的税负比较难以转嫁。目前,我国应该建立起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的财产税体系,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
参考文献: [1]姚晖:从公平原则看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5(4)
[2]雷致青:我国基尼系数现状与税收调控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