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从对中国现当代社会转型的分析出发,考察了新型家庭伦理的建构方向。并根据对这一方向的理解,详细探讨了传统儒家家庭伦理改造的思路及可能为新型家庭伦理建构提供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儒学 新型家庭伦理 建构
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包含相当丰富细密的内容,其中的的绝大部分是以儒家思想的形式得到表述的,而其主要规则也和儒学的基本观念相一致。也许可以说,儒学是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规则,即儒学对于传统家庭起着主导性的规约作用。可是在现当代中国社会,家庭已经发生了从结构到功能的深刻变化[1],其伦理规则也随之发生根本的转变。那么,有着两千余年历史的儒家家庭伦理还能否对现当代家庭发挥一些作用呢?如果能够,又如何发挥这一作用呢?换一个角度说,我们今天在建构新型家庭伦理的过程中还有没有必要和如何汲取传统家庭伦理呢?而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当然有必要弄清儒家家庭伦理的历史本质和理论性质。
一、
儒学对于传统中国家庭的功能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大陆学术界较为传统的表述中,儒家的家庭伦理被视为封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其功能是确立封建家庭的内部规则、维护封建家庭中的尊卑关系。这种说法当然有它的解释力度。但问题似乎还可以向理论深处、向更为平实的方向上进一步解答。从理论表述和功能表现来看,传统儒学的家庭伦理有两个基本的展开维度:一是老少高低之别,二是男女内外之别。第一个维度展示的是不同辈份、年龄之间的关系,其基本伦理规则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父为子纲等;第二个维度展示的是不同性别之间的关系,其基本伦理规则为男尊女卑、男女有别、夫为妻纲等。就纯粹的意义来说,家庭内部基本上就是这样两种关系,所以传统家庭伦理也就是这样两类基本规定。但是,在中国传统伦理中还有尊卑、义利、理欲、公私、善恶等多类规则,它们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家庭伦理,而是社会伦理。但它们仍然深刻地渗入家庭关系之中、规范着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在讨论家庭伦理时也必须讨论到它们,它们对家庭生活的规定也应被包括于家庭伦理之中。其中,尊卑有序、贵贱有位的等级规定是传统儒家家庭伦理的重要原则,它尤其典型地体现在上层家庭内部,成为我们考察传统家庭伦理时不容忽视的内容。在很大的程度,这种规定实际体现的是不同血统之间的关系,即贵族(分成不同阶层,比如公、侯、伯、子、男的等级)和平民(也分成不同阶层)之间的关系在家庭(主要是上层贵族家庭)内部的反映。这样,在大致的意义上,本文将儒家家庭伦理主要理解为对老少、男女、尊卑三种家庭关系的规范。
从这几种规范来看,儒家的家庭伦理是围绕血缘关系为主轴展开的,它的服务对象是宗法家庭结构。在社会形态的和人的形态演进上,宗法家庭从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依赖关系”[2]形态。在这种形态中,“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服从关系”[3]是人的主要关系。我们上面提到的儒家家庭伦理中规范的老少高低之别、男女内外之别、尊卑上下之别等就是典型地反映了“人的依赖关系”形态中的家庭关系。在这种社会形态中,“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4]人要依附于自然界、共同体及其代表者即天然首长[5],人在财产上和人格上都是贫困的[6],人处于“精神的动物世界”[7]中。可以说,人的交往、需要、力量、品质、观念、知识等都是狭隘的、幼稚的、粗糙的、朴素的(这当然是就人在历史发展中的普遍水平而论,而并不否认特例的存在)。在由这样的人所构成的家庭中,人的关系当然是处于甚低的发展水平之上、处于不发达的状态之中。儒家家庭伦理的历史实质便是对这样家庭关系的规范,也是对这样家庭关系的反映。
正因此,站在今天自由个性的人的水准上,儒家家庭伦理一个方面表现出相当的僵硬性和残酷性,其典型体现便是大量存在的“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郭巨埋儿”等二十四孝图之类的观念和史实;另一方面,儒家家庭伦理中仍然飘逸着一层温情脉脉的亲缘面纱,从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等观念和事实中我们至今仍能感觉到这层面纱的轻柔和美丽。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儒家家庭伦理的残酷和温情的两个方面虽然在具体的个人和家庭中展现得多少不同,但作为深刻受到社会形态水平和人的发展水平制约的伦理形态,这两个方面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而且也是互相补充、互相依存的,它们实际上是同一整体的两个侧面。
另外,虽然建基于较为落后的社会形态和人的形态的发展水平之上,儒家家庭伦理仅就其理论形态来说却发展得较为成熟(相对于同一社会水平上的伦理形态来说),这体现在它所具有的丰富、细密的内容上和较为完整的理论形式上。在内容上,儒学对家庭伦理的各个方面(比如父子、夫妻、母子、兄弟、姐妹、兄妹、婆媳、公媳、亲戚、本家、同族、主仆的关系等)都有严格、细致的规定,从这些方面一些大的原则到一些非常具体的小事都有明确的安排和布置,我们从《孝经》、《彦氏家训》及明清时期的各种修养类读物(如吕坤的《呻吟语》、朱用纯的《朱子家训》、金樱的《格言联璧》等)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在理论形式上,儒家家庭伦理既有自己的本体论基础(如春秋到隋唐时的“天”和宋明清时期的“理”都是本体范畴),也有自己的宏观人格原则(如“孝”、“仁”、“义”、“节”等),还有各种具体行为和细节的做法规定(如三年之丧、五服之礼等)。因此,儒家家庭伦理是较为完整的伦理体系。
总结上文我们可以对儒家家庭伦理作出两个基本判断:就其在人类文明演进史上的位置而言,它处于甚为朴素的状态中和甚低的水平上;就其作为一种伦理体系而言,它发育得较为成熟、细密。从这两个判断出发,我们可以对于儒家家庭伦理的现当代意义作出一些思考。
二
随着现当代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家庭伦理的调整和改造也开始展开且取得了一些进展[8],但目前这个过程还在进行之中,新型家庭伦理的建构还远没完成。那么,在这个建构过程中,传统儒家家庭伦理的价值问题无疑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因为这不仅涉及到传统文化的当代意义问题,而且与新型家庭伦理建构的民族特色问题有关。而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搞清社会及家庭变迁的历史方向。
从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变是我们对一个多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变迁的一般描述。在社会形态和人的形态演进的意义上,这种社会转型实质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从“人的依赖关系”向“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转变[9]。这样,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也就由深深受到血缘共同体的束缚和保护转变为拥有自己的独立自由个性,家庭也就由血缘共同体的一种形式转变为(一定程度上的)独立个体自由结合(目前主要表现为男女或夫妻之间)的一种形式。在传统的共同体内,血缘关系和统治服从关系(这两种关系既互相渗透,也互相制约)是人的主要关系,这样,儒家家庭伦理就表现为对于这两种关系的规范和维护;在建基于市场社会的现当代家庭中,平等、独立是人之间的主要关系,这样,现当代家庭伦理则是对这种关系的规范和维护。因此,儒家家庭伦理和现当代家庭伦理之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维持的人的关系的不同,而这种关系的不同是由社会和人的不同发展形态造成的。
从这样的角度着眼可以说,儒家家庭伦理在思想实质和整体精神意向上不能为现当代家庭伦理提供正面的支持价值,这是由于其社会基础的互相否定性质造成了二者之间的互相否定性质。例如,统治服从关系及其伦理表述当然和平等独立及其伦理表述互相对立、互相否定,“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当然和父子平等相待、民主协商互相排斥、互相冲突。对于二者的本质差异,我们有必要保持清醒的意识。这是因为在今天关于儒家家庭伦理的一些论述中,常常忽略它和现当代家庭伦理之间的根本差别,而只顾强调二者的相通之处或者儒家家庭伦理的当代正面价值。这当然是一种不甚全面的说法。
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说,仅就一种伦理体系来说,儒家家庭伦理发育得较为成熟、细密。如果抽掉它的时代性内容和历史局限性,站在阐释学的视角上对它进行开发利用,则我们能得到一些相当有价值的伦理材料。由于这些材料毕竟来自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它们对于我们的生活更具亲缘性和切近感,更易于为我们所接受和遵守。因此,儒家家庭伦理被拆解为思想材料之后,可以成为现当代家庭伦理建构的有效资源。
我们说,只有注意到这里所论的两个方面,才能较为准确、全面地理解儒家家庭伦理的本质和现实功用,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会导致偏面的认识。
三
今天,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全面的市场
时代,“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正在这片土地上展开自己的逻辑和现实行程,同时,人的全面而自由的
发展(即共产主义社会的人)仍是我们的社会理想和追求目标。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建构的新型家庭伦理既要保有人的独立性作为人的关系的基质,还要批判或关注西方人的独立性偏面发展所造成的人及其关系的异化,同时并应照顾到我们的伦理理想。儒家家庭伦理的重新阐释和功能发挥必须据此出发,才能具有真正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
具体说来,在建构新型伦理的过程中,儒家家庭伦理的重新阐释和功能发挥至少包括以下三项工作:
首先,剔除儒家家庭伦理中的统治服从关系,在独立自由个性的基础上重建父子和夫妻关系规则。我们知道,在传统家庭中,子女无条件地服从父母,妻妾无条件地服从丈夫,奴仆无条件地服从主人,这是人的依赖关系在家庭中的典型体现,而强烈地维护这些关系是儒家家庭伦理的基本特征。在今天的家庭伦理中,最后一个“无条件地服从”无论在原则还是在现实中都已经不存在了,前两个“无条件地服从”也已经相当淡化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农民的家庭生活中,前两个“无条件地服从”还有所遗留,这是封建宗法家庭伦理的残存。有趣的是,在我国今天,另两个方向上的“无条件地服从”(即父母无条件地服从子女、丈夫无条件地服从妻子)却有出现的苗头。在新型家庭伦理的构建中,必须要彻底地清除各种方向上的“无条件服从”关系,代之而起的是亲子关系上的“民主
教育”和夫妻关系上的平等协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尊重家庭成员每一个人的平等(不是绝对的)权力和独立个性,同时,也不应忽视每个成员和他(她)的权力相应的义务。这是“人的独立性”形态在家庭伦理中的基本要求和真正体现。
其次,在合理的程度上,尽量保持儒家家庭伦理中脉脉的亲缘温情。我们知道,在现当代西方社会中,由于人的独立性的偏面、过分的发展,导致了亲子情的淡薄、夫妻情的不稳[10]。虽然这里面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
理论上都有诸多
问题需要详细
分析,尤其是我们不宜对此进行简单的价值批判。但西方社会的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中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则是事实。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现当代我国的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中没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问题并不比人家少,甚至可能还要多。其中,我国的夫妻关系似乎正在步西方的后尘,离婚率的快速增长就是某种征兆。在这一方面,传统儒家家庭伦理中强调的“父慈子孝”、“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之类观念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救治、缓解作用。尤其具有借鉴意义的是,儒家家庭伦理中的这些观念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
总结,而是建基于儒家人性论之上。也就是说,在儒学中,父子情、夫妻恩不仅是人的感情问题,而是源于人的深层本性,即外在人情源于内在人性。虽然儒学中的这种思想尚须进一步的
研究和论证,但对于解决西方社会及我国社会中正在出现的感情问题却不失为一条有价值的纠正思路。更为重要的是,儒学强调的来自人性的亲情在一定意义上也许可以成为未来社会中全面发展的自由人格的组成部分。
再次,在现当代世界学术的背景上,重新阐释传统儒家家庭伦理中的一些观念,使之具备
现代形态和解释力度。我们知道,儒家家庭伦理中包含大量
历史悠久的观念,其中一部分还在对中国社会发生着或多或少的
影响,可它们本身却又包含相当含混和陈旧的
内容。因此,对它们进行重新阐释和清理就是一项必要的工作。在此我们仅以“孝”、“节”两个观念为例来简单说明一下重阐的思路。
在传统儒学中,孝为百行先,甚至被视作“天之经”“地之谊”(《孝经·三才章第七》)和“众之本教”(《小戴礼记·祭义》)。在新型孝道的建构中,一方面当然应该去掉儒家孝道中过分的内容和由此导致的愚昧内容,另一方面增加一些适应现当代家庭且照顾未来家庭的内容。在前一方面,我们应该明白孝根源于人类来自生物本性的亲子关系。虽然它在人的诸种伦理中最具
自然史意义,但它的功能不应该被宗教化或推向极端。因此,我们应该去掉儒家孝道中被拔高的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平实地对待这一家庭伦理。另一方面,将孝建立在人的独立性基础上,这是现当代家庭的必然要求。在这种新型孝道中,父母和子女分别都拥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民主的,但子女仍然有着赡养和尊敬父母的义务。不过,这里对于父母的尊敬是对于他们人格的尊敬,这出自身为子女者的内心情感;对于父母的赡养是对他们生活的照顾和供应,这出自身为子女者的责任或
法律规定。这两者都不是来自对父母的权力或宗法关系的畏惧,而是源于当代人的内在良知和当代文明的必然要求。这样的孝道才更具有现当代文明的特征。
在传统儒学中,节主要是对妇女的规范,即要求妇女在两性关系上对丈夫忠诚。这实质上是对男人的配偶权和生育权的维护。但由于在宗法家庭的统治服从关系中妇女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所以妇女被极强地甚至“扩大化”地在思想上和现实中加上了这一伦理规范。相对来说,男子则不甚受——不是一点也不受——这一规范的制约。也正是由于这一规范的存在和在某些时期(比如明清)的极端强化,给许多妇女带来了非常悲残的生活和生命结局[11]。在新型家庭伦理的建构中,作为在两性忠诚意义上的节还是有必要保留的,因为它关联着夫妻生活的稳定和幸福。但是,我们必须对它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造:一是降低其强度和硬性,大致来说可以将其范围在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同时,在碰到一些特殊的具体情况时可以进行适当变通。这是为了消除传统儒学中节的观念带来的一些弊端,避免以节杀人。二是将节的规范对象扩展到男女双方,而不是象传统儒学那样仅仅以此来约束妇女。也就是说,男子也应该履行对于妇女“尽节”这一伦理责任,即在两性关系上忠诚于自己的女性配偶。前一方面体现的人的依赖性的减轻,后一个方面体现的是人的平等的增加。应该说,从
目前中国社会来看,对于节的两方面改造(无论在思想中还是在现实中)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没有彻底完成。
总结这三项工作可以说,在建构新型家庭伦理的过程中,改造和重阐传统儒家伦理的根本出路在于立足于社会变迁的方向,使之能适应今天和未来的社会和家庭状况。
我们知道,家庭伦理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涉到社会上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人的生活。在社会变革中,如何对它重新构造是一个艰巨复杂且牵涉到整个社会的工程。当理论界对它进行思考时,充分地汲取传统伦理资源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传统儒学中拥有丰富的家庭伦理资源,对它进行新的加工改造可以为重新建构新型伦理提供有力的材料和动力。本文对于这个工作的宏观原则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思考,以期为这个工作的展开起到“投石问路”或“抛砖引玉”的作用。
[1] 对于这一变化,李银河在《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一书中有过研究。罗亚·马萨莱特在《社会转型中的系统家庭心
理学》一文中也有些论述,该文载《家庭与社会保障》(北京:社会
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104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上108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上104页。
[5] 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6年)310页。秦先生在此谈的是宗法农民,毫无疑问也可指整个依赖关系中的所有个人。
[6]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211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142页。
[8] 家庭伦理的调整和改造在当代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趋势。比如,在传统家庭关系中亲子关系为主轴、夫妻关系为配轴,而在今天,家庭关系向以夫妻关系为主轴的方向发展;再比如,在传统家庭关系中父子关系是轴心、母子关系为辅助,而在今天,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趋向平衡化。见廖申白、孙春晨主编的《伦理新视点》(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95—99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上104页。
[10] 离婚率的提高无疑可以视作夫妻情不稳的证据。F·R·艾略特在考察美国和欧洲的离婚率后说:“婚姻破裂的确正在增多”。见其所著《家庭:变革还是继续?》(何世念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147页。
[11] 历代的贞妇烈女传提供大量的这类例子。可参阅张怀承《中国的家庭与伦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78—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