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田律》有规定关于“入刍稾”的内容,其中以下简文值得注意: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 二四○
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二四一
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入钱 二四二
整理小组释文写作: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 二四○
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二四一
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 二四二
简二四一“以当刍稾”句后的符号“”,释文未能体现。我们看到,简文说到因“上郡地恶”,刍稾征收的定额有所减少。其他地方“顷入刍三石”,上郡则“顷入二石”,而“稾皆二石”,即稾的征收均为二石。关于“收入刍稾”的总量,律文要求县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确估计每年需用刍稾的数额,留足用量之后,其余部分“令顷入五十五钱”以折合刍稾。刍一石折合十五钱,稾一石折合五钱。如果刍稾时价高于这一价位,则以征收刍稾时的平价收钱。按照“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的价格定位,则“上郡”因“地恶”,顷入刍二石、入稾二石,合计顷入四十钱。如此,就刍稾税一项而言,上郡所入,只相当于“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之常例的72.73%。
有学者在解释这条律文时说,“西汉初期每顷地缴纳刍税三石与稾税二石时,有土地好恶不同而刍税有多少之别,即恶地每顷只出刍税二石。”“刍税的征收数量视土地好坏不同而不同。”[1]看来是将“上郡地恶”理解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的土地“恶”、土地“坏”,忽略了“上郡”二字,似乎并不符合律文原意。
对于“刍稾”的理解,整理小组注释:“刍,饲草。稾,禾秆。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田律》‘入顷刍稾’条。”这样的解说是有一定根据的。《国语·周语中》:“司马陈刍。”《玉篇·艸部》:“刍,茭草。”《汉书·五行志下之上》:“哀帝建平四年正月,民惊走,持稾或棷一枚,传相付与,曰行诏筹。”颜师古注:“稾,禾秆也。”《汉书·萧何传》:“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稾为兽食。”颜师古注也说:“稾,禾秆也。”如果按照刍即“饲草”,稾即“禾秆”的解释,则“上郡地恶”征收“禾秆”的数额与其他地方同样,而征收“饲草”的数额较其他地方为少。
睡虎地秦简《田律》中的有关内容,开篇也称“入顷刍稾”,与张家山汉简《田律》完全相同。[2]其征收数额的总体要求也与张家山汉简《田律》一致,只是没有说到对于上郡的特殊优待。而对于“刍”,又有较为具体的说明:“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不豤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简八)“输度可殹 田律”(简九)。整理小组释文: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八输度,可殹(也)。 田律九
整理小组注释:“,应即稣字。《说文》:‘把取禾若也。’黄指干叶。,疑读为历,《大戴礼记·子张问入官》注:‘乱也。’此处疑指乱草。一说读为藡。王念孙《广雅疏证》认为藡就是蒹,是一种喂牛用的水草。”对于这段话,整理小组译文写道:“每顷田地应缴的刍稾,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纳刍三石、稾二石。刍从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均收。缴纳刍稾时,可以运来称量。”[3]
所谓“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应当有助于我们对“刍”的理解。
其实,“”,整理小组以为即“稣”,又引《说文·禾部》:“稣,把取禾若也。”段玉裁注将“把”改定为“杷”。按其字义,似可写为“耙”。然而,以“杷(耙)取”的“干叶”缴纳税草,其实更为劳累而收聚有限,不合农家实际生产与生活情状。“”,应即黍。“黄”,就是黄黍。《古今注》卷下:“禾之黏者为‘黍’,亦谓之‘穄’,亦曰‘黄黍’。”
“”,应当就是“藶”,即“苈”。《广雅》卷一○《释草》:“狗荠,大室苈也。”《通志》卷七五《昆虫草木略·草类》:“甘遂,曰甘藁,曰陵藁,曰陵泽,曰重,泽曰主田,曰葶苈,曰丁苈,曰蕇蒿,曰狗荠,曰大室,曰大适。《尔雅》:‘蕇,亭历。’”看来,释“”为“乱草”,不如释为“杂草”近是。
“刍”和“稾”,在秦汉时期向民众征收实物税的相关法令文字中有严格的区分。参照近代征收税草的法令,可知可以理解为“杂草”和“谷草”。而在“杂草”之中,也是包括庄稼秸秆的。
《陕甘宁边区政府三十年度征收公草办法》(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中的第四条有这样的内容:
第四条 杂草折合谷草之折合率:
苜蓿一斤折合谷草一斤。
麦草、糜草一斤半折合谷草一斤(关中陇东等地区可按规定之折合率折合以麦草为征收本位)。
芦草、白草二斤折合谷草一斤。
茅草、梭草(驴尾巴草)、冰草、昔杞草二斤半折合谷草一斤,其他牲口不吃之草一概不收。
马兰草一斤折合谷草一斤,但只限于延安、甘泉、安塞、安定四县征收。[4]
这里出现了“征收本位”的概念。秦汉刍稾征收的“征收本位”应当也是谷草,即粟的秸秆。
这样看来,“刍”是指“糜草”以及各种杂草,“稾”是指谷草。
说到这里,我们又面对一个新的问题。这里引用的近代有关“征收公草”的资料中,“苜蓿一斤折合谷草一斤”,“麦草、糜草一斤半折合谷草一斤”,“芦草、白草二斤折合谷草一斤”,“茅草、梭草(驴尾巴草)、冰草、昔杞草二斤半折合谷草一斤”,“马兰草一斤折合谷草一斤”。“麦草、糜草”以及各种杂草折合谷草的比例,最多与谷草相当,大多价值都低于谷草。然而张家山汉简《田律》中所见情形却恰恰相反,“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刍”的价格高于“稾”[5],甚至竟然相当于“稾”的三倍。
为什么张家山汉简《田律》所规定“刍”与“稾”的价格比率竟然如此之高呢?
考虑到“稾”作为田产农作物秸秆,已是自然产出,农家只要按照规定捆束上缴即可,而“刍”如果作为杂草理解,则需要另外刈割收集,从而形成新的劳作负担,这样的价格比是可以理解的。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6号木牍有关于征收刍稾税的文字,其中说道:“(平里刍)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六石当稾,……刍为稾十二石。”“(稿上里刍)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一石当稾,……刍为稾二石。”正如高敏先生正确地指出的,“牍文中的‘刍为稿十二石’与‘刍为稿二石’,恰恰都可以与‘六石当稿’及‘一石当稿’相对应,其刍与稿折纳率为1∶2,即刍1石可折合稿2石。” [6]“刍”和“稾”的实际价值比是1∶2,而并非前引张家山汉简《田律》中所见1∶3,这可能是因为稻作地区征收稻草和北方粟产地征收谷草有所差别的缘故。至于近代“征收公草”的规定中“麦草、糜草”以及各种杂草折合谷草的比例与此完全不同,至少两者相当,甚至前者高而后者低,这是因为这一制度并不对“刍”和“稾”予以区分,而统一收缴,于是杂草和谷草只能以实际应用价值形成价格差别。
也就是说,“刍稾”的“刍”,解释为“饲草”是可以的,《说文·艸部》:“刍,刈艸也。象包束艸之形。”段玉裁注:“谓可飤牛马者。”但是对“刍”即“饲草”不宜作偏执的理解。“刍”有时也包括“禾秆”。如《小尔雅·广物》:“稾谓之秆,秆谓之刍。”《礼记·祭统》有“士执刍”句,郑玄解释说:“‘刍’谓‘稁’也。”
就我们现在的认识,“刍”应是专作“饲草”的杂草和秸秆,“牲口不吃之草一概不收”;“稾”,则是纳税者所经营的农田作物秸秆,其用途,可以作饲草,也可以作燃料。这应当也是“刍”与“稾”价格差异形成的原因之一。
上郡所入刍稾,只相当于“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之常例的72.73%。其原因在于“上郡地恶”。
关于“地恶”的说法,亦见于《史记·张耳陈余列传》:“陈余乃使夏说说田荣曰:‘项羽为天下宰,不平。尽王诸将善地,徙故王,王恶地。”这是就区域经济的总体评价而言,“恶地”与“善地”对应,是指经济落后的贫瘠之地。《焦氏易林》中的《革·萃》:“求麞嘉乡,恶地不行。道止中返,复还其床。”这里的“恶地”,是与“嘉乡”相对的。此外,也有注重直接以自然地理条件言土地“善”“恶”的。如《汉书·沟洫志》:“严熊言‘临晋民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恶地。诚即得水,可令亩十石。’于是为发卒万人穿渠,自征引洛水至商颜下。”这里所谓“恶地”,是干旱不得灌溉的土地。《七国考》卷一一《韩兵制》写道:“苏秦合从,匿短举长。张仪连衡,匿长举短。苏秦知韩地恶,不言食货。张仪知韩兵劲,不论弓弩。”所谓“韩地恶”,《战国策·韩策一》写作“韩地险恶”:“张仪为秦连横说韩王曰:‘韩地险恶,山居,五谷所生,非麦而豆;民之所食,大抵豆饭藿羹;一岁不收,民不餍糟糠;地方不满九百里,无二岁之所食。”[7]以张仪“韩地险恶”之说,理解张家山汉简《田律》所谓“上郡地恶”,可能是适宜的。就是说,其地“山居”,因地形与气候等诸方面条件的限制,也不利于农耕经济的发展。所说贫困情状或许可与上郡相比况。而《汉书·沟洫志》所谓“恶地”不“得水”的情形,应当也是大体符合上郡当时的自然地理条件的。不过,就“地恶”的程度而言,“韩地”和“重泉以东万余顷”地方,可能尚不如“上郡”严重。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写到某地“地恶”因而享有经济方面的优遇,是十分特殊的情形。张家山汉简《田律》关于“上郡地恶”的信息,对于我们认识当时经济史的形势和生态史的背景,都是有意义的。
在以牛马等畜力为主要运输动力的时代,军事调动和其他运输活动的组织,都提出了对“刍稾”的需求。从现有资料看来,秦可能是最早施行征用“刍稾”的制度的。[8]除了睡虎地秦简《田律》提供的资料外,正史的记载,有《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说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四月事:“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秦时因组织长城工程和对匈奴的战争,有“使天下蜚刍輓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9],即长途运送刍稾的情形。[10]汉初减省上郡刍稾的征收,可以与秦时形势相互比较。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秩律》,有关于地方行政长官秩级的规定,可以看作反映汉初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宝贵史料。[11]其中有关上郡县道设置的内容,可以作为研究汉初上郡地位时的参考。
《汉书·地理志下》“上郡”条写道:
上郡,秦置,高帝元年更为翟国,七月复故。匈归都尉治塞外匈归障。属并州。户十万三千六百八十三,口六十万六千六百五十八。县二十三:肤施,有五龙山、帝、原水、黄帝祠四所。独乐,有盐官。阳周,桥山在南,有黄帝冢。莽曰上陵畤。木禾,平都,浅水,莽曰广信。京室,莽曰积粟。洛都,莽曰卑顺。白土,圜水出西,东入河。莽曰黄土。襄洛,莽曰上党亭。原都,漆垣,莽曰漆墙。奢延,莽曰奢节。雕阴,推邪,莽曰排邪。桢林,莽曰桢干。高望,北部都尉治。莽曰坚甯。雕阴道,龟茲,属国都尉治。有盐官。定阳,高奴,有洧水,可。莽曰利平。望松,北部都尉治。宜都。莽曰坚宁小邑。
所列23县道,其中10县道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秩律》,即列于“秩各八百石”之中的高奴(简四四九),以及列于“秩各六百石”之中的雕阴、洛都、漆垣、定阳、阳周、原都、平都、高望(简四五二)、雕阴道(简四五九)。又有1县尚可存疑,即《秩律》中列于“雕阴、洛都”和“漆垣、定阳”之间的“襄城”,整理小组注释:“襄城,疑为襄洛之误,属上郡。颍川郡有襄城县。”而“襄城”确实又见于下文同一等次县道列名(简四五八)。此外,列于“秩各八百石”之中的“圜阳”(简四四八),整理小组注释:“圜阳,秦属上郡,汉初因之。汉武帝元朔四年归西河郡。”[12]
由张家山汉简《秩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可以得知汉初上郡县道设置的状况。上列12县道中,只有高奴、圜阳两县列入秩八百石等级之中,其余皆为秩六百石。在《秩律》“秩各八百石”列名县中,可见内史10县,北地1县,巴郡2县,蜀郡1县,广汉郡4县,汉中郡3县,南阳郡4县,河内郡3县,河东郡4县,九原郡2县,云中郡3县,汝南郡1县,南郡2县,上党郡1县,陇西郡1县,颍川郡1县,沛郡2县,东郡1县。另有巫县地望不详。可知上郡属县的等级,在以“大关中”为视界的地域中[13],也是偏低的。这或许也与“上郡地恶”有关。
据《汉书·地理志下》,上郡郡治应在肤施,而张家山汉简《秩律》未见肤施县名,因此我们不能确知当时上郡郡治所在。谭其骧先生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秦·西汉·东汉时期》中西汉“并州、朔方刺史部”图中,上郡无考县名有:木禾、京室、洛都、原都、推邪、望松、宜都。其中洛都、原都,已见于张家山汉简《秩律》。西汉“并州、朔方刺史部”图中上郡平都、雕阴道、襄洛、浅水等县,县治也未能确定。[14]而《汉志》西河郡黄河以西地方,汉初仍属上郡。[15]据考古调查收获,属于汉初上郡地区的明确的秦汉时期古城遗址,仅今陕西境内就有13处之多[16],绝大多数未能确定当时地名。结合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推进秦汉时期上郡历史地理的研究,是秦汉史研究者和陕西地方史研究者共同的任务。
葛剑雄先生曾经利用《中国历史地图集》和《汉志》测定元始二年(公元2年)各郡国人口密度。上郡一栏数据如下[17]:
郡 国
人 口
占总人口
比 例
(%)
面 积
(平方公里)
占总面积
比 例
(%)
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上 郡
606658
1.05
63025
1.60
9.63
虽然元始二年上郡人口密度仍然低于各郡国平均水平,但是相关数据由于上郡地域缩小的因素和人口数量增益的因素,与汉初实际状况可能距离甚远。地域的变化,我们知道上郡“汉初以河水与代国太原郡为邻”,汉武帝时代分东部及北部诸县置西河郡。[18]人口的变化,最为显著的现象是汉武帝时代出于政治军事动机,政府组织的向新秦中地方的大规模移民。据说上郡有7县无考,即与“这些县的人口基本上由移民构成,人口流动性大,存在时间有限”有关。[19]由于这样的因素,汉初上郡人口密度,显然应当重新进行估算。而上郡人口的分布,无疑与“上郡地恶”的自然地理条件有密切的关系。
张家山汉简《行书律》又可见有关置邮的内容。据整理小组释文:
十里置一邮。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廿里一邮。 二六四
……北地、上、陇西,卅里一邮;地险陕不可邮者, 二六六
得进退就便处。…… 二六七
通常“十里置一邮”,“廿里一邮”,而北地郡、上郡、陇西郡,则“卅里一邮”。“邮”设置的密度,或许反映了常规驿行方式如步递、水驿以及使用传马的不同,然而也很自然地使人联想到可能与人口的密度有密切关系。上郡“卅里一邮”,且颇有“地险陕不可邮者”,居民的稀少和交通的“险陕”,也可以看作“上郡地恶”说的注脚。
[1] 高敏:《论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发展变化——读〈张家山汉简札记〉》,《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4期。
[2] 这或许也可以看作体现汉律与秦律沿承关系的例证。
[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第27页至第28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版,图版第15页,释文第21页。
[4]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5月版,第287页。
[5] 高敏先生称此为“刍税质量优于稾税质量”,“刍税质量明显优于稾税质量”。《漫谈〈张家山汉墓竹简〉的主要价值与作用》,《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3期;《论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发展变化——读〈张家山汉简札记〉》,《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4期。
[6] 高敏:《从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牍看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变化及其意义》,《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283页。
[7] 《史记·张仪列传》:“张仪去楚,因遂之韩,说韩王曰:‘韩地险恶,山居,五谷所生,非菽而麦,民之食大抵菽饭藿羹。一岁不收,收不餍糟糠。地不过九百里,无二岁之食。”
[8] 高敏先生据睡虎地秦简资料推定,“征收刍、稿税制度,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即已有之。”《从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牍看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变化及其意义》,《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280页。
[9] 《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
[10] 按照历代税草的通常情形,刍稾应是就近征收。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二所谓“剑州税草,自祖宗时,止输本州。”
[11] 参看王子今、马振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见巴蜀县道设置》,《四川文物》2003年2期。
[1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95页至第198页。
[13] 参看王子今:《秦汉区域地理学的“大关中”概念》,《人文杂志》2003年1期;王子今、刘华祝:《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所见五关》,《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1期。
[14] 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地图出版社1982年10月版,第2册第17-18页,第19页。
[15] 参看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8月版,第136页至第137页。
[16] 张在明主编:《中国文物地图集·陕西分册》,西安地图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68-69页,《陕西省古城址图》。
[17] 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人民出版社1986年6月版,第99页。
[18]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8月版,第136页至第137页。
[19] 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2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49页至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