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秦代县的长官称“县令”,不仅为传世文献所记载,也为简牍等考古资料所证实。传统说法不宜轻易否定。
[关键词]秦 县令 简牍
Xianling Was Official Title in Qin Time without Question
Abstract: The chief of a county in Qin Time was entitled “xianling”, which was recorded by extant books and was confirmed by bamboo slips and other cultural relics. The traditional viewpoint mustn’t be negated easily.
Key words: Qin Time; xianling; bomboo slips.
据《史记·秦本纪》载,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于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1]此后《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均将县令、长的设置称为“秦官”或“秦制”。[2]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后,我们知道秦县长官又称“啬夫”。[3]尽管如此,“县令”作为秦制仍然为学术界所采信。然而,自从里耶秦简出土以来,“县令”一称是否属于秦制开始受到质疑。里耶秦简整理者指出,据现有的简牍文字,县一级未见有令、长,只有守、丞,“守丞”之“守”也不一定如我们理解的是“试”或“代理”之意。[4]在此基础上,杨宗兵先生否定了秦代县之长官称为“县令、长”这一传统说法,认为“县令、长”之名可能是司马迁、班固根据汉初职官制度情况向前逆推秦代官制而致,秦时县一级的官长“守”、“丞”或“守丞”即行“县令、长”之实,却无“县令、长”之名。[5]关于秦简“守丞”之“守”的真实含义,笔者也认为值得进一步讨论,本文旨在说明,即使里耶秦简中的“守”确如论者所言,是“官长”的泛称,也不能因此否定“县令”确为秦制这一事实。
尽管论者质疑《史记》所述秦县制的可靠性,本文还是从《史记》的有关记载说起。《史记》中除了《秦本纪》和《商君列传》而外,还有多处提到“县令”。
《史记·高祖本纪》有两处提到“沛令”,一处是“单父人吕公善沛令,避仇从之客,因家沛焉”,沛中豪桀吏前往拜贺,刘邦因此得到吕公的赏识,并得以娶吕公之女为妻,此时应该是秦始皇统治时期;另一处是秦末农民起义爆发后,“诸郡县皆多杀其长吏以应陈涉。沛令恐,欲以沛应涉”,旋欲反悔,为沛中父老子弟杀死,刘邦被推举为“沛公”。[6]“沛公”之称既非秦制,也非汉制,刘邦为何称“沛公”,《史记》没有说明,估计应该有与秦制相区别的含义。《史记》既然能够记录这一变化,却不知秦制的实际情况,恐怕是说不通的。
《史记·陈涉世家》大泽乡起义之后,向陈进发,在攻打陈时,“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7]这段记载中既提到令,又提到丞,足以证明县令的存在,且表明令、丞是两职而不是同一职。
此外,《史记·田儋列传》中又提到“狄令”,“田儋详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见狄令,因击杀令”。[8]《史记·陈涉世家》中也提到这一事件,同样称“狄令”。[9]
春秋战国时期列国职官名称赖《史记》保存下来的不在少数,[10]《史记》并未根据汉制逆推其他列国官制,为何单独以汉制逆推秦国和秦朝?况且《史记》中提到秦之“县令”又不止一处,难道都是根据汉初职官制度逆推秦代官制的结果吗?
根据《史记·太史公自序》可知,司马迁出身于一个世代仕宦于秦、汉的家庭,且父子两代同为汉太史令,去秦亡不足百年,在这种情况下,说《史记》的作者对秦朝的县制不甚明了,并不是很有说服力。当然,《史记》的记载也有疏漏之处,有鉴于此,解决问题的办法自然是去找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而不能只在《史记》里兜圈子。
下面,让我们把眼光投向秦汉简牍。简牍资料中保存了大量秦代法令和地方行政文书,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如果能够从中找到秦代县令的确切证据,争议自然消除。尽管杨先生声称“笔者遍查现已出土或传世的秦出土文献……迄今未发现有‘县令、长’的记载”,然而,笔者仔细翻检有关资料,还是发现了若干条秦县长官称“令”的直接证据。
睡虎地秦简《语书》是南郡守腾于秦王政廿年(公元前227年)向本郡各县、道发布的文告,开头一句是“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而文告中提到县、道长官时均曰“令、丞”,如“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11]如果说此处的“县官”只是官府的泛称而不是实指,那么请看下面两条:[12]
《秦律十八种·效律》: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效律》: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殹(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
这两条律文有部分内容基本相同。官啬夫是仓啬夫、库啬夫、田啬夫等各种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啬夫之总称。[13]第一条中的“仓啬夫”即第二条中的“官啬夫”,而第一条中的“县啬夫”即第二条中的“县令”。由此可证,《语书》中的“令、丞”就是指县令、县丞无疑。尤其是,第二条中两次提到“县令”,无可辩驳地证明,秦代县之长官的确有“县令”一称。
如果说睡虎地秦简中只有一条简文明确提到“县令”,系孤证,那么,再让我们看张家山汉简。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保存了几例属于秦代的案例,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约在秦始皇廿七年(前220年)前后,攸县利乡有“反盗”,令史 与义前后三次征发“新黔首”(大概指新征服地区的百姓)前往镇压,其中有两批打了败仗(“其二辈战北”),令史义战死。按照秦律,战败者将以“儋乏不斗律论”,然而令史 将前后所征发的三批人员的名籍混在一起,无从分别其征发的先后次序,当然也就无从知道哪些人属于战败者;与此同时,“新黔首”为逃避法律制裁,持兵器藏匿山中,人数很多,官府无可奈何。就在此时, 被任命为攸令,面对如此棘手的问题,为安抚民心, 希望“不以法论之”,上书要求“财(裁)新黔首罪”。结果 以“篡遂纵囚、死罪囚”的罪名被耐为鬼薪。[14]在这一案例中, 为“攸令”,这是秦县长官称“令”的又一明显证据。而且在 上任之前,攸县还有守媱和丞魁,说明丞并非县之长官。至于“守”,有可能是 上任之前的代理县令,也可能另有含义,待考。[15]
这一案例出自汉简的记录,是否存在汉朝人以汉制逆推秦制的可能呢?我们注意到,在同一批《奏谳书》中,还有一段简文记录了鲁国的一个案例和若干条鲁国的法律条文,并注明:“白徒者,当今隶臣妾;倡,当城旦。”[16]把鲁国刑名与“今律”刑名的对应关系加以说明,而不是直接用“今律”的刑名取代鲁国法律中的刑名,这一例证应该能够帮助我们打消上述怀疑。张家山汉简出自西汉早期(吕后二年或稍后),[17]简牍文书的成书时间或更早,应当不存在当时人不了解秦朝县制的问题。
事实上,在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也有一条资料提到县令,见简J1⑧157: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正面)
启陵乡要任用成里士伍成为里典、匄为邮人,向上级官府请示。值得注意的是“谒令、尉以从事”一语——如果启陵乡所请示的上级官府是县,则这句话中所提到的令、尉必然是县令和县尉无疑。该简背面的文字恰恰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线索: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背面)
这是来自迁陵县的批复,县丞根据县尉的意见,把成和匄都任用为启陵邮人。由此可以肯定,该简正面“谒令、尉以从事”一语中的令和尉,正是指县令和县尉。这枚简告诉我们,秦朝的迁陵县,其主要官员县令、县丞和县尉,一个也不少。
此外,里耶秦简J1⑨1-12是一组与阳陵县有关的文书,其中提到阳陵官吏包括:司空腾,守丞厨、恬、欣、 ,守庆,此外还有一个名叫速的,简文中没有提到其官职名称。据李学勤先生考证,这个名叫速的人系阳陵县令。[18]
综上所述,“县令”一称属于秦制,无可置疑,传统说法不宜轻易否定。
[1] 参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5《秦本纪》,页203。一说“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见《史记》,卷68《商君列传》,页2232。
[2] 参见《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42及《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志第28《百官五》,页3623。
[3]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13正文及页14注2。
[4] 湖南省文物考古
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
中国历史文物》2003.1: 8-25。
[5] 杨宗兵,《里耶秦简释义商榷》,《中国历史文物》2005.2: 51-57/76。
[6] 《史记》,卷6《高祖本纪》,页344、349。
[7] 《史记》,卷48《陈涉世家》,页1952。
[8] 《史记》,卷94《田儋列传》,页2643。
[9] 《史记》,卷48《陈涉世家》,页1956。
[10] 参见明·董说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不赘引。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3-15。
[12]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58、72。
[13] 裘锡圭,《啬夫初探》,载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页430-523。相关论述见页431及页455以下。
[14]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223-224。
[15] 见《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225注10。
[16]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226-227。
[17]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之《前言》。
[18] 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1: 73-81。秦汉时期县令而不注官职名称的事例并不仅见于里耶秦简,也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西汉量器铭文,参见:⑴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南昌:江西
教育出版社,2001),页183;⑵邱隆、丘光明、顾茂森、刘东瑞、巫鸿,《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页75“平都铜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