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市:交利之所,君子无故不游观
市是城乡居民时时光顾之处,自然也成为思考的对象。生活中不可无市是否意味着在观念中市也占有相应的位置?可惜,普通百姓的想法已不可知,仅士人、官员的看法尚有迹可寻。
隋初卢思道著《北齐兴亡论》痛陈北齐20余年盛衰之理。谈到文宣帝高洋时,他指出天保头五年尚为治世,中年以后则“诞纵昏德”,并罗列罪状数条,一条就是“出入市廛,游走衢路,”其结论是“刘曹以还,逮于僭伪,受命称帝未有若斯之惨者也。”[86]卢氏生于东魏“少仕齐朝”,天保中已活跃于邺都,耳闻目睹,所言应非虚构。在他看来,游走市廛与君主身份格格不入。身居九五者,虽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市肆却不是可以随意出入的正当场所。
卢氏出身范阳,为北朝大族,但他所举罪名不是个别大族对皇帝的成见,而体现了士大夫的普遍观念。
这桩罪名后屡见于唐初史家对高洋的描述中,成为高氏标准画像的一部分。《北齐书·文宣帝纪》末说到:“六七年后,以功业自矜,遂……拔刃张弓,游于市肆”。《隋书·五行志》则进而将此与天灾联系起来,认为“五事愆违,则天地见异”,若“齐文宣之盘游市里,…[1] …则祥眚呈形,于何不至?”并将高洋“数为胡服,微行市里”归入服妖。《北史》本纪还附益了高洋游行市廛,枉杀无辜的事例,以为佐证。
这一罪状的流传、演绎与附会表明了史家对于皇帝举止的固定理解,暗示出“市里”所承负的负面形象。这绝非有唐一代史家的偏好,北朝史官亦是如此。魏收在《魏书·岛夷·萧道成传》中称萧昭业“微服而出,游走里市”,视为恶行,即是一例。不惟史家——担负着记事监诫,彰善瘅恶之职的士大夫要求皇帝远离市廛,一般官宦士人心目中“市肆”的形象亦不光彩。北魏宣武帝时,北海王元详被召入宫,详母高氏惶迫不安,以为详必死。后详得免,高氏说:“自今而后,不愿富贵,但令母子相保,共汝扫市作活也。”[87]揣测其意,“扫市作活”必是极低贱的工作,高氏借此表达但求荀活的心情。言谈话语中无意传达出“市”地位之低下。颜之推批评时下嫁娶风气:“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88]鄙夷世风以“市井”为比,在颜氏头脑中“市井”自然不足以令人称道。市廛为人所轻,活跃其中的商贾地位当然也高不了。魏收述南朝宋明帝刘彧时称他“纲纪不立,风政颓弊,”表现之一便是“四军、五校、羽林、给事等官皆市井佣贩之人”[89],依作者之见,商贾是没有资格为官的,否则就是荒政。这里暗含褒贬,亦暗含高下判断。《北齐书·和士开传》载,河清、天统以后,士开威权转盛,“富商大贾朝夕填门,朝士不知廉耻者多相附会,甚至为其假子,与市道小人同在昆季行列。”[90]所谓“市道小人”指的正是“富商大贾”。这些人尚被目为“市道小人”,一般商贩之地位更可想而知。
“市道小人”一词道出了士人思考问题的立场与分类原则。他们在认定人的身份、行为时仍未跳出君子、小人二分的老框框,强调的仍是两者的高下之别。“君子”据说经历了从身份地位的概念逐渐转化为道德品质内涵的过程,该过程完成于孔子[91]。不过,北朝时“君子”仍包含身份地位上的意义。具体来说,即九品以上官员,均为君子;以下无论官、民均为小人。北魏孝文帝曾对刘昶说:“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92]其子宣武帝亦承此说,曾对明亮云:“九流之内,人咸君子。”[93]核诸史实,宣武帝言此意在抹平文武之别,但亦再次肯定了孝文帝所说。九流之内属君子,其外尽为小人,应是当时的一般标准。
对于“君子”当然有一系列规范要求,其中之一就是无故不观市。《周礼·地官·司市》“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句郑玄注“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这话北朝士人并不陌生。北周宣帝不修德政,数行赦宥,乐运上疏谏言:“臣谨案《周官》曰:‘国君之过市,刑人赦’此谓市者,交利之所,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悦之也。”[94]即是一例。《周礼》一书在北朝颇受重视,大到北魏官员班禄、三长制、北周官制,小到孝文帝置夫嫔之列、北齐明堂制度[95],均受到《周礼》的影响。当时通《周礼》的儒生亦不少。《北史·儒林传序》称“诸生……于周、仪礼兼通者十二、三焉。”北朝时为《周礼》作疏的有刘芳、沈重、崔灵恩[96]、熊安生等。对于《周礼》南北同尊郑玄注[97],其说必为儒者所熟悉。乐运引郑注而加删节,更突出了市为交利之处这一点,要求君子没有原由不应游观。君子尚且如此,作为以德治天下的皇帝,自然更不应当随意出入市廛。卢思道等抨击高洋,理由盖在此。
质言之,视“市井”如禁囿,游走市里为罪过并非仅仅由于郑玄的一句经注,还与孔子以来儒家反复强调的君子小人行为、追求上的不同有莫大的关系。《论语·里仁》中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范宁解释为“弃货利而晓仁义,则为君子;晓货利而弃仁义,则为小人”[98]。义利上的取舍乃是区分君子小人的重要标准。先秦时期义利问题上众说纷纭[99],秦汉以后,孔子所创的贵义贱利说则一跃为主导,《新语》、《淮南子》、《说苑》、《礼记》、《潜夫论》等都昌明孔说[100]。市既是小人争利、交利之处,身为君子或身份上已为君子者自当退避三舍。北朝时圣贤古训并非陈列在儒家经典博物馆中的展品,而是活生生地根植于人心。当时情形是“《论语》、《孝经》诸学徒莫不通讲”另有权会等人“多自出义疏”[101]。圣人的教诲儒生自然谙熟于心,影响其思考与行动。
汉代以降,不但以义利别君子小人的价值标准大行其道,随着官僚政治的定型,还形成了一套更具体的解释,即“禄足代耕”说。董仲舒对策中指出“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认为“尔好谊,则民向仁而俗善;尔好利,则民向邪而俗败[102]。王符也阐发上古班禄之制:“其班禄也,以上农为正,始于庶人在官者,禄足以代耕,……是故官政专公,不虑私家,子弟事学,不干财利,闭门自守,不与民交争,而无饥寒之道。”[103]不仅点出班禄的用意,也明确解释了食禄者的职责。北魏初,官吏无禄,此说自然无市场,班禄后,则又成为理论武器。孝文帝时曾讨论是否断禄,高闾据此说阐发了一番,认为“下者禄足以代耕,上者俸足以行义”,臣受禄则感恩,则贪心止,竭诚效力,不侵民等等[104]。北魏正光三年(522年)十二月关于禁止官员与民争利的诏书也提到“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依据的还是同一理论。
君子小人义利之别不仅是儒生士子约束自身的要求或自相标榜的口号,它还汇合成一种舆论力量,即所谓“时议”、“时论”,指斥现实中的与之相违的现象。
北朝官僚兴商擅利者颇多,知名的有孝文帝之弟咸阳王元禧、北海王元详、孝明帝时权臣刘腾、北齐行青州刺史卢文伟、隋文帝时重臣杨素等[105]。
这类官僚贵族各代屡见不鲜,不过他们擅利并非全无阻力,至少为时论所不容。史书中记述他们兴商之事后常常提到“时议以此鄙之”、“为时论所鄙”[106],元禧所为,史称“世宗颇恶之”。高允劝谏拓跋晃更是明显一例。史载晃末年“营立田园,以取其利”,高允指出晃为国之储贰,言行举动,万方所则,而“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廛,与民争利,议声流布,不可追掩”,希望晃能分田园给贫下,畜产贩卖,以时收散。认为如此“休声日至,谤议可除”[107]。谏言先后提及“议声”与“谤议”,并非虚张声势,恐晃所为朝野已生怨议,高允不过是位代言人,将议论转达给拓跋晃。晃虽未从谏,但也不会感觉不到时论的压力。
对某些人来说,上述观念的确会左右其行为。《北史》卷49《斛斯椿传》称西魏孝武帝尝给椿店数区,耕牛三十头,“椿以国难未平,不可与百姓争利,辞店受牛”;颜之推曾说“多见士大夫耻涉农商”[108],均与此有关。
时议并不总是朝外的清谈,某些情况下这股舆论也会成为诏令、法规,而具备某种实质的约束力量。
北魏正光三年(522年)十二月,针对牧守第宅丰侈、店肆商贩等的蔓延,朝廷诏令规定“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109]颁诏时恰值元叉擅权,史称“初,叉之专政,矫情自饰,劳谦待士,时事得失,颇以关怀”[110],当时尚书令为李崇,不过崇本人“性好财货,贩肆聚敛,家资巨万,营求不息,”其子亦是“邺洛市廛,收擅其利”[111],他断然不会草拟这种奏章作茧自缚。诏令为元叉所下似属当然。其背景大言之有矫正时弊之意,小言之不无挟制打压李崇之企图。诏令执行情况不可知,无论如何,朝廷对官员争利城市不能不闻不问,多少要有所表示。
隋开皇十四年(594年)六月,据苏孝慈的建议,文帝下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不得治生,与人争利”[112],此前因百官供费不足置公廨钱“收息取给”,孝慈认为官民争利,败损风俗,上表请罢之,并建议给职田[113]。官府设公廨钱生息取用,隋唐长期实行。此次废罢只维持了三年多,开皇十七年(597年)十一月,又允许公廨钱“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仅禁止出举收利[114]。废罢之举尽管为时短暂,官不与民争利的观念对治国的影响却不容否认。
至唐代,这种观念则付诸法令。据仁井田升考订,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所订的《杂令》中规定“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亲事帐内邑司,奴客部曲等在市兴贩及邸店沽卖者(?)出举。”[115]较之前代,唐令规定得更具体、详细。法令所及不仅包括官员本人,其下属、奴客部曲亦受约制。立法的初衷与前代相同。无论实效如何,这一呼声最终能形诸律令,足见其影响与力量。
君子小人之别、义利之辨以及由此产生的官员禄足代耕,不与民争利,君子不游市的观念还影响到朝廷对“市”的制度安排。前面提到北魏都城洛阳规划中“市”居于边缘,而“市长”、“市令”等司市官吏亦地位微贱,近乎小人,制度上的这些安排与上述观念正相一致。虽然无论百姓还是官员,日常生活离不开市肆,但它毕竟是交利之处,出入者亦多是小人,君子无故不游观,规划城镇布局时自然不会置之于君子频繁出没的宫城或官衙周围;管理小人者自然不会是长于坐而论道的要员,只能委派些“斗食小吏”来担任这种“职轻任碎”的工作。洛阳规划与北魏官品的最终确定(后职令)均完成于孝文帝朝,正值传统儒家思想备受重视,这种吻合并不是巧合。
自另一角度看,他们的观念与自身的生活实际也不是那么和谐统一。尽管不少儒生士子抱着“市交利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一类的观念,他们并非在脱俗超凡的象牙塔中谈经论道,日常起居不得不依靠市肆,好在按时制,官员们有多少不等的“力恤”[116],不少人家更是奴婢成群,无须亲自赴市采买,与小人们斤斤计较,房文烈籴米便是遣“婢”为之。如此,既可维持“不游观”的理想不坠,也无碍于生计,两全其美。士人头脑中鄙视市井、商贩的观念得以在这种状况下代代延续,他们也可以依旧在著述中对市井商贩嗤之以鼻。生活正是在观念与行为的矛盾背离中日积月累地行进。也许只有洞悉君子们生活中的这种不和谐,才能更真切地理解他们,认清他们著书为文的立场。
四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春秋至唐中叶的千余年间“市”不只是买卖物品、求卜问相之地,同时也是官方选定的处决囚犯的刑场[117]。北朝亦是这漫长传统中的一环。刑人于市的施行
影响着时人生活,不过,该制详情不明[118],在考察具体影响之前需要先做些探讨。
北魏正光二年(521年)三月甲午(25日),身居禁卫要职——右卫将军[119]——的奚康生在禁中宴会酒酣耳热之际试图斩杀擅权的元叉,未果,反为叉所擒,被拘禁于门下省。当晚[120],元叉令门下省、尚书省官员聚门下省讯问奚康生, 奏请处康生斩刑,参与其事的康生之子奚难[121]绞刑。元叉等矫诏决之,康生如奏处斩,奚难恕死从流。与康生同时执刀入内的尝食典御奚混亦处绞刑。
这是元叉专权时擅杀无辜的一幕,结果当晚二人被刑于市:诏旨已下“有司驱逼,奔走赴市,时已昏暗,行刑人注刀数下不死,于地刻截。咸言禀叉意旨。”奚混也就市绞刑[122]。
当晚行刑一事只是将北魏洛阳“市”内重复过无数次的行刑场面又上演了一遍,因为奚康生官居显要,又是冤屈被杀,记载稍详,为后人了解当时“刑人于市”提供了若干线索与细节。
追根溯源,刑人于市非北魏迁洛后始创,拓跋氏定都平城随即就采用了这种制度。道武帝拓跋珪平定中山不久,赵准等反叛,长孙肥率兵讨伐,生擒赵准,史称“准传送京师,轘之于市,夷其族”[123],据《魏书·太祖纪》,此事发生在天兴二年(399年)三月,上距迁都平城不足1年。此后及迁都洛阳后刑于市的事例很多,不赘举。
拓跋珪定都平城立即采用刑人于市的办法,其来有自。两汉魏晋均以市为刑场,该制为十六国时期不少国家所承袭,见于史乘的有前赵、后赵、前秦等[124]。而拓跋珪复国称王前曾在前秦都城长安逗留过不短的时间,深受汉文化之薰陶[125]。刑人于市盖效仿前秦,亦是受汉人传统影响之一端。
洛阳刑场可能设在“东市”,即今偃师县宋湾、鱼骨一带。《魏书·尔朱天光传》称“(天光被)斩于都市,”而《洛阳伽蓝记·城西·宝光寺》则作“斩于东市也”。东市刑人,来源有自,《史记》、《汉书》《晁错传》均称错被斩于东市。
当时并非仅都城以市为刑场,北魏州、镇、郡、县有市者均兼作刑场。孝文帝太和中李安世出任相州刺史,境内广平人李波宗族强盛,残掠百姓,安世施计诱捕波及子侄30余人,斩于邺市[126]。乃州市刑人之例。
《魏书·刑罚志》记孝文帝慎刑,云“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知北魏军镇可行大辟,有市处刑场亦应设于市。
据《魏书·辛纂传》,北魏末年,纂转任荥阳太守,郡民姜洛生、康乞得为境内大患,纂伺机擒获二人,“枭于郡市”。郡同样刑人于市。
北魏时县亦可定人死罪。《魏书·长孙虑传》[127]载,虑父真误杀其母,“真为县囚执,处以重坐”,虑列辞尚书云“父命旦夕,……父若就刑,交坠沟壑,”乞求以身代父命。孝文帝特恕死从流。所谓“重坐”,据辞称与孝文帝诏令实指死刑,可证县有权定囚犯死罪。死罪一经皇帝勾决,便在原审处行刑,县若有市,刑场
自然设于市。《魏书》卷77《高谦之传》载孝昌初年,谦之行河阴县令,有人以瓦砾假作钱诈买马后潜逃,诏令追捕,谦之乃“伪枷一囚,立于马市,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借以搜捕藏匿于围观者中的真正罪犯。此次虽为诈刑,仅囚犯为假冒,其他均应循常制,刑之县市亦是通行的作法。
北齐、北周亦设刑场于市。河清年间制订的《齐律》、北周保定三年(563年)的《大律》均有明文规定[128]。齐天保中上承北魏以邺都东市为刑人处,崔 妻冯氏及元氏老幼千余口均死于此[129]。隋制不详,不过若干事例说明杨隋亦循旧制:仁寿中蕃客馆的庶仆、主客令等均被棒杀于长安西市;大业九年(613年)八月,杨玄感兵败被杀,磔其尸于东都市[130]。
刑人于市在北朝虽很普遍,有时亦在市外某处杀人,如都街。《魏书·阉官·宗爱传》载太武帝曾“诏斩(仇尼)道盛等于都街”,即是一例[131]。不过,这些非定制。另针对贵族、官员,尚有隐刑,即秘密处决,兹不详论。
行刑日期也有讲究,一般要等到立秋后、冬至前执行。北魏前期并未依此行事,太和十二年(488年)李彪上表建议率由旧章,“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孝文帝从之[132]。此后一直遵行。《魏书·薛辨传附薛庆之传》记载,庆之任廷尉丞,夏日曾于廷尉寺傍捕到一狐,如何处理,一说速杀,一说“以长育之月,宜待秋分。”此事发生在熙平初年。杀狐尚留心时节,断狱更应如是。北周施政依月令[133],亦冬季行刑。《隋书》卷66《裴政传》载,北周时政为少司宪,“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至冬,将行决”,可证。
招致极刑的罪名甚多。奚康生被处斩,据他说“我不反死,汝何为哭也?”当以谋反定罪。这在当时属重罪之首,一旦出现,立斩不稽,亦不拘时日。奚氏被斩,时值春三月,依常例不当行刑,因被判谋反,从速处决。史载刑于市者不少是因类似重罪:北魏末年被斩于洛阳市的葛荣、刑杲、万俟丑奴、元顼及北齐河清元年被斩于邺市的高归彦均是因为“叛”,萧凯遣奴害母,被轘于邺城东市,则是因犯恶逆[134]。
刑人不仅事关有司,同时也牵动着至尊。北朝各代刑杀之权均一柄于帝。《魏书·刑罚志》载太武帝时规定“(刑)当死者,部案奏闻。……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地方上的大辟亦“皆先谳报乃施行”。孝文帝亦如此。北齐“决狱犹依魏旧”[135],隋制前后有变化,但裁决权归皇帝未曾改变[136]。各地行决囚犯均经由皇帝最终决定。奚康生被处斩出于矫诏,乃是当时元叉擅权所致,非常态。
与中华帝国其他时期一样,北朝时审理囚犯在官府内部进行,并不公开,相形之下,行刑过程则是公开喧闹的仪式。一旦奏准,刑期至,行决则是当众进行:北周规定“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 ,而杀之市”[137] 。 ,据考为木制刑具,二手共一木[138]。书于此意将囚犯罪行昭彰于世。不仅如此,囚犯自狱解至“市”一路还要擂鼓造势。《北史》卷51《高归彦传》:归彦赴市“乃载以露车,衔枚面缚,刘桃枝临之以刃,击鼓随之,”广造声势。押解囚犯赴市途中伴以鼓声,在平日寂静的城镇中自然惊心动魄,引人注意,吸引百姓围观。魏孝文帝曾说:“我国家常声鼓以集众”[139]行刑时击鼓盖亦为招集百姓。至市后则纵人围观,并当众宣布囚犯罪名。前引高谦之于马市诈刑囚犯,“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每次行决均当如此。这次为诈刑,若不循定制,不会引得观众中真正罪犯暴露。此举意在“与众弃之”。处决要犯往往还有要官监斩,《北齐书》卷21《高乾传》记魏末赐死高乾时由武卫将军元整监刑。隐刑尚要大臣监视,明刑更不会大意。隋侯白的《旌异记》述东魏孙敬德事提到行刑时有“监当官人”[140],当是此类。平日君子不游市,市内只有地位卑微的市长、市令与百姓打交道,唯行刑之时高官驾临,非同寻常[141]。
北朝多数死囚就是在诸如此类制度的运作中在各地市内被送到阴间的。这些不断上演的行刑场面对于往来市廛的城乡百姓究竟有什么意义?行刑过程中“市”的意义有何变化?史无明文,辅以推测可知一二。
刑人于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反映统治善恶的晴雨表,百姓借此可以窥知朝廷、官府的治乱。关于统治运作、宫闱内权力角逐,一般百姓所知有限,甚至可以说未必如千余年后的史家了解得那么详尽,因为我们能读到根据实录、起居注等等记录朝政的材料编纂的史书。尽管如此,民众却可以通过行刑来感知时政。在时人看来“刑罚得失,乃兴废之所由也”[142]当时
政治理想是“刑措不用”,刑罚酷滥,往往意味着暴政,预示着人怨神弃,国运危殆。有心人不难从弃市者的背景、数量、行刑日期、罪名中意识到这一点。王莽新朝时:“春夏斩人都市”,结果“百姓震惧,道路以目”,[143]秋冬行刑已成惯例,人们也习以为常,若不守常规,对百姓则有相当的冲击。被刑于市者通常是平民百姓,官员犯死罪多隐刑,像奚康生这样的高官因谋反赴市行决,且非行刑之季,不免会唤起观者对朝政的猜测;葛荣、刑杲、万俟丑奴等相继斩于都市,自然会使人联想到境内兵乱相寻;天保十年(559年)七月元氏子孙千余人被斩于邺都东市,“悉投尸漳水,剖鱼多得爪甲,都下为之久不食鱼”[144]。透过非时的屠戮与血腥,百姓不难体会到朝廷内部斗争的残酷,自然会对当权者的暴政有所感悟。[145]相反,弃市者少则折射出朝政清明。《魏书·刑罚志》指出“(孝文)帝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这种“矜民简刑”的仁政自然会引起百姓的良好反响。河南汲县周湾村发现的正始元年(504年)正月七日杨氏家族造像便盛赞孝文帝的功德,记文称孝文“旷代之睿主,比德则羲、农齐轨,远(?)始则伊、妫同范”,造像上还明确注明“为孝文帝造九级一躯”[146]。立像时距孝文帝死已近五年,足见百姓怀念之深。“简刑”是促成这种缅怀的重要原因。另据《魏书》卷19上《元修义传》,修义迁齐州刺史,“宽和爱人,在州四岁,不杀一人,百姓以是追思之”,亦是一例。
高欢早年经历,可为旁证。北魏末欢曾任函使六年,经常往还于怀朔镇与洛阳,神龟中至洛阳,目睹宿卫羽林相率焚领军张彝宅,朝廷惧乱而不问。欢由此知魏运将尽,开始散财结客,并有澄清天下之志[147]。此事未必尽属实,特别是“散财结客”与“澄清天下”或是溢美[148],但历经此事知魏氏将亡,恐非杜撰。朝廷内幕,非经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民庶难知,羽林之乱可以起到这种作用,行刑亦如是。
行刑是统治力量的展示。对多数围观者来说,未必能从这种热闹的场面中看出什么内幕,但自皇帝的诏令、驾临的高官、押解犯人的槛车、威风凛凛的军人,不难体会到朝廷与官府的威严和力量,直观感受到统治的存在。这种程式化的行刑场面用当今人类学家的眼光观察,已近似于“仪式”,而这种仪式也正是“权力”一个组成部分。[149]
自另一角度观察,行刑之际,“市“一改往日的边际地位,成为朝野上下各种力量参与、关注的焦点,在刹那间“市”凝聚为城镇生活的中心。平日,市只是城乡居民购物、解惑之地,人流不断,却平淡无奇,不为朝廷、官府所注目。行刑前后,则一反常态:上至皇帝、官府,下及百姓均参与其中。决狱要由皇帝钦断,行刑亦须动用官府、官员,击鼓游街会使更多的百姓聚集市肆。介入其中的还不只是形形色色的人。罪名的宣示、行刑时间、场面、囚犯的背景等还会带来各种消息、猜测、想象。奚康生被斩时“行刑人注刀数下不死,于地刻截。”史称“咸言禀叉意旨”言者当是围观的百姓,所言多半为他们的揣测。行刑完毕,这类市巷讽议也难以立即烟消云散,还会四下传播,乃至不断演绎。有些案件、场面印象深刻数年后还为人提起。奚康生屈死,四年后仍是议论的话题,孝昌元年(525年)四月诏书中说:“右卫将军奚康生,仍见诛剪”[150],稍后韩子熙等理元怿冤情的上书中提到奚康生,“国之猛将,尽忠弃市”[151]。围绕着刑人,市不仅成为
社会上诸种力量汇集的场所,也成为人们关注议论、揣摩的热点。做为一种社会空间,此刻“市”在行动与思考两层面上成为中心。
缘于此,通常处于边缘的市攀升为中心,并在行刑的瞬间形成一种高潮。北朝的市也就是在边缘与中心的不断摇摆与变换中一天天地存在下去。这种反复亦内在地融入百姓生活,成为他们感受统治、观察时政的一扇窗户。
注释
[86]见《文苑英华》卷751,中华书局1966年版,页3928。
[87]《魏书》卷21上《北海王元详传》,页562。
[88]《颜氏家训·治家》,王利器集解增补本,中华书局1993年版,页53。
[89]《魏书》卷97《岛夷刘裕传》,页2149。
[90]《北齐书》此传非原文,乃出自《高氏小史》之类史钞。鄙视商贾为士人一贯观念,这一点无妨于文中讨论。
[91]说详余英时:《儒家“君子”的理想》,《
中国思想传统的
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页154-157。
[92]《魏书》卷59《刘昶传》,页1310-1311。
[93]《魏书》卷88《明亮传》,页1904。
[94]《周书》卷40《乐运传》,页722。
[95]见《魏书》卷53《李冲传》,页1181;《隋书》卷6《礼仪志一》,页121。
[96]崔氏尝著《集注周官礼》二十卷(一作“四十卷”),见《隋书》卷32《经籍志一》,页919。据《梁书·儒林传》,崔氏原仕北魏,天监十三年入梁,此书不知何时著,姑附此。
[97]《北史》卷81《儒林传序》,页2709。
[98]皇侃:《论语集解义疏》卷2,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页50。
[99]张立文:《中国
哲学范畴
发展史(人道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183-190。
[100]张立文:《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人道篇)》,页190-192;周桂钿:《中国传统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240。
[101]《北史》卷81《儒林传序》,页2709。
[102]《汉书》卷56《董仲舒传》,页2521。
[103]王符:《潜夫论·班禄》,汪继培《笺校》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页166。
[104]《魏书》卷54《高闾传》,页1198-1199。
[105]分见各人本传,并可参高敏前引书,下册,页1001-1014。
[106]《隋书》卷48《杨素传》,页1292;《魏书》卷66《李崇传》,页1473。
[107]见《魏书》卷48《高允传》,页1071-1072。
[108]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页143。
[109]《魏书》卷9《肃宗纪》,页233-234。
[110]《魏书》卷16《元叉传》,页405。
[111]《魏书》卷66《李崇传》,页1472-1473。
[112]《隋书》卷2《高祖纪下》,页39。
[113]《隋书》卷46《苏孝慈传》,页1259。
[114]《隋书》卷24《食货志》,页686。
[115]仁井田升:《唐令拾遗》,粟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页792。
[116]参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亲恤”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页331-332;黄惠贤前引书,页133-137。
[117]沈家本:《行刑之制考》,页1-11,《历代刑法考》,《沈寄簃先生遗书》,中国书店1990年版,页516-521;相田洋前引书,页88-94;堀敏一前引书,页234-237。
[118]例如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5卷上,设专章详细论述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却未及这一点,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719-774。关于唐代的情况,D. Twitchett:
The T’ang Market System, Asia Major, New Series Vol XII.2 (1966) p.217 略有提及。
台湾学者张荣芳做过专门探讨,见氏著:《唐代长安刑场试析》(台)《东海学报》第34 期,1993年6月,页113-121, 前引Heng Chye Kiang书 p.20,22也提及此。唐代的情况不少袭自北朝,可参看。
[119]《魏书》卷13《灵太后传》页339作“左卫将军”,同书卷105之4《天象志》页2439作“卫将军”,均不确,当从本传。
[120]《魏书》卷73《奚康生传》(《北史》卷37同)记此事发生在二天,谓“至晓,叉不出”云云。《通鉴》卷149,普通二年(521年),页4665,则作“至晚,义不出”,为同一天之事。《魏书》后文称下诏赴市“时已昏暗”,若为次日晨决奏下诏,行刑不应迟至天黑,作“至晚”为是。《魏书·肃宗纪》亦记作“甲午”一日之事。当从《通鉴》。《通鉴》此处无考异,说明司马光所见《魏书》尚做“至晚”,宋以后传刻中至讹。
[121]康生子“奚难”,《通鉴》卷149,页4665作“奚难当”,恐是讹读“处”字所致,不从。
[122]以上参见《魏书》卷73《奚康生传》,页1632-1633;同书卷9《肃宗纪》,页232;《通鉴》卷149,页4665。
[123]《魏书》卷2《太祖纪》,页35;同书卷26《长孙肥传》,页652。
[124]分见《晋书》卷102《刘聪载记》,页2661,刘摅、靳陵因事“皆斩于东市”;卷104《石季龙载记下》,页2788,张豺被斩于平乐市。卷113《苻坚载记上》,页2887,王猛为京兆尹,曾捕杀强德“陈尸于市”;据《魏书》卷15《昭成子孙列传》页369,什翼犍庶长子寔君与侄子斤均被苻坚“轘之于长安西市”。
[125]参李凭:《北魏平城
时代》,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页17-32。
[126]《魏书》卷53《李安世传》,页1177。
[127]《太平御览》卷413,页1905引《魏书》,“虑”作“卢”,未知孰是。
[128]见《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5、708。
[129]见《北齐书》卷23《崔 传》页335;卷28《元韶传》,页388-389,被杀元氏人数据《太平广记》卷267引《谈薮》,中华书局,1961年,页2039。
[130]见《隋书》卷25《刑法志》,页715-716;卷70《杨玄感传》,页1619。
[131]胡三省认为此“都街”即都市,见《通鉴》卷126,元嘉二十八年六月,页3971注。吴金华亦赞同此说,见《世说新语考释》“都街”,页218-219。恐误。关键是《魏书·萧宝夤传》云“置阊阖门外……都街之中”,而非斩于此。就方位讲,两者亦不同。
[132]《魏书》卷62《李彪传》,页1386-1387;程树德注意到这一点,称为“魏断狱报重常竟季冬”,见前引书,页387。
[133]见《周书》卷5《武帝纪上》,保定三年(563年)二月诏,页68。
[134]分见《魏书》卷10《孝庄帝纪》,页260;同前,页261;同前,页263,《魏书》卷21上《元顼传》,页565;同前,页264;《北齐书》卷7《武成帝纪》,页91;《魏书》卷59《萧宝夤传附萧凯传》,页1324-1325。
[135]《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4。
[136]《隋书》卷25《刑法志》,页712;卷2《高祖纪下》,页37、41。
[137]《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8。
[138]沈家本:《刑具考》,前引书,页503-504。
[139]《魏书》卷108之一《礼志一》,页2753。
[140]鲁迅:《古小说钩沉》,《鲁迅辑录古籍丛编》,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19。侯白记为“元魏天平中”,不确,应为东魏。
[141]《水浒传》40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白龙庙英雄小聚义》详述行刑过程,时代稍后,但亦可见其仿佛。
[142]《魏书》卷19中《元澄传》,页476,元澄上奏语。
[143]《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页4158。
[144]《北齐书》卷28《元韶传》,页388-389。
[145]黄仁宇在其回忆录中详细记述了少时(20世纪20-30年代)在湖南长沙街头反复目睹行刑场面对他的震撼,可帮助我们理解古代“刑人于市”带给百姓的
影响。见所著《黄河青山》,三联书店,2001年,页217-218。
[146]徐玉立:《北魏<一千人为孝文帝造九级一躯>碑及相关的几个
问题》,《文博》1991年第3期,页51。
[147]《北齐书》卷1《神武帝纪》上,页2。
[148]参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
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78-179的考证。
[149]参克利福德·格尔茨:《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王铭铭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121;Catherine Bell: Ritual: Perspectives and Dimens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29.
[150]《魏书》卷9《肃宗纪》,页240。
[151]《魏书》卷60《韩子熙传》,页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