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籴是宋政府购买粮草等战略物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所谓“便籴”就是政府向商人购买粮草后,先付给钞引,商人再持钞引到京师或指定的其他地区,兑换钱币或者茶盐香药等禁榷物资。
与当场交易、即时交割的“和籴”、“博籴”相比,便籴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便”字。具体说:其一,交货和付款既不在同一地点,亦非同一时间;其二,将此地购买与彼地付款联系起来的,是政府签发的信用凭证——钞引(或曰“交引”、“交钞”)。整个交易过程如同飞钱便换一样,“便籴”之名也或许来源于此。这显然属于一种信用性的商业活动。
北宋时期,便籴的购买地点主要集中在河北、河东、陕西沿边三路,汴京也有,但业务量相对少些,不像沿边那样经常,其他地区更少。付款的地点就分散得广了,如汴京支付钱币、香药,解州支付颗盐,江淮支付茶叶、末盐,内地州郡支付铜钱,四川支付铁钱、交子,等等,从边疆到内地,从汴京,到江淮、荆湖、四川等,无处无之,几乎遍及全国各地。
以沿边入中粮草,到汴京取钱或江淮取茶盐为例,便籴制度规定的从购买到付款的大致流程是:
沿边入中à京师榷货务验引、取钱
à或京师榷货务“翻换”交引à江淮等地取茶盐
政府的购买地点多数在沿边地区,而付款地点却远在数百里乃至数千里之外,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付款的周期必然被拖延很久。假如某个商人亲自经历从入中、到批转交引、再到江淮拿到出卖粮草的报酬这所有环节,即使排除中间各衙门官吏故意稽留拖沓等因素,单就奔波于路途而言,他要完成一次交易过程所花费的时间也是相当漫长的。时人孙冕就说:“商人既已入中,候其换交引,往亭场,川路修遐,风波阻滞,计须二年以上方到江、潭”![1]
我们知道,商业资本的利润与其周转速度成正比,周转越快,赢利越多。所谓“便籴则商贾”,没有商人资本的参与和支持,就不可能有便籴制度的存在。既然在便籴制度之下,商业资本的周转距离远、手续多、费用高、周期长,这项制度为什么能够长期大规模实行呢?其营运的机理何在?本文试就此做出解释。
一、 便籴的付款方式适应了商业资本长途贸易的客观要求
宋代商人跨地域长途贸易的通常做法是“回货”贩运,即运甲地货物到乙地销售后,再购买回头货回甲地销售,如此往返。但在便籴数量极大的陕西等地区,商人从汴京和东南地区贩来商品多,却很难买到可以运回汴京或东南内地赚钱的回头货。“关陕以西至沿边诸路,颇有东南商贾,内如永兴军、凤翔府数处尤多,自来患在卖到见钱别无回货”[2] 。“物斛至边有数倍之息,惟患无回货”[3] 。不仅如此,陕西还实行铜钱、铁钱并用制,市场上以铁钱为主。铁钱只限于陕西等地使用,铜钱虽可以流通于东南内地,但用铁钱很难兑换到铜钱,即使换到,也路途遥远难以运输。于是,商人们要从事陕西与东南内地之间的贸易,就面临着如何把在陕西获得的利润转移到内地的难题。
便籴的付款方式恰恰提供了解决这个难题的好办法。商人只要把铜铁钱买成粮草赊卖给政府,得到钞引,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到汴京或内地其他地方兑换成钱币或茶盐等物。商人离不开钱币,茶盐则是长途贸易中的主角,盛产于东南地区的茶,“为利甚博,商贾转致于西北,利尝至数倍”[4] 。用钱和茶盐偿付,与商人的需要和商品的流向正相吻合。
所以在汴京兑现或批转的来自陕西的交引数量一直很大。根据三司统计,“在京榷货务及解州,天圣六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终,支过陕西沿边州军便籴粮草见钱、茶、盐诸般交引钱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三百二十七贯二十六文。……客人于在京榷货务请过见钱百五十四万四千八百十九贯三十四文。客人于在京榷货务翻换请外州军见钱并茶盐交引及直于解州请领盐货七十四万七千四百六十三贯四百文”[5] 。可见这一年宋政府在陕西便籴支付的交引中,绝大部分是到汴京兑换钱币、或到江淮兑换茶盐的,小部分直接到解州换成了解盐。在后来宋夏战争激烈的时候,政府在陕西的便籴量剧增,转移到汴京内地偿付的交引量更大。据张方平奏称:“宝元、康定中,夏寇阻命,西师在野,既聚军马,即须入中粮草,在京支还交钞、银、钱、物帛,一岁约支一千万贯以上!”[6]
二、 便籴有高额的“虚估”之利
宋政府便籴粮草时,用交引支付的购买价格是由“实估”和“虚估”两部分构成的。所谓“实估”,又称“本价”、“实钱”、“实直”等,大致相当于粮草的实际市场售价。高于市价的部分叫做“虚估”,又称“加抬”、“加饶”等。“自有事二边,戍兵浸广,师行馈运,仰于博易。有司务优物估,以来输入。……边地市估之外,别加抬为入中价,无定,皆转运使视当时缓急而裁处之。如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之为二千。切于所须,故不吝南货。初,商人以盐为急,皆竞趋焉。及禁江淮盐,又增用茶。当得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辄加给百千。又有官耗,随所饶益”[7] 。这段材料说的是宋太宗雍熙年间至宋真宗景德初年的情况,其中的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以及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者,属于实估;而“倍之为二千”、“加给百千”者减去实估,就是虚估了。
便籴粮草之所以出现虚估,首先是这种购买方式本身的需要。便籴属于延期异地付款的赊买,从交货到取款,距离远、时间长、交引批转手续多、交通费用大,与现钱交易相比,资本周转慢、交易成本高。这个特点决定了便籴支付的价格必须比市价高些,否则入中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便籴制度就无法维持。因此虚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合理性,其包含的一部分价格应是名虚实不虚的应付价。其次,供求状况决定了虚估居高不下。宋朝为抵御辽夏,在北部沿边长期布防重兵,形成了庞大而又集中的消费需求。军需粮草的供应办法,除了当地赋税收入、附近地区的“支移”、以及行政调拨之外,主要仰仗购买。宋仁宗景佑元年(1034),三司使程琳奏称:“河北岁费刍粮千二十万,其赋入支十之三;陕西岁费千五百万,其赋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给京师”[8] 。此时河北方面已与契丹和好罢兵,陕西方面与西夏更加激烈的战争尚未展开,而河北军需的7/10、陕西的1/2已靠购买解决。康定年间,宋夏战争爆发后,朝廷调发京东、京西等凡十一路之兵增援前线,全国军队的半数左右集聚三路沿边。粮草的购买量也随之剧增。庆历七年(1047),三司使张方平说:“比岁以来,三路入中粮草,度支给还价钱,常至一千万贯上下”[9] 。到嘉佑年间,河北“并边十一州军,岁计粟百八十万石,为钱百六十万缗,豆六十五万石,刍三百七十万围。并边租赋岁可得粟、豆、刍五十万,其余皆商人入中”[10] 。购买量占了近90%。“盖沿边全少土居,斛斗皆藉近里客人贩去中官”[11] 。国境线一带的军饷粮草则是100%依靠购买。需求量日益增大,加重了市场供给压力,从根本上推动了价格上涨。第三,商人、地主趁边防军需“切于所须”之机囤积居奇操纵物价,加剧了虚估高涨。马端临说:“自真宗、仁宗以来,西北用兵,粮储缺乏,遂以茶盐货物召商人入中,而奸商黠贾遂至低价估货、高价入粟。国家急仰军储,又法令素宽,致有此弊”[12] 。欧阳修更形象地描述:“沿边军储事大,累年斛斗入便不敷。……兼每年客人虽有斛斗,不肯便行入中,须待体探年岁丰俭,及伺候官中价例高低,常至三、四月间,方始猛来入中”[13] 。商人、地主手中握有粮草,主宰卖方市场,也就控制了价格主动权。第四,购买与结算的脱节及政府购买机构间的竞争,助长了虚估高涨。在便籴制度之下,购买粮草及签发交引等由沿边地区的转运司、州县等部门负责,而交引的结算兑现等由京师榷货务及相关的内地州军、茶盐场务负责。业务分工和考核标准的不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利益的部门化和地方化,使得沿边的购买部门为在规定的期限数量内完成任务,往往“不吝南货”,置其他部门的结算兑现能力于不顾。天圣五年(1027),“三司言:陕西十一州军本处官员、使臣等,将收籴、博籴、便籴纳到粮草,衮合为数,乞行酬赏。省司勘会:其收籴、博籴粮草数少,便籴数多。详酌,盖是监籴官员、使臣不切用心趁时收、博,致过时却就贵价入便”[14] 。负责购买的官员们之所以乐于多用延期异地付款的便籴、少用当场付款的收籴、博籴,主要原因就在于便籴有虚估的吸引力、容易完成粮草收购任务。为完成任务,负责购买的各机构之间还从部门利益出发竞相加价。宋哲宗时,河北措置籴便司和转运司这两大机构同时在赵州开展便籴,前者“每一十贯加饶钱三百文”,后者“每一十贯加饶钱七百文。加饶不同,便钱斛斗价亦高下不一”[15] 。
于是,宋政府的购买机构为了获得足够的入中粮草,必须多给交引、高予虚估;交引发行越多,结算机构就越无力及时兑现,势必导致交引的票面价格缩水而向实际价值回归,最终挫伤入中者的积极性;而一旦入中减少影响了军需,购买机构只能更进一步加大虚估。正如漆侠先生所说:“要害在于政府不用实钱而改用虚钱亦即加抬虚估刺激商人们入中粮草的胃口”[16] 。这使得便籴中的虚估居高不下,且持续上升。在河北地区,至和二年(1055)薛向说:“被边十四州,悉仰食度支,岁费钱五百万缗,得米粟百六十万斛,其实才直二百万缗尔,而岁常虚费三百万缗,入于商贾蓄贩之家”[17] 。在陕西,景德年间,“入中之价,灵州斗粟有至千钱以上者,自余州率不下数百”[18] 。到宋仁宗初年,“商人入粟(陕西)边郡,算茶与犀象、缗钱,为虚实三估,出钱十四文,坐得三司钱百文”[19] 。张方平则说:“陕西用兵以来,……本道财赋支赡不足,募商人入中粮草,度支给还钱帛,加抬则例,价率三倍”[20] 。在河东,天圣六年(1028),“麟州粟斗实直钱百,虚估增至三百六十”[21] 。虚估价格数倍乃至数十倍地高于粮草市场实价,一方面使得宋政府为换取入中付出了越来越大的代价,另一方面也使交引中蕴含了巨大利润,从而为多种经济力量分割这些利润提供了可能。
三、 交引买卖市场分解了便籴的兑现程序
在沿边入中和异地取款之间,衍生出了交引买卖市场,形成了多种
经济力量分工经营的格局。“其输边粟者,非尽行商,率其土人,既得交引,特[持]诣冲要州府鬻之,市得者寡至京师”。“北商持券至京师,旧必得交引铺为之保任,并得三司符验,然后给钱,以是京师坐贾率多邀求”。“券至京师,为南商所抑,茶(引)所直十万,止售钱三千”。“入中者非尽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钱,得券则鬻于茶商,或京师坐贾号交引铺者,获利无几。茶商及交引铺,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贸易以射厚利”[22] 。所谓“土人”大致是沿边当地的地主、商人、农民,他们是主要的入中者;“北商”大概主要是在北方地区活动的商人,他们既参加入中,又收购交引;“南商”主要是指茶盐商、汴京的交引铺,他们很少或基本不参加入中,前者从市场上收购交引、提取茶盐进行贩运,后者靠倒卖交引赢利。
交引像接力棒一样在这几部分人之间换手,将交引的实际流通过程分解成了几个阶段:“土人”于沿边入中粮草获得交引并卖出→“北商”于冲要州府购得交引并持至京师卖出→京师交引铺收购交引兑钱或出卖→茶盐商收购交引兑换茶盐。在沿边入中和异地取款之间
自然形成的这种分工,分解了制度上规定的提款程序,使本来漫长的提款过程大大缩短,因而事实上也就减轻了延缓商业资本周转速度的
问题。
交引这根接力棒的换手过程,实际也是巨额的虚估利润被层层瓜分的过程。其中,跑第一棒的“土人”能否获利、以及接过最后一棒的茶商和交引铺能否兑现到相应的钱物,是支撑这个接力棒传递链条的两大关键环节。就参与入中的“土人”和部分“北商”而言,虽然遭受“南商”的欺诈而“获利无几”,后来又随着交引在市场上的售价日益盘跌而获利遽减,但他们卖出交引的价格终究是有最低限度的,这个底线就是“实估”。“交引愈贱,至有裁得所入刍粟之实价者”[23] ;“百千裁得二十余缗,谓之实钱”[24] 。如果交引价格跌破底线,他们就不会参与入中了。尽管交引市场上云诡波谲,价格一路盘跌,反过来严重
影响了入中,但宋政府获得的入中粮草仍然保持着一定数量。这说明入中者固然获利不多,却仍然有利可图。而有利可图的办法之一,就是降低入中粮草的质量,用低价劣货弥补交引价格上的亏损。天圣五年(1027),“上封者言:体量得,河北诸州军每年和籴、便籴斛斗,万数不少,官中估价不低,从来被诸色行人等将来米粟两色入糠及秕谷,用温水拌合入中,在仓敖及一二年间,便有陈次黑弱”[25] 。商人们的这种做法,竟然被一些官吏学了去。天圣七年(1029),“臣僚上言:诸州军逐年夏秋,例各置场和籴入中诸般粮草,准备军须,其中亦有所定物价高大,所入粮草伪弱。察其弊源,盖逐处官员自将收获职田及有月俸余剩,或籴买粗弱斛斗中籴,是以互相容隐。不惟亏损官钱,兼且仓库守支易为损恶。以至军人请得陈次口食,或形嗟怨之语”[26] 。自宋初以来,政府就严禁官员参与入中,且惩罚极其严厉,如果无利可图,并且好处不多,官吏们是不会这样做的。这证明了尽管交引价格剧跌,入中仍然对人们有一定吸引力。
与第一棒相比,最后一棒显然更加重要,因为如果交引铺、茶盐商兑换不到钱或物,交引成为一文不值的废纸,整个交易链条就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全盘崩溃,便籴制度就无法维持下去。这必然引起了下一点:
四、 宋政府为兑现交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便籴是一种信用性的商业活动,政府把交引支付给粮草入中者,凭交引能够向负责结算的机构兑换到面值规定的钱或物,是这种交易活动的信用保证。但因有时交引发行量过大,政府财政拮据,用于支付的钱物储备不足,商人持交引不能如期足额地兑换到报酬的事常有发生。如宋真宗时,“沿江榷货务交引纷至,茶不充给,计岁入新茶一二年不能偿其数”[27] 。“交引停积,故商旅所得茶,指期于数年之外”[28] 。宋仁宗皇佑时,“虽改见钱法,而京师积钱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费,帝又出内藏库钱帛百万以赐三司。久之,入中者浸多,京师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动弥岁月”[29] 。
为了兑现交引,保证军需供应,宋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主要的有:第一,实行“三说法”或“四说法”。所谓的“三说法”,即“以十分茶价,四分给香药,三分犀象,三分茶引”[30] 。后来又把香药、犀象合并为一项,另增东南缗钱为一项。“四说法”就是在茶叶、香药犀象、东南缗钱之外增加一项盐。其目的就是增加交引兑换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以便解决虚估泛滥造成的茶叶量少不足以偿的问题。第二,明令限制虚估率,减少交引发行量。如景德二年(1005),盐铁副使林特等根据距离远近、
交通难易等,统一制定各地虚估比率:凡入中粮草实值五十千者,河北缘边给一百一十贯实茶,次边给一百五贯;陕西缘边给一百一十五贯,次边给一百一十贯,依次类推。第三,低价回收交引。如大中祥符七年(1014),“依市人所买例,每百千,有加抬者,官给十二千;无者,官给十一千,收市之”[31] 。天禧五年(1021),“陕西交引益贱,京师才直五千,有司惜其费茶,于是出内藏钱五十万贯……于京城市而毁之”[32] 。第四,用一些陈旧积压的杂物凑数支偿。如宋哲宗时因西北战事频仍,政府大量赊籴粮草,签发的钞引也有许多长期拖欠不能兑现。直到宋徽宗即位,蔡京当宰相时,仍有“巨商六七辈负官钞至庭下,投牒索价。……合三百七十万缗不能偿者”。蔡京“因创行打套折钞之法,命官划刷诸司库务故弊之物若幕帟、漆器、牙礼、锦缎之属,及粗细色香,皆入套为钱,其直若干,等立字号而支焉”[33] 。
宋政府的这些措施,多半存在着既要尽量兑现交引,又要极力减少政府开支的矛盾,因而许多办法实际上都是在长期拖欠之后,又克扣了相当的应付货款。长期大量拖欠,无疑造成了宋政府的信用危机,就连昏聩的宋徽宗都“戚然曰:辱国!”[34] 认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总体上看,北宋便籴制度中一方面经常存在交引不能完全兑现的问题,使政府信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政府对于因此形成的国家债务还是能够认帐的,一般能够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完全赖帐、分文不给的情况似乎比较少见。
五、 改革使便籴制度有所完善
宋政府对便籴制度执行中存在的
问题比较注意解决,通过局部改革简化了部分手续,减少了中间环节。
北宋前期,商人在沿边入中粮草得到钞引后要在京师兑换成钱物,至少必须经过交引铺作保、三司验符、榷货务付款等三道程序;如果要到外地州军提取茶盐或钱币等,还必须在三司验符后,再经京师榷货务进行批转,“翻换”交引。规定交引铺作保,“商客将沿边入中粮草交引赴京请钱,榷货务须得交引铺户为保识方许通下”[35] ,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人伪造钞引冒领官钱。但交引铺往往利用担保权邀难商人,勒索钱财,或压价贱买交引,扰乱交引市场,弊病很多。宋仁宗景佑三年(1051)罢废此制,“命商持券径趣榷货务,验实,立偿之钱”[36] 。这个程序被简化掉了。
三司验符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伪券冒领,其做法是将商人交来的钞引与沿边市籴购买机构签发的存根进行核对,两者吻合后才批到榷货务取钱或“翻换”。宋政府先是要求三司官吏加快查验速度,缩短手续期限,如天圣四年(1026),“三司言:河北、陕西等路州军客人入纳籴买粮草交引,自前客人赉到文钞,赴省投下翻换正勾文贴,元限十日点算行遣发放。伏缘日限数多,恐有住滞。今欲减定日限,前部限五日点勘行遣,押印送勾院,即限两日对勘,书押发放。从之”[37] 。景佑三年(1051),仍因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三司官吏的稽留之弊,干脆废除了三司验符之权,查验核对业务改由榷货务负责。
起初,河北、陕西等地的入中者如果希望兑换解盐,也必须携带钞引先到京师验符、“翻换”。“自因河北缺钱银粮草,许客人只就彼入中,赉文抄赴京翻换省帖下本务,支给解盐。又因陕西许客人〔入〕中粮草,取客从便算射茶盐交引,算解盐者亦从本务翻换支给交引,赴两池请盐”。生产解盐的解州、安邑,在今山西省运城附近。河北的入中者到解州取盐,途中可以先经过汴京,尚不算绕路。陕西的入中者就麻烦了,他们必须越过解州,继续向东走几百里路,到汴京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返回解州取盐。这显然是极不合理,也无必要,徒然增加商人的经营成本、延缓周转速度。所以景德元年(1004)宋政府进行了改革,“许客于逐州军入纳见钱、铤银、实价粮草,直废[发]交引赴解州榷盐院请领,更不入京翻换”[38] 。此后,除到江淮、荆湖等地提取茶盐或内地州军取钱币者仍须经京师“翻换”之外,在沿边三路入中粮草而支付解盐者省去了到京“翻换”的麻烦。
经过这些改革,便籴制度的手续环节大大减少,这对促进政府赊买活动的开展是十分有利的。
综上所述,便籴制度的付款方式适应了长途贸易的客观需要,高额虚估为商业资本提供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交引交易市场分解了交引的兑现程序,宋政府的信用保证虽不可靠却并未完全丧失,局部改革使制度安排更加符合实际等等。在这些条件下,便籴制度运转起来,它利用交引这个先进的信用工具,在几乎全国范围内,把粮食、茶、盐等当时最主要的几宗商品,都直接卷入了宋政府为解决沿边军需问题而组织起来的商品流通体系之中。从而形成了一个以汴京为中心、沟通全国四大区域市场的巨大商品交易
网络。以这种方式进行的购买活动规模之大、
影响之巨、信用水平之高、牵涉面之广、参与者之众、容纳的商品量之多、引起的商业关系之复杂,都是空前的,也是其他购买方式所不能比拟的。尽管它使宋政府付出了沉重的财政代价,并由此引起了见钱和籴及钞盐制等变革,但有力地推动了商业信用进步和市场
发展。便籴制度仿佛一架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的机器,深入剖析其工作原理,有着多方面的学术意义。
注释:
[1]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五十咸平四年十一月已卯。
[2] 《长编》卷三四四元丰七年三月癸丑。
[3] 马端临《
文献通考》卷一六《征榷考三》。
[4] 《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
[5]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二五至二六。
[6] 《长编》卷二0九治平四年闰三月丙午。
[7] 《长编》卷六0景德二年五月。
[8] 《长编》卷一一四景佑元年五月乙丑。
[9] 《长编》卷一六一庆历七年十二月。
[10] 《长编》卷一八四嘉佑元年十月丁卯。
[11] 《欧阳修全集·河北奉使奏草》卷上《乞置御河催纲》。
[12] 《文献通考》卷二一《市籴考二》。
[13] 《欧阳修全集·河北奉使奏草》卷上,《乞展便籴斛斗限》。
[14]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一三。
[15] 《长编》卷四九四元符元年二月癸未。
[16] 漆侠《宋代
经济史》下册第77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7] 《长编》卷一八一至和二年十一月丁巳。
[18] 《长编》卷六0景德二年五月。
[19] 《宋史》卷二九二《李谘传》。
[20] 《长编》卷一六一庆历七年十二月。
[21] 《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
[22] 见《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卷一七0皇佑三年二月已亥;卷一00天圣元年正月;《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五六《交引》。
[23] 《长编》卷六0景德二年五月。
[24]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八。
[25]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一三。
[26]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一五。
[27]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八。
[28] 《长编》卷六0景德二年五月。
[29] 《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
[30] 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二。
[31]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一。
[32] 《长编》卷九七天禧五年五月己亥。
[33] 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六。
[34] 《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六。
[35]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一。
[36] 《长编》卷一一八景佑三年三月。
[37]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一二。
[38] 《宋会要辑稿·食货》36之5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