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中国封建经济史上,劳动力要素的常见动向是弃本趋末,资本要素则主要是从工商业流向土地、高利贷、或滞留在商业流通领域,较少转化为手工业生产资本。民间资本的这个流动特点,是资本自身的运动规律和封建政府干预的结果。
关键词:宋代;民间资本;流向
司马迁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如果把为着“用贫求富”而经常出现的农民之弃本趋末、从农业向工商业转移,理解为劳动力要素流动的一个方向,那么,司马迁的另一句名言“以末致财,用本守之”〔1〕(《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则揭示出,资本要素的流动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即大量的资本从工商业流向土地。于是,中国封建经济史上一个显著的事实是,每当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商业资本势力增强之时,土地买卖也必然随之繁荣。资本要素向手工业生产领域渗透者只是初步的局部的涓涓细流,远远不如涌往土地、高利贷以及滞留在商业流通领域者那样波涛汹涌,还有不少甚至丧失了其作为资本的职能,深埋进地窖、尘封于仓库。这究竟是为什么?
答案恐怕主要应当从资本自身的运动规律以及政府干预的影响中寻找。兹就宋代的情况略作分析。
资本运动的特点,首要的是追求增殖,流向赢利高的部门;同时也追求安全,防范规避风险,而且风险越大,其对安全的要求系数就越高。在宋代,商业、高利贷、土地、手工业等部门各自的赢利水平和风险情况如何呢?
先看商业。商人赢利的个体差异极大,但与中国历史上的其他时期一样,宋代的商业利润率普遍很高,擅长垄断、投机的富商巨贾获利更高。时人谓:“大凡商贾之人多是富户,不窘于衣食,苟无百倍利,必不肯乐为。”〔2〕(《古灵集》卷14,《与福建运使安度支书》) 白手起家迅速暴富者亦不少。“吴十郎者,新安人,淳熙初,避荒,挈家渡江,居于舒州宿松县。初以织草履自给,渐至卖油,才数岁,资业顿起,殆且巨万。”〔3〕(《夷坚志》支癸卷3,《独脚五通》)据袁采估算:“若以百千金银计之,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年再倍。”〔4〕(《世范》卷1,《同居不必私藏金银》)上述资料中所说的百倍之利可能言过其实,但一年十倍数十倍的收益应是存在的,最保守的估计也是“三年而其息一倍”,即年利润率达30%以上。可见商业的利润率普遍都不低。
高利贷的利息率也有差异有变化。据漆侠、乔幼梅等先生研究,一方面,两宋时期高利贷的利息率具有逐步下降的趋势,从北宋时的二三倍、数倍,甚至有的地方高达十倍,到南宋时有下降为30%、50%者。王安石变法期间实行的青苗法,对抑制高利贷、促使其利息率下降起了明显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高利贷的利息率在总体上又比较稳定,“倍称之息”,也就是年利率为100%,在两宋居于支配地位。〔5〕可见在一般情况下,高利贷的利息率是高于、起码不低于商业利润率的。
在封建时代,商业和高利贷固然收益高,充满一夜暴富的机会,但其经营的风险也不小,由于种种原因而“泼天家财”付诸东流、瞬间破产沦为赤贫者,与暴发户一样不乏其人。并且商业和高利贷不仅常常被视为“不道德”的典型遭到轻蔑和抨击,还时时被当作兼并势力蒙受打击。相比之下,拥有土地就保险、体面得多了。况且土地的收益并不比商业和高利贷少。北宋时,吕惠卿说他在苏州“一贯钱典得一亩,岁收米四五六斗,然常有拖欠,如两岁一收,上田得米三斗,斗五十钱,不过百五十钱。”〔6〕(《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戊午)如此说来,土地的年收益率是15%左右。问题是吕惠卿的话未必能完全代表当时的一般情况。这一则因为宋代的粮食亩产量虽然地区差别极大,但多数地方在正常年景是亩产2石,最差的也有1石。 二则因为宋代的租佃制普遍实行地租分成制,而分成制中又以对分制占主流。我们姑且以亩产2石,按对分制收租1石,再按吕惠卿说的每亩地价1贯、米每斤50文计算,则每亩地的年地租收益率应是50%。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买地的投资是一次性完成的,人们在购置土地之后,不需要再追加新的投入,只要把它租佃出去,地租收益就可以年年垂手坐得,即使按照15%哪怕是更低的收益率计算,长期看来也是十分可观的。土地收益的稳定性、低风险性及其一劳永逸的特点,正是不断地吸引着人们“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魅力所在。
手工业门类繁多、情况复杂,各个部门的供给和需求状况千差万别,在市场尚不健全、交换尚不充分的条件下,要总结出一个较平均的利润率是非常困难的。暂且先以丝织业为例略作分析。陈 说:湖州安吉县一带的人,“唯藉蚕办生事,十口之家养蚕十箔,每箔得茧一十二斤,每一斤取丝一两三分,每五两丝织小绢一匹,每一匹绢易米一石四斗。绢与米价常相侔也,以此岁计衣食之给,极有准的也。”〔7〕(《农书》卷下)若以每箔收茧12斤计算,养蚕10 箔总共可得茧120斤,成丝156两,可织成小绢31·2匹,折合成米为43·68石。若按土地平均亩产2石计,相当于22 亩的产量,也就是相当于第五等户的自耕农、半自耕农。这个标准其实难以作为丝织专业户生产规模的下限。因为若是十口之家,每人日食米以2升计,则全家一年仅口粮一项就需要70石左右。倘若这家人完全从事养蚕纺织,其生产所得就远远不够吃饭。这还没有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其他成本开支。而事实上,纺织生产的成本开支往往较大,纺织专业户要维持再生产,通常必须求帮告贷。如在丝织业十分发达的河北,纺织业者“常预假于豪民,出倍称之息。及期,则输赋之外,先偿逋负,以是工机之利愈薄。”〔6〕(《长编》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注)随着丝织业内部专业化分工的逐步加深,丝织业的“产业关联度”和“市场依存度”也相应增强,桑叶、蚕丝、织机、粮食等任何一项的涨价,都会直接增加丝织业的成本开支,从而加剧其经营风险。在江阴,“有村民居江之洲中,去泰州如皋县绝近,育蚕数十箔”。一直处在惨淡经营的境地,“比岁事蚕,费至多,计所得不足取偿,且坐耗日力”。绍兴六年,“淮上桑叶价翔涌”,这个专业户顿时面临无力再生产之虞。〔3〕(《夷坚甲志》卷5,《江阴民》)成本高而利润薄,应是丝织业较普遍的一个问题。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取得规模效益,应当是增加丝织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史料中也确实有一些生产规模很大的例子,如就是在湖州,“本郡山乡以蚕桑为生计,富室育蚕有至数百箔,兼工机织。”〔8〕(《嘉泰吴兴志》卷20,《物产》)其规模与仅有十箔者有天壤之别,假如以100箔计,则相当于占田220亩的大地主了。但由于农民们普遍从事纺织,又往往迫于官税私债的驱逼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将其产品抛向市场,纺织业要突破家庭经营的模式,通过广泛地扩大生产来获得规模效益是十分困难的。所以纺织业中大规模生产的例子比较稀罕。
正由于商业、高利贷的收益高,土地之收益既高又稳定,而纺织业之类的手工业部门相对利薄、风险大,资本向土地、商业、高利贷流动也就成了必然的选择。资本一旦沉淀到土地上,多数又不进行商品生产,它的运动轨迹就不再是货币-货币,作为资本的周转就会嘎然而止。而如果资本仍然行使其职能,最适合它兴风作浪的广阔天地就是商业和高利贷。所以宋代人每谈起资本的运营,几乎言必曰商业和高利贷,很少语及手工业者。如北宋末的郑望之说:“人家有钱本,多是停塌、解质,舟船往来兴贩,岂肯闲著钱买金在家顿放?”〔9〕(《三朝北盟会编》卷29)南宋人张守也说:“窃谓兼并之家,物业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营运钞物,初无田亩,坐役乡里,似太优幸。”〔10〕(《毗陵集》卷3,《论措置民兵利害札子》) 因此,资本主要流向商业、高利贷、土地,却较少参与手工业生产,首先是由其本质特性和自身规律所决定的。
其实,尽管在资源、技术、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下,宋代的不少手工业生产部门都存在着程度较高的经营风险,却不见得所有手工业部门的赢利水平都比不上商业、高利贷和土地。诸如矿冶、制盐、酿酒、制茶、制矾等部门,由于具有资源分布不均、市场需求广大等优势,其行业特点又决定了必须采取劳动密集和资本密集的生产形式,因而既要求资本大量投入,也蕴含着资本增殖的巨大潜力。不仅在历史上造就过一批批富埒王侯的大企业主,即使在宋代仍不乏赖之致富的暴发户和世代经营的“大家巨姓”。正是这些部门丰厚的生产经营利润,吸引着商业资本以预付货款、前店后场、买扑承包等方式一步步向生产领域的纵深渗透。
然而,在这些部门,商业资本向生产的转移渗透恰恰又是命运多舛、最不顺畅的。这几个部门在宋代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禁榷专卖制度的控制对象。政府干预的触角深入到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横征暴敛,纤芥靡遗。使得商业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化,不仅要面临着来自资源、技术、市场等的客观风险,还要冒着来自政策的人为风险。封建政府的干预,或者排斥、替代了商业资本向手工业生产领域的渗透,或者放大了生产经营的风险,降低了生产经营的赢利。
宋政府的干预政策对商业资本向生产资本转化构成阻碍限制的情况,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资本角色替代,即政府用预付“本钱”等方式,由官营的商业资本取代私营的商业资本向商品生产经营者预付货款。宋代的许多手工业部门,由于生产的周期长、季节性强、规模大、投入多等原因,在生产的过程中都普遍存在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既为高利贷资本的侵入提供了机会,也为商业资本向生产领域的渗透创造了契机。对于一些市场广阔、需求量大的产品,商人们为了获得超额利润、控制稳定的货源,最为流行的经营方式就是向生产经营者预付货款,从而使商业资本参与到生产过程之中。以茶业为例,四川的“茶园人户,多者岁出三五万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后,接续采取。乘时高下,相度货卖。……累世相承,恃以为业。”〔11〕(《净德集》卷1,《奏具置场买茶……不便事状》)“客旅体例,秋冬先放茶价。”〔12〕(《栾城集》卷41,《申本省论处置川茶未当状》)然而,向来主要由私营商业资本扮演的预付货款的行为角色,在宋代的许多部门却换成了官营的商业资本。茶业中,东南七路地区实行禁榷专卖制度,园户的产品由官府统购,“其售于官者,皆先受钱而后入茶,谓之本钱。”〔13〕(《宋史》卷183,《食货志》)园户与商人的私下交易被严令禁止。熙宁七年后,同样的榷茶办法又被移植到了四川。在盐业中,淮浙的末盐生产,“向来亭户先请本钱,而后纳盐。”〔14〕(《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57)宋代的盐法变化多端,但无论怎么变,政府统购产品、控制货源这一点始终不变。于是,凡是实行禁榷专卖制度由官府统购产品的行业,商人的预付货款就基本上被官府的预付“本钱”所取代。即使官府的预付“本钱”变了味,成为高利贷或不再预付,只要实行禁榷专卖制度,使官府横插在商人和生产者之间,切断了两者的有机联系,商人的预付货款就会被排挤出去。另如政府购买矿产品,“旧坑冶隶转运司。熙宁已前,系转运司置场榷买,其本钱系转运司应副。绍圣四年后来,冶户无力兴工,听就钱监借措留钱。大观二年后来,旧坑冶转运司缺本钱,许借常平司钱收买。新坑冶系崇宁二年三月以后兴发者,隶提举常平司,置场官监处,冶户无力兴工,许借常平司钱,俟中买,于全价内克留二分填纳。”〔14〕(《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143)在许多时期,宋政府对矿产品也实行禁榷专卖制度,铜、铅、锡基本上是照单全收的,金、银、铁等有时全买,有时买一部分。在全部购买的情况下预付“本钱”,其影响就与统购茶、盐等并无二致。官府预付“本钱”收购手工业产品,客观上有利于扶持手工业生产、解决生产者“无力兴工”的问题,这方面的积极作用与私营商业资本的预付货款有共同之处;商业资本无论官、私,其向生产领域渗透也都是为了分割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但官营商业资本和私营商业资本毕竟又有显著差别。私营商业资本对生产者有剥削和欺诈,却一般能够按市场规律办事,超经济的强制相对较少,其收益首先表现为资本的积累;官营商业资本则很容易凭借封建国家的政治强权,把应向公平交易发展的货币关系朝劳役制掠夺逆转,其收益则流向政府的财政,这与商业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的进步方向是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的。预付货款是商业资本向生产领域渗透的低级形式,也是初级阶段,宋代在这个阶段上通过政府干预而广泛发生的资本角色替代,不仅影响面广、涉及多个生产部门,而且影响深远,截断了商业资本向更高阶段纵深渗透的去路。因此这种情况最值得重视。
第二,经营主体易位,即扩大官营、取缔并禁止私营。商人投资于煎炼熟矾、末茶加工、造酒业者,都程度不同地遭遇了这种命运。如北宋汴京的白矾煎炼业,就是由商人从晋州的官营折博务购买生矾原料,运到汴京煎炼成熟矾成品,再行销售。“自来许客人入中绸绢、丝绵、见钱、茶货,算请生矾,上京重别煎炼后,取便卖与通商路分客人”。宋仁宗景佑四年起,汴京商人杜升、李庆等六户承包了这项业务。庆历元年,河东路都转运司见煎炼熟矾有利可图,竟然违背既定政策,“于晋州官置锅镬,自煎熟矾。一面勒杜升等六户依旧管认年额钱茶博算生矾,一面若新煎熟矾,别招客旅出卖。是致杜升等六户称积压矾货出卖不行,累年拖欠课利。有烦官司催督,及引惹六户词诉不绝”。在调查此事的欧阳修等人看来,政府单方面置原有的承包合同于不顾,在晋州煎矾出卖是不合理的:“盖由河东都转运司改法,见一时之小利,致经久之难行。从初本为课额不敷,遂定为钱茶十五万数,许六户管认,即不当更有官卖,与其争利”。况且杜升等六户在遭受晋州的官营竞争之后,虽然其产品销售暂时遇到困难,但因经营有方、贴近市场,其生产规模仍然继续扩大,向政府交纳的承包费和税收逐年增加。如庆历元年所交折合钱为116838·85贯,庆历二年为148486·5贯,庆历三年为158345·35贯。而晋州官营煎矾务生产所得却逐年减少,庆历元年为57823·83贯,庆历二年为42018·11贯,庆历三年为47233·755贯。两相比较,何种方式对生产发展有利、对政府的收入有利,应当是不言自明的。然而,朝廷却最终采纳了晋州计会官荣 湮的建议:“更不拘定杜升等六户认纳年额钱茶,仍乞指挥逐户将煎矾锅镬家事纳官,今后更不衷私重煎,只令晋州炼矾务一面重煎,收办课利。”〔15〕(《欧阳修全集·河东奉使奏草》卷上,《论矾务利害状》)结果是用全面取缔私营的方式实现了官营垄断。据说,自从荣 湮“请榷于官,自是数入四倍。”〔13〕(《宋史》卷333,《荣 湮传》)官府的课利收入或许没有损失,但却封杀了从商业资本转化来的私营生产资本的继续发展。宋代的饮茶习俗之一是把最初焙制成的叶状茶再加工成粉末状的末茶,因此末茶的磨制加工业十分发达,从事这项业务者有专职的“磨户”,还有很多的是城市的茶商铺户。“在京并京畿等路州县铺户,自买客草茶入铺,旋入黄米、绿豆、炒面杂物,拌和真茶,变磨出卖,苟求厚利。”〔14〕(《宋会要辑稿·食货》32之11)宋代通常把城镇的坐贾称为“铺户”,茶商铺户出资生产末茶,主要是为供应自己开店出卖,但有些铺户的生产规模和产量都很大,除自行零售外,还大量批发给其他茶商贩往外地。宋徽宗政和年间为此特别规定:“铺户变磨到末茶,昨降指挥:许诸色人买引兴贩。长引纳钱五十贯文,贩茶一千五百斤,三十贯文,贩茶九百斤;短引纳钱二十贯文,贩茶六百斤。”〔14〕(《宋会要辑稿·食货》32之5)末茶的批发量动辄成百上千斤,可见茶商铺户向加工生产领域的投资是很大的。这是典型的前店后场式经营。宋政府也眼红于末茶加工业的厚利,元丰六年二月起,出资在汴河沿岸设置了一百多盘水磨,用水力作动力磨制末茶,由提举汴河堤岸司管辖。翌年,宋政府推出了实行官营垄断的“水磨茶法”,把汴京一带的末茶加工业全面收归官营,“不许在京卖茶人户等擅磨末茶出卖,许诸色人告首,依私腊茶科罪支赏。”〔6〕(《长编》卷343,元丰七年二月甲戌)规定外地茶商贩来的茶叶一律必须卖给官营的水磨场,汴京及开封府界诸县的茶铺户销售的末茶一律要从官水磨场购买,在外地加工的末茶一律不许进入开封府和汴京境内销售。于是,在京畿地区,私营末茶加工业被赶尽杀绝,茶商资本向这项生产业务的投资被斩草除根。买扑造酒者,一旦经营红火,也常有被政府剥夺的危险。如“河东买扑酒户,自兵兴数年,不计远近,并将月纳课利,支往边上折纳米粟。近又转运司擘画,将课利稍多者四十九处,并已官自开沽。其余衙前百姓买扑者,皆是利薄之处。……有利处官已夺之。”〔15〕(《欧阳修全集·河东奉使奏草》卷下,《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可见只要是有利可图的地方,官府就会毫不犹豫地伸手攘夺据为己有。这种平白无故的经营主体易位,对私营资本戕害极甚。
第三,控制生产,操纵市场。宋代的买扑承包制十分发达,在造酒、矿冶、制盐、制矾等许多手工业生产领域广泛流行,它其实是用缴纳承包费的代价,从政府手上买断某个部门的生产经营垄断权,是宋代商业资本向生产资本转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它虽然为经营者通过垄断而享受到超额利润提供了可能,却必须付出高昂的“寻租”成本(当政府介入经济活动、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经济时,不但存在市场中形成的私人垄断,而且产生了由政府所允许的垄断。私人为了从政府得到这种垄断利益而从事的活动,在经济学上称为“寻租”)。特别是北宋中期后推广“实封投状制”,使这个成本更加高昂。“实封投状,许价高者射取之。于是小人徼一时之幸,争越旧额,至有两三倍者,旧百缗,今有至千缗者。交相囊橐,虚张抵本,课额既大,理难敷办。”〔14〕(《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10)于是通过买扑大发横财者固然有之,破家荡产者亦在在不少。更重要的是买扑承包始终是在政府的主持下进行的,买扑课额能否按时足额地缴纳,直接关系到政府的经济利益,买扑者即使不破产、不被剥夺买扑承包权,其经营过程也必须处在政府的严密监控之下。而买扑课额本质上只是政府强权垄断的一个产物,是封建国家凭借其强制性权威与买扑者分割了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买扑者承担的课额越多,其自身的资本积累就越少。买扑制在宋代的实行面很广,其对商业资本流向所产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在不被禁榷专卖制度控制、也不是买扑者的情况下,私营企业主是否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自由发展了呢?也不见得。元丰元年十月,出任知徐州的苏轼向朝廷报告说:“州之东北七十余里,即利国监,自古为铁官,商贾所聚,其民富乐,凡三十六冶,冶户皆大家,藏镪巨万”。“地既产精铁,而民皆善锻”。“今三十六冶,冶各百余人,采矿伐炭,多饥寒亡命强力鸷忍之民也”。这里的冶铁条件优越,36家大冶户个个巨富,分别雇佣了百余名雇工,生产一片兴旺。然而,“近者,河北转运司奏乞禁止利国监铁不许入河北,朝廷从之。……自铁不北行,冶户皆有失业之忧,诣臣而诉者数矣”。可见徐州的铁销路很广,河北是其重要的市场。但自从宋政府应河北转运司的请求禁止徐州铁销往河北,冶户们立刻面临着失业之忧。河北转运司为什么要求实行市场禁入政策呢?并不是从政治和军事上考虑,担心铁会流入辽国,而是因为河北的磁州、邢州有两处官营的大冶铁场,禁止徐州铁进入河北市场,为的是保证官营铁场的销路。原来又是屡见不鲜的地方保护主义或曰“官营垄断保护主义”在作怪!苏轼就此评论:“昔楚人亡弓,不能忘楚,孔子犹小之。况天下一家,东、北二冶,皆为国兴利,而夺彼与此,不已隘乎?”〔16〕(《苏轼文集》卷26,《徐州上皇帝书》)市场是商品生产的先导和生命之源,丧失了市场的生产,必然像断了水的花儿一样枯萎凋谢。政府从自己这样那样的利益出发随意摆布市场的例子,在宋代绝不仅此一桩。
宋代的手工业生产领域,官府直接经营者不多,私营空间较大,但私营远远不是自由的,无时无刻不受到无处不在的政府的控制。宋政府干预手工业生产的情况也远远不止本文列举的那几种,可谓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政府的干预不仅使手工业生产中的绝大多数私人经营者无法实现高额利润,甚至赔本破产。而且政府行为作为时刻会对私营资本构成威胁的巨大风险之一,放大了加剧了生产经营的客观风险。这种干预强化了商业资本向生产资本转化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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