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在唐宋时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基本结论已为国内外史学界所认同。20世纪以来,不少学者曾力求从文化、政治、阶级、阶层、经济、婚姻等不同的专题研究入手,试图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作出“知微见著”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而社会经济研究,无疑是研究的基础。我们约请部分对这一问题作过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就唐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变迁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推动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的研究。
关键词:社会经济变迁;唐宋
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①
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迁者,常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从中唐以前的授田制,发展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最早陷入这个误区的可能是南宋的叶适与郑樵。叶适认为,北齐、北周时期,“田皆在官”;“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郑樵也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后至隋唐实行普遍授田制,“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叶适的上述论断,今人仍常引用。
实际上,汉代只有限田制,而无普遍的授田制。西晋占田课田制所规定的吏民占田额也只是允许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五胡十六国时期,既没有授田制,也没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颁《地令》,则开始有后世习称的所谓“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虽有“授田”之说,实际上并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规定,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授田,一种是将各户原有的土地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2条后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从“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后者为主,前者为辅。关于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也是如此。“地令”(田令)既规定减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时又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北魏《地令》第1 1条);“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唐《田令》第27条);“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唐《田令》第30条)。因为北朝隋唐规定的“应受田”额远远超出当时的户均垦田数,所以减丁时绝大多数都无田可退。减丁时既无田可退,进丁授田自然无从谈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内账面调整而已。
唐代均田制下“授田”与“土地还受”之所以率多有名无实,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无田可授。我们知道,汉唐间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极盛。唐代屯田最盛时,全国约有992屯,共有地约4.5万顷,加上其他官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等等),充其量也不过10万顷。相对于全国数百万户来说,区区10万顷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来授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也只是杯水车薪而已。更何况绝大多数的屯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拿来给民户授田。官荒田自可用来授田,官荒田的给授实际上就是鼓励垦荒。宋代也实行鼓励垦荒政策,只是形式与做法与唐前期不同而已。
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许多“全无地者”,唐前期的诏令曾谈到这一问题,出土文书也证明了这一点。事实证明,均田制下并非“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
唐律明确承认均田制下的百姓田为私田,唐令亦然。《唐令.田令》第34条就规定“公荒田”可以用来授田,“私田不合”。可见,即使是荒地,“官”与“民”(亦即“公”“私”)的产权也是很分明的。由此可见,均田制下绝大多数田在民而不在官,在私而不在公。
治宋代经济史的学者常说宋代时人曾说过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论者常据此认定“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是宋代的基本国策。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说宋人讲(我朝)“田制不立”,根据是《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载:“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据《宋史》上述记载,很容易得出“田制不立”云云乃乾兴元年(1022)上述上书者所言的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关于乾兴元年上封者的建言,《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九至二十有更详尽的记述。两相比对,不难发现,乾兴元年十二月某“上封者”虽然谈到赋役不均与豪强兼并问题,但其中并无(我朝)“田制不立”之语。说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脱脱等人,不是宋人。
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专指井田制,苏洵、欧阳修、张载、苏辙、魏了翁、黄缙、陆文圭、陈旅等等,皆持此说。时人的所谓田制,绝大多数即取此义。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独宋代没有,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没有。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乃至对土地的规划、利用等等。王应麟、廖行之、张方平等皆持此说。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仅两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
王应麟所说的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各朝的田制主要体现在各朝的“田令”(或曰“地令”)上。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计15条,见《魏书》卷一一0《食货志》。北齐、北周、隋《田令》(或曰《地令》)现不存,其大旨见于《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唐《田令》计55条,近因戴建国先生发现天一阁所存宋天圣令而得以复原。
唐安史乱后,均田制名实俱亡,《唐田令》中的大部条款已经失效,但仍有少数条款继续行用,并一直沿用至五代、宋初。宋代也有《田令》。《天圣令·田令》共有7条。天圣以后,随着田制的日益完备,《田令》的条目也逐渐增多。仅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就可以辑出《庆元令·田令》15条。《庆元条法事类》共80卷,现存38卷,不到全书一半。从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不到一半的残本中,就可辑出庆元《田令》15条,推测《庆元田令》全部应有30条左右。除了《田令》,宋代还有《田格》、《农田敕》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自然也都与田制有关。宋代长期实行鼓励农民垦荒政策,招诱逃户归业政策,这些政策应该也属田制范畴。要言之,只要我们不像欧阳修等人那样,认为只有井田制才是田制,其他都不算田制,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宋代是有“田制”的,并非“田制不立”。说宋代“不抑兼并”者,常引用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中的“不抑兼并”一语为证。其实,王明清先人王铚《枢廷备检·引》只是说宋初“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抑兼并”,而不是说整个宋朝政府机构都“不抑兼并”。实际上,宋元丰官制就明确提到户部“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
豪强兼并问题是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很突出的现实问题,因而也是官僚士大夫们经常讨论的话题。官僚士大夫谈论抑制兼并的资料不胜枚举,可谓俯拾皆是。即使是政见不同的双方,不管他们的真意如何,都以抑制兼并为辞。这说明,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还是当时政坛的主流思想。
事实上,宋代政府还是实行抑制兼并政策的。笔者以为,宋代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请射荒田;(2)规定官吏不得租种官田;(3)规定寺观不得市民田;(4)规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规定不得由出举而买田。
以上事实说明,宋朝政府仍实行抑制土地兼并政策,只是其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与此前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抑制兼并的效果比北朝、隋唐更差而已。北魏至唐前期,亦即所谓实行均田制时期,主要是通过制定官民占田的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的办法,抑制土地兼并。北魏至唐前期,土地兼并现象一直普遍存在。北朝时期,即如北齐宋孝王《关东风俗传》所云:“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唐前期,也是既出现像卢从愿、李憕那样的“多田翁”或“地僻”,同时又大量存在“全无地”的贫民,故杜佑《通典》卷二《田制》引述唐田令之后评论说:“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宋朝政府不再规定一般地主占田的最高限额,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因而宋代土地兼并之风比北朝、隋唐更盛,说明宋代抑制土地兼并之力度与效果皆不及此前的北朝、隋唐。但不能因此就说,宋代的基本国策是不抑兼并,甚或说宋代实行促进土地兼并政策。
上面的讨论,表明北朝、隋唐均田制成立之时,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唐建中元年(780)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也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是我们对秦汉至两宋土地制度情况的基本估计。同时我们又认为,宋与中唐以前相比,我国的土地制度情况还是发生了许多明显的变化。具体地说也就是,在民田方面,土地所有权继续深化,土地买卖更频繁,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加速,土地更集中,贫富分化更严重,租佃关系也更发达;在官田的运营方面,大量官田民田化:或仿效民田办法出租土地,或仿效民田办法出卖官田。上述这些变化大体上都属于量变范畴,或者是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不是从“抑制兼并”到“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全面、准确地把握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这一变化,必将有助于全面、准确地研究唐宋时期各个领域的变化。
对于唐宋时期的社会变动,其实唐宋时代的人已感受至深,他们常常惊呼世道之怪和世道之乱。如北宋苏洵、石介等人都对此作过系统总结。他们的总结,涉及到了等级制的变动、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动、人心风俗的变动、社会力量的变动。这些变动,如果从现象上看,无疑是“乱”和“怪”。因为,这些变动打破了人们早已习惯的社会状态。但如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审视,无疑是一种变革。换言之,变是通过乱体现出来;表面是乱,实质是变。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变革的一大特点。因此,对于唐宋社会,我们应该以变动的历史观,透过怪和乱的表面,从社会变革的深层来思考,去阐释那引发社会变革的深层动因。应该从生产力的发展去找寻唐宋社会变革的深层原因。但问题是,生产力的发展又是怎样引起唐宋社会的变革的呢?
人类社会有两种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历史比商品经济悠久,商品经济的前程则比自然经济远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不断推进,生产越来越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这就必然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于是乎,在商品经济业已存在的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最终集中表现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唐宋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使商品经济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学者称之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
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对立运动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是自然经济的退却。伴随着自然经济的退却,原来建诸其上的社会关系、政治制度、思想观念必然受到冲击,发生相应的变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具体说来,商品经济对唐宋社会变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商品经济赋予了唐宋社会新的时代特征。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稳定性。与此不同,商品经济则是一种面向市场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经济,其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都必须仰赖于外部市场。它具有开放性、流变性和分化性等内在特征。这样,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必将发生一定的冲击和瓦解。而从唐宋社会的各个方面来看,则无不深深打上商品经济的烙印。在政治领域,门阀士族衰落,庶族地主兴起。伴随着门阀土族的衰亡,科举制大兴并取代了过去的九品中正制。对于科举制,我们以往更多地强调它是统治阶级的选官制度,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实际上,它的产生,在当时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它使社会各阶层都有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尽管这种平等竞争极为有限,但在古代那样的等级社会中,它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这充分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是商品经济大发展时代的产物。在制度领域,土地日益摆脱政治力量的束缚卷入到流通之中,“田制不立”取代中古田制;赋税制度随着两税法的推行,统治者不得不推行和买、预买、折买、和籴、博籴等政策措施,通过市场来弥补传统赋税征收上的缺陷,赋税征收呈现出市场化的趋势和特征;禁榷制度领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过去将商人直接排斥在专卖领域之外的直接专卖制再也不能维持,政府不得不推行“官商共利”的间接专卖制,从而导致人中法的勃兴。就连民族政策领域,统治者也逐渐抛弃了过去的和亲政策,转而利用商品经济规律,以互市为手段,处理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关系,出现了签约议和等新的现象。在思想文化领域,日本学者内藤湖南在20世纪初分析唐宋变革时对学术文艺的性质之变化作了这样的概括:经学由重师法、疏不破注变为疑古,以己意解经成为一时风尚;文学方面,文章由重形式改为重自由表达;艺术方面,以五代为分界,以前的壁画大多强调传统风格,以后的水墨画则采用表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方法;音乐方面,唐代以舞乐为主,乐律重形式,宋代以后,随着杂剧的流行,通俗艺术较盛,品味较古的音乐下降,变得单纯以低级的平民趣味为依归。这无疑体现了商品经济的流变性和开放性。一句话,唐宋时期是一个商品经济发展引起各种原有社会要素流动组合的时期,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日益呈现市场化趋势的时期。从商品经济的视角看待社会要素的变动和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市场化趋势,这既是一个资源配置过程,又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还是一个各种关系分化组合的过程。多种过程的交织,赋予唐宋社会开放和流动的特征。唐宋社会所以出现不同于以往的新面貌,就是这些过程交互作用的结果。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和欧美部分学者将唐宋时期称为一个商业时代,言其发生了商业革命,这并非全无历史依据。
第二,商品经济孕育了新的社会力量。由于商品经济是一种富于分化的经济形式,唐宋社会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引起财富的两极分化,而这种分化则直接导致了财富力量的崛起。中唐,社会上出现“至富敌至贵”的说法。唐中后期杨炎推行两税法,其基本精神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宋初“杯酒释兵权”,以土地金钱换取大将的兵权。农民起义提出“均贫富,等贵贱”的口号。这一切都说明了财富力量的崛起。经济力量的增强自然会要求按照新的经济关系规范人们的社会地位。这就必然冲击原有的社会关系。其结果,“贵者始富,贱者不富”的所谓先王之制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动摇,代之而起的是王应麟所说的“贫富贵贱,离而为四”,富、贵、贫、贱处于经常性的转化之中。随着富贵贫贱的不断转化及其分离,旧有的等级制度便再也不能维持下去了。旧有的门阀士族和士农工商等级制也再不能维持,整个社会呈现出流动和分层。
在社会流动和分层的过程中,兴起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富民与财富占有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富占有者除包括富民阶层外,还有大批官僚贵族,他们也占有大量社会财富。而富民则是专指那些占有大量社会财富但没有特权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有的是靠占有土地致富,有的是靠经营工商业致富,还有不少是农工商各业兼营。这个群体,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经营工商业致富的机会,是土地买卖的盛行为其创造了占有大量土地的条件。这个阶层的崛起,完全是财富力量作用的结果。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富人阶层就是财富力量的集中表现。富人阶层的出现,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首先,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宋代以来,最大的变化就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富人在经济中取得了主导支配地位,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角。有鉴于此,宋王朝一改传统的“抑兼并”政策,转而“不抑兼并”。有部分学者过多强调赵宋王朝代表地主阶级利益,因而保护富人。其实,这主要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大势使然。其次,富人阶层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发展。我们知道,中唐以后,租佃契约经济关系得到广泛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这是当时生产关系领域的重大的新发展和新变化。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富人阶层成为社会主要财富尤其是土地占有者使然。因为富人没有特权,他们所有的主要是财富,这就决定了他们不能靠超经济强制去剥削耕种者,而只能主要通过租佃契约实现对耕种者的剥削。试以《水浒传》为例加以说明。以往,我们一想到封建社会就自然联系到人身依附,联系到超经济强制,而很少注意问题的另一方面。《水浒传》中的庄客多拥立庄主,对抗封建官府。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庄主奴役和剥削庄客,庄客应该起来反抗庄主而不是拥护庄主。对此,学术界过去也有一些解释。如果我们将其放到唐宋契约租佃制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分析,则应该是,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契约经济成为主佃关系的主要内容,由此而来,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如朱熹《劝农文》所说:“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家活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今仰人户递相告诫,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这段话,不禁使我们想起了明中叶苏州纺织业资本主义萌芽时,机工与机户之间所形成的那种“机户出资,机工出力,二者相依为命”的相互依存关系。两者实质不同,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以此来看,在租佃关系中,超经济强制已经很弱,经济契约成了主导。通过经济契约,主佃联在了一起,在经济上具有依赖和同一性。正是这种依赖和同一,使得主客站在了一起,这应是问题的根本。这是唐宋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一大重要变化。
第三,商品经济引起了价值观念的变化。传统的价值观念强调“贵义贱利”,而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式。唐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言利的思想主张日益抬头,一批思想家对传统的价值观念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从中唐历北宋至南宋,言利思想与传统价值观的斗争一直贯穿始终,成为社会思想观念发展变化的一根主线。价值观念的这样一种变化和发展,最终导致了功利主义学派的兴起。南宋时期.以陈亮和叶适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反对道学家空谈性命,志存经济,主张经世致用。功利主义学派产生于南宋的浙东地区,这并非偶然。这里商品经济发展,功利主义学派强调功利,无疑就是商品经济注重人性和追求利益的本性在人们思想观念中的反映。因此,陈亮曾提出“农商相补论”,叶适一反千年传统,从根本上第一次否定重农抑商的思想,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与他们的商品经济思想互为表里。所以,就功利主义思想而言,大谈功利是表,商品经济的发展才是里。
以往,在研究唐宋社会的变革时,大家往往忽视对思想观念特别是价值取向的考察。实际上,这是一个社会深层次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规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在探讨社会变革问题时,应给予充分重视。唐宋特别是宋代,言利思想与传统价值观念的斗争,是当时一场持久的思想大解放.当时,社会价值取向从注重形式转向注重实效和注重功利,它体现了人性的要求,赋予社会发展以新的动力,整个社会焕发出一种新的精神面貌。同时,还打破了过去沉闷的思想状态,使社会具有活力并呈现开放的特征。
换个角度来看,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取向的变化,首先改变了整个社会对新事物、新现象、新趋势的看法,从而降低了社会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阻力,有利于新生事物的发展。唐宋社会,对土地占有者从汉唐时号为“豪强”到宋代号为“田主”的观念的转变,对财富占有者财富占有合法性的某种程度的认可,以及对富民阶层重要性的认识和由此而来的反对抑兼并的思想与主张,都与价值取向的变化有关。其次,价值观念及取向的变化,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如唐宋得到普遍发展的租佃契约制,虽然是一种剥削制度,但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无疑是一种最具效率的生产方式,是一种最佳的制度安排。再次,价值观念及取向的变化,使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朝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调整。过去,政府对商人均采抑制之策,而现在在调整政策时,政府不能只单方面考虑朝廷利益,还要同时考虑商人的利益。这在此前是没有过的现象。如果没有整个社会对财富占有合法性的某种认可和对经商逐利行为正当性的认同,这种情况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不论从哪方面来讲,这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都是十分有利的。
唐宋社会的变革不是前后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转型,而是商品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社会要素的流动及其重新组合。也就是说,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唐宋社会的变革。商品经济之所以能够促成唐宋社会的变革,根本原因在于它集中代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通观人类历史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每当社会生产力发展之时,社会剩余产品就必然增多,因此,进入交换的商品也就越来越多,商品经济相应地得到发展。
商品经济是一种富于流动性和分化性的经济形式。这种内在特性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和赋予的。中国社会每一次大变革时代,都是一个商品经济大发展的时期。春秋战国、明清以及近代社会,无不如此。如果我们看一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中国社会多么大的变化,我们就更容易理解这一点。基于此,对中国传统社会而言,我们主张将商品经济问题上升到一种历史哲学意义的高度来进行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并非单向的线性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变革,而社会的变革又反过来促进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其他的经济因素以及政治、思想文化因素的变化,也都对唐宋社会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强调商品经济,并非说其他的因素就不重要。而是旨在说明,在引起唐宋社会变革的诸种因素中,商品经济是最根本的。
唐宋变革表现为
政治、
社会、
经济和文化多方面的转型,而制度的变迁是其最直接的表征。唐宋制度史
研究已经证明,唐宋时期几乎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商税制度、市场制度、货币制度、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等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如果把制度变迁分为三个层面来考察,制度的
内容可以视为第一个层面;制度的展现方式及其
影响是第二个层面;导致制度变迁的因素是最深刻的层面。对制度变迁的多层面考察就是立体地展现唐宋变革的演进形态。
一、唐宋经济制度变迁的总体特点
制度变迁本身是唐宋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对制度内容作清晰描述也是十分重要的。尽管制度的实施常常会偏离制度的内容,研究制度的施行方式有的时候比描述制度内容更为重要,但这并不能否认制度本身是
时代的理性要求,就像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一样,制度可以视为社会脉搏跳动的基线。唐宋经济制度的内容已经有了充分的研究,我们无须再——转述。概括而言,唐宋经济制度变迁有如下特点:
一是私有制的
发展。不论是我国学者所说的土地国有制,还是日本学者宫崎市定等人所说的属于政府庄园的均田地,这一制度瓦解的结果就是唐朝中期开始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唐朝中期,均田制逐步瓦解,土地私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官田也逐步以各种方式私有化。私有制不但得到国家的承认,而且由唐人宋不断增强。在手
工业和矿业中,官营不断缩小,民营日渐扩大也是私有制不断增强和发展的趋势的反映。
二是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中古庄园经济下的生产关系是人身依附极强的宗主部曲关系,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租佃制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地主与佃农是租佃契约关系,佃农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地租的形式也是劳役地租逐步减少,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成为主要形态。在手工业中,唐代官营手工业出现了劳役制向雇募制过渡的趋势。在宋代,雇募制更成为了普遍的方式。
三是国家越来越多地退出经济的直接经营,把更多的经济空间让渡给民间。国家完全依靠建立在农业基础之上的赋役系统支撑国家机器运转,完全垄断很多利益丰厚的经济资源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在政府物资调配、专卖等领域中,国家开始更多地吸纳商人的力量。
四是国家实施管理时,较以前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更多地重视经济效益。在入中、专卖、对外贸易等制度的活动中,都体现了唐宋政府对经济手段和经济效益的重视。
二、制度变迁确立了新的经济运行模式
制度的变迁是一个综合复杂的过程,其内容包罗甚广。这些变迁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
历史发展的总体趋势,也带有不同时代的鲜明烙印,或体现出传承与演变的清晰脉络,或仅是发展趋势上的共同性,其背景与内容已迥然不同。但是,这些总体趋势上相同的制度,作为规则和契约,其广泛变迁的综合作用,为经济发展确立了一个新的运行模式。
新制度的建立使唐宋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汉武帝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作为一种重要社会力量的工商业阶层不复存在了,社会经济运行中,国家与农民成为最重要的两极。经济制度为规定这两极的关系而设立。制定完备的商税制度,建立保障这一制度的官僚系统,不论从保护现有经济秩序出发,还是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对比,都还没有必要,因而也就没有完备的制度可以把商人的财富合理而有效地转化为国家财政,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商人与国家更主要的是对立和争利的关系,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就意味着商人的损失(如国家通过管榷、均输、平准等手段垄断和强占社会资源)。同样,商人财富的增长就意味着国家财政的流失。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商税制度、间接专卖制度等的设立和实行确立了国家与商人新的分利机制。宋代制定了系统的商税征收条例,建立起覆盖城乡各地的商税征收
网络,在作为国家重要财政来源的专卖领域中吸纳商人参与,实行间接专卖,通过商税和专卖税实现了宋朝官僚所说的“富商大贾为国贸迁”。马端临《
文献通考》
总结了这一时期商人和国家关系的变化:“古人之立法,恶商贾之趋末而欲抑之。后人之立法,妒商贾之获利而欲分之。”这里所说的“商”,扩大一点,也可以概括出国家对待“工”的政策转变。
正因为国家与工商业者共利分利机制的建立,工商业的发展在总体上说是对国家有利的。所以从唐朝开始,商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转变,到了宋朝,用来标明商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上特殊身份的限制政策都没有了,“四民皆本”逐步成为基本的社会的观念。在手工业的发展中,官营不断退缩,民营不断扩大。在宋代的瓷器、矿业、纺织等生产领域中,民营都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官营手工业也从唐朝后期开始逐步通过“买扑”、“实封投状”的方式转为民间经营。原来的那种工商业者在社会利益分配中影响甚微的状况改变了,社会利益呈现多元的分配格局。这意味着社会不同的阶层都获得了较以前更为宽松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制度的变迁不仅是经济运行方式的变化,也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商鞅、荀子等法家思想家设想的农业社会最理想的构成就是农民、士兵和官吏。农民为国而耕,士兵为国而战,官吏为国教化,这三种人就是真正能使国家运转的人,其余则都是游食之人,甚至士大夫也如此,即所谓“士大夫众则国贫,工商众则国贫”。在宋代不但士大夫是与皇帝共治天下的人,工商业者也成为国家之本。这不仅没有使国贫,而且加强了社会资源的流动,增强了社会经济的活力,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流动。
国家在社会经济中的主要角色本应是管理者而非经营者。由于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工商业阶层的兴起,国家得以越来越多地回归到它本来的角色。当然,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中,这种回归始终是有限和相对的。唐朝后期和宋朝,可以看到国家越来越多地退出经济的直接经营。长期以来,国家一直是“食租衣税”,基本上通过赋役系统解决国家物资需求,而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和籴”、“和买”及其他形式的“政府购买”逐步增多(李晓教授近来在这方面的一系列研究就说明了这一点)。原来一直由国家自己组织“纲运”完成的数量巨大的物资调配也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实现。如宋朝沿边庞大的军需供给主要是通过“入中”来解决的,国家给予商人比市场利润高得多的“加饶”调动商人的积极性。
更多的经济领域越来越多地向社会开放。原来产、购、销所有环节由国家独占的专卖领域,也逐渐向商人开放。唐代刘晏实行官购商销的盐法,开创了由直接专卖向间接专卖过渡的先例,国家退出食盐的运输和销售环节。宋朝专卖制度仍然沿着这一趋势发展,到蔡京茶法改革,国家退出了茶叶产、购、销等所有环节的直接经营,全部让渡给民间。国家以引榷茶,获取专卖利益。手工业领域,官营的缩小和民营的增长也体现了国家更多地退出直接经营的趋势。
国家在管理经济时,较以前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更多地重视经济效益。在很多经济领域的管理中,经济的手段在不断增加,行政的手段相对减弱。上述的人中、加饶的沿边军需供给、官购商销的盐法、以引榷茶的茶法,不仅国家体现了更多地使用经济的手段调动商人,而且这也是国家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之所以选择人中,正如宋朝大臣曾比较过的,纲运的成本要远大于入中。而刘晏盐法比第五琦盐法增利十倍,蔡京以引榷茶成为北宋茶利最高的时期,也说明国家进行的制度变革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长期以来城市市场的管理实行坊市制度,市场管理被作为城市行政管理的附属措施,实行定时定点的交易,即使人口百万的长安也只有东、西两市。宋代完全废除了坊市制度,城市经济生活开放了,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国家从城市中得到的经济收益也都是以前所不能比拟的。海外贸易方面也是如此。宋代建立了一套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和制度(市舶司及市舶条法),鼓励中外商人的贸易(总体上是既鼓励又控制),以利益的眼光看待海外贸易,民营贸易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使得宋代海外贸易的发展程度远远超过此前任何时期。
私有化则使人们对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占有得到更大的保障。近年来不少学者用制度学派的
理论论述宋代土地私有化对生产力的推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土地私有权的确立对生产者劳动积极性的激励,早在
中国发生第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私有制取代公有制的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虽然均田制与公有私耕的井田制还有很大区别,但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并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生产的进步,其结果是相同的。私有制增强的趋势在手工业和矿业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民营手工业和矿业超过官营就是这一趋势发展的直接结果。
三、制度变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
制度一旦形成,便为经济运行规定了新的模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制度变革并非社会经济以外的某种力量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新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从制度的形成过程而言,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来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制度变迁所反映的唐宋社会变革,不只是制度的内容、制度的影响,更主要的是新制度产生的过程和原因。考察导致制度变迁的各种因素对于揭示唐宋社会变革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制度的变迁总是受宏观的社会、经济背景影响和推动而实现的,这是新制度存在的空间。唐宋之际并没有发生足以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技术革命,但是经历了中古漫长的经济衰落以后,生产力的恢复和经济的迅速增长,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仍然足以引发原有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经济结构呈现多元的状态,另一方面培植了力量巨大的工商业群体。同时,支持国家机器运转的力量也发生了变化,原来被称为工商杂税的收入逐步成为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支柱。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关系已发生了显著变化,体现这一新的关系,规定新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的新制度的产生就成为了必然。
从社会结构的角度而言,最大的变化莫过于世族制的削弱和消失。通过北朝以来不断推进的州郡制、三长制、均田制、府兵制等加强中央集权,改造地方社会的一系列制度,世族制不断受到消减。世族制下相对凝固的社会结构日益松弛,社会流动日益活跃,社会关系、社会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宋代,世族制下的贵贱观念已经基本消失,影响人们社会地位的更多的是财富。人们获取社会地位的方式和目标也有了很大的不同。这也促使作为社会契约的制度发生相应的变化。
但是,制度变迁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在总体上反映这一趋势的同时,以什么样的具体形态出现,则更多地受到特定的历史因素的影响。例如唐代专卖制度的恢复及转变就是在地方(特别是藩镇)势力膨胀、中央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中央财政并排除地方政府对盐务的干预和盐利的分夺。而宋初的盐法因为对五代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新的分利机制,特别是淮浙盐法因为与上供体系捆绑在一起,并没有继续唐代盐法所体现的向间接专卖制度转变的趋势。即使后来实行的间接专卖制(交引法和钞盐法)也只在官购商销的基本模式上与刘晏盐法相同,具体内容和运行方式已毫无继承关系。宋代的土地制度、榷茶制度等很多经济制度都并非唐代制度连续演进的结果,而是在宋朝新的环境下产生的。但在总体上一如盐法,体现了与唐代制度演变趋势上的共同性。另如宋代海外贸易制度也表现出了与其他经济制度相同的趋势,就是官退民进,重视经济效益的特点。但是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它受到的制约因素比其他行业更为复杂。从经济角度而言,随着经济重心的南移,航海技术的进步,已经具备了大力发展海外贸易的物质条件。但从政府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宋朝把海外贸易作为财政补助手段和宋朝政府轻宗藩地位重经济实效的取向,而海上又没有任何威胁宋朝国家安全的因素等条件,不论物质条件如何,宋朝的贸易制度也会是另一番景象。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结果的制度,它们的形成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社会经济变革的演进过程。但是,只有在大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揭示影响每一项制度形成的具体因素(这些因素在历史发展的总体趋势中往往属于偶然性),才能丰富而生动地展现唐宋变革的演进形态。从制度的研究而言,只有立体的制度史研究才是活的制度史研究(“活的制度史研究”借用邓小南教授语——见其《走向“活”的制度史研究》)。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现象,它同时也是结果,是规范和动力。对制度内容的描述(这常常需要十分扎实的考证)是史学界历来关注和着力的重点。这些研究已经足以清晰说明制度变迁所反映的唐宋变革的一个侧面。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应该更多关注的是第二和第三个层面的问题,立体地构建制度的研究,立体地展现唐宋变革的演进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