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渔业人户与户籍管理
前已述及,河泊所的主要功能就是管理渔业课税的征解及籍定、编审渔业人户两大事务。本节即对渔户户籍人口与管理这一论题进行探讨。
一 渔户户籍与渔民人口
1.籍定渔户
明初对在全国各地水域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进行定籍,成立了专门的渔户户籍。渔户户籍与军户、匠户等户籍一样,属于世袭性质,且相对于其它户来说属于贱民。如清代戴槃所著的《两浙宦游记》上记载,浙江严州府“旧有九姓渔课,由明至今五百余年,遂力请于大府咨部裁革,各今各渔户改贱为良,而积习为之一变”[1],可见,该地区渔户乃明初籍定,渔户户籍未除之前为贱民,其时才“改贱为良”。
明初所籍定的渔户遍及当时政区所辖各地有渔利之水域,包括内陆淡水水域及沿海海域。内陆淡水水域的渔户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江河湖泊,其中尤以湖广的两湖平原、江西的鄱阳湖平原、安徽的沿江平原及太湖流域为最多。沿海海域则以福建、两广及浙江沿海地区为多。官府对每一定水域、一定数量的渔户设有专门的机构――河泊所对其进行管理,如征收鱼课等。明初所籍定的渔户户数规模十分可观,也就是说,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民人口众多。渔户人口为一活动对象,本身即易迁徙,再加上有一自然的发展过程,渔户有死亡、有增殖。因此,对渔户户籍也应该经常进行重新审定编籍。景泰二年(1451)六月,巡按湖广监察御史叶峦奏言“河泊所之盖设,以民间多有置造海溪等舡捕鱼网利,故将有舡编成业户、定立课米”;然而年岁一久,舡舟有损坏、业户有死亡者其课米尚在,另有新置舟船获利者却无课米;乞“令各河泊所核实业户,无舡及死绝者即与开豁,其有新置舡者编户定课,则贫富适均而课米亦不失原额矣”;其事发下户部讨论认为甚好,英宗即从其奏[2]。
2.内陆水域渔户数量及其变迁举例
明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包括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苏皖沿江平原以及长江三角洲上均有数量众多的大小湖泊,河湖水系密集。这些水域周围聚居着大量专门以打鱼为生的渔民。明中后期,随着河湖的淤废、课税的增加,渔户逃绝流亡,渔民人口急剧减少,有清一代更是如此。
两湖平原:明代前期湖广地区的两湖平原上河湖密集,聚居着相当多的渔户人口,有明人诗文为证:“我闻沔阳湘楚间,楚波浩荡湘洄环”;“水边人家半渔户,唱歌捕鱼自朝暮”[3]。据第二、三章可知,汉阳、承天、武昌、荆州、黄州、岳州、常德等府的渔业经济在地区总体经济结构中均占据着程度不同的重要地位,有的府县甚至在第一产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王守仁《王文成公全书》卷23《兴国守胡孟登生像记》载,兴国州在弘治七年(1494)以前,“民外苦于盗贼,内残于苛政。滨湖之民死于鱼课者数千余家”;后胡孟登任知州,吏治清明,局面才稍有改观[4]。明初兴国州共设置3个河泊所,此言死于鱼课者即达数千余家,可推知其渔户数量之多。湖广各府所设河泊所多则二、三十个,少也有好几个,且各河泊所所收鱼课绝大部分不低于、甚至远远高出兴国州之河泊所。由此可以想见其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民人口在总人户中是占很大比重的。
南直隶池州府:池州府府属各县之河泊所原额鱼户有2103户,至正统五年(1440)十二月,知府叶恩奏言死亡者已达1396户[5]。池州府明初共设 有8个河泊所,渔户达二千多户,规模颇为可观。然而,从洪武十五年(1382)河泊所官制公布后至正统五年不到六十来年,鱼户死亡达66%,仍存者仅剩34%。当然,其“死亡”鱼户中很有可能包括逃亡人户,因文言词汇“死亡”本身即包括现代词汇中死绝和逃亡两种意义,但总之是渔户人口日益消耗。
扬州府泰州:崇祯年间淤溪薄湖河泊所所辖里图户口有六里,另外,在城里图户口六里中又有船户四里。如此,则船民渔户共十里。泰州所辖五乡二十六都十二场并在城及河泊所人户共有一百八十九里[6]。以此计算,泰州渔户人口居总人口的5%有余。康熙《扬州府志》卷4《赋役志下》载泰州合计共人丁64303丁,河泊所共实在人丁3210丁。河泊所人丁数居泰州人丁总数的约5%,与前述渔户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几乎完全吻合。
太湖地区:明代太湖流域的淡水渔业也很发达,其渔户人口必不在少数。这从方志记载中可见一斑,嘉靖《吴江县志》卷10*载,该县有鱼甲(俗呼为鱼头目)三十三人,“辖鱼船户二千四百六十二”。一县之渔户即达2462户,以每户5口计,共有12000多人,可以想见整个太湖地区的渔户人口之多。
据第六章知,从明末崇祯年间至清康熙年间,泰州淤溪薄湖河泊所在册渔户人丁数量变化不大,但这并不说明自明至清的渔民人口数量少有变迁,而可能是因为前期为户口单位的 “丁” 后期仅代表赋税单位。事实上,全国各地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户人口数量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渔民以舟为家,四时居五湖风浪之中,易于迁徙。由于渔利的下降及日趋沉重的课税负担,渔民流绝逃亡的现象极为严重。如英宗正统八年(1443)三月,一次即免除湖广荆州府所属河泊所逃亡业户岁课米16104石有奇、钞43082贯462文、鱼油麻28996斤、鱼鳔191斤有奇、翎毛185165根[7],由此可以推知其渔民逃亡数量之多、规模之巨。南直隶太平府当涂、芜湖、繁昌三县明初渔户数量颇为可观,但至嘉靖元年三县已只剩下320余户,当涂县261户、芜湖县40户、繁昌县20户[8]。江西九江府湖口县逆沙夹河泊所明初洪武年间额定渔户有一百八十四家,后仅存五十余家,消耗几达三分之二[9]。道光《上元县志》卷8《民赋志·户口》载明万历年间应天府上元县审编户口有坊厢户6129丁、船居户598丁、里甲户凡20990丁,总27700有奇。如此,则船居户(渔户)约占2%,如以每户二丁计,则应有约300户;以每户5口计,约有渔民人口1500人。该志又载,“旧志谓嘉靖末年户口尚及正德之半,而万历中才及五分之一,此赋役日增、逃窜日众之故”[10];按此比例计算,则正德年间应有渔户约1500户,渔民人口7500人;嘉靖年间也尚有渔户750户,渔民人口3750人。由此推断,明初的渔户人口当颇为可观。由于赋税额日益加重,人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
各个时期的兵灾战火也是造成渔户人口消耗死亡的一大因素,如扬州府高邮州“因咸丰中兵燹,湖西渔户丁星散”;同治十二年(1861)知州莫祥芝奉藩司梅启照之饬令招募新渔户顶替,却无人应募;之后,其渔户出办银遂全行缺征[11]。
3.沿海地区渔户数量及其变迁举例
长江三角洲江浙沿海一带的渔民以海为生,其数以万计。光绪八年(1882),两江总督左宗棠以江苏沿江海州县捕鱼为业者甚多,而崇明尤为各海口渔户争趋之所。渔民于內江外海风涛沙线无不熟谙,其中不乏有技勇而悉洋务者。乃令以苏松太道员为沿海渔团督办,于渔户每百人中选健壮三十人编练渔团以捕盗缉私,兼备水师之选根据其统计,仅江苏一省自川沙迄贛榆滨临江海之二十二州县之渔户即约达数万人[12]。嘉庆九年(1804),海寇蔡牵肆扰,官员德楞泰奉命按阅闽、浙,议申海禁,认为不数月盗可尽斃。浙江温处道陈昌齐驳斥说:“环海居民耕而食者十之五,余皆捕鱼为业。若禁其下海,数万渔户无以为生,激变之咎谁任之?”[13]根据陈氏之言,沿海居民以耕种为业者之居其半,而以捕鱼为业的渔民亦居其半。以上均为粗略统计或模糊估计,就笔者所见,史料中亦有具体渔户户数统计,可大体说明沿海渔民数量之众。
浙江杭州府:成化《杭州府志》卷14-15记载其时该府海宁县本县河泊所辖有船户1176户、鱼户528户,岁课实征钞2884锭;硖石河泊所辖有船户755户、鱼户80户,岁课实征钞1021锭。其它几县的船户及鱼户数缺载,但岁征课钞数则都有载。假定同一个府各个县所辖的渔户,其课税负担基本相同;则根据前两个河泊所的渔户数量及岁征课钞数可大致估算出该地区渔户每户所缴纳的鱼课钞数;根据这一比例则可计算出全府所辖的渔户数。据第六章第四节估算知,杭州府共约有2.4万户渔户。渔户以舟为家,一般都为小家庭,儿子结婚后即与父母分舟另过,很少两家同挤在一舟之上者。有诗云:“柳下渔舟小亦宽,两家十口共团栾。醉来唱彻渔家傲,千丈风波冷眼看”[14];据此可知,渔户家庭一般来说都是一家五口。故以每户五口计,则杭州府共约有12万渔民人口(详见表6.4.3)。
广东儋州:儋州明代只设一个河泊所,正统十二年(1447)十二月,所官奏言该所原额有蛋民船网等业2200余户,后因充军、逃亡之故遗下无征鱼课米880余石,“积年负累里甲赔纳,乞如诏书例开豁,庶不贻民患”[15]。据此奏来看,儋州明初所辖渔户数是极为可观的,广东地区其它府州所设之河泊所更多,则其渔户人口当更为可观。但于内陆水域一样,其后亦出现渔户死绝逃亡的现象。
福建兴化府:明初该府共设四个河泊所,弘治《兴化府志》*卷11载,府属河泊所所辖各色业户365户;莆田县莆田河泊所辖业户计980户,船丁300名;黄石河泊所辖各色业户计791户,网丁、哨丁共283名;莆禧河泊所辖各色业户计836户。四河泊所各色业户总计2972户,福建沿海其它府州明初设置河泊所更多,其渔户总人口规模十分浩大。
如前所述,不仅长江中下游地区存在渔户逃亡、渔民人口减少的趋势,全国其它地区包括沿海一带也同样如此。如英宗正统五年春正月,因“办课人户死亡消耗”而不得不免除“四川建昌卫河泊所课额米四百一十八石有奇”[16]。洪熙元年(1425)冬十月,“福州府连江县河泊所鱼课一百五户皆绝,其课米二百五石四斗无征”,在地方官的奏请下予以除免[17]。隆庆《潮阳县志》卷8《风俗志》载广东潮阳县境内西南江上有蛋户,“男妇皆以舟楫为居,捕鱼为业。旧时生齿颇众,课隶河泊。近或苦于诛求、逼于盗贼,辄稍稍散去。或有弃舟楫入民间为佣保者矣”;卷7载嘉靖三十一年(1552)有蛋户41,嘉靖四十五年已只35户,短短十四年间就减少了6户,可见蛋户逃绝严重。又德庆州“旧额蛋户440户,今(嘉靖年间)不及十之二矣”[18]。廉州府钦州在嘉靖十一年本有蛋户11、口104,其后不久即逃绝3户,惟存8户。蛋民签军,上述11户蛋户中原有军丁76名,然而逃绝了69名,惟存7名,可见逃亡现象极为严重。[19]凡此种种,都说明渔户人口数量渐趋下降。
[1] (清)戴槃《两浙宦游记》(无卷数),第147页。(近代中国史料从刊续编第76辑)
[2] 《明英宗实录》卷250,第5415页。
[3] (明)谢晋《兰庭集》卷上《送杨水虞复官沔阳》。四库1244-436
[4] (明)王守仁《王文成公全书》卷23《兴国守胡孟登生像记》。四库1265-645
[5] 《明英宗实录》卷74,第1446页。
[6] 崇祯《泰州志》卷2《建置志》。
[7] 《明英宗实录》卷102,第2072页。
[8] 嘉靖《太平府志》卷4《政治志·户口》。
[9]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10] 道光《上元县志》卷8《民赋志·户口》。
[11] 民国《高邮州志》卷1《民赋志·田赋》。
[12] 《清史稿》卷133《兵四·乡兵》。第3960页。
[13] 《清史稿》卷362《列传一百四十九·陈昌齐》,第11400页。
[14] (明)陈谟《海桑集》卷2《题渔乐图》。《四库全书》第1232-562。
[15] 《明英宗实录》卷161,第3125页。
[16] 《明英宗实录》卷63,第1197页。
[17] 《明宣宗实录》卷10,第293页。
[18] 嘉靖《德庆州志》卷7《提封志下》。
[19] 嘉靖《钦州志》卷3。
二 户籍管理及改革
1.明代牌甲编审
前已述及,明初朱元璋籍定了大量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人口为渔户,渔户的管理也有同民户里甲相似的一套制度,设有网首、小甲等。扬州府泰州淤溪薄湖河泊所所辖渔户更直接编为六里,城中又有船户四里,与民户里甲制度无异。渔民以船为家,四时放棹于烟波风浪之中,在沉重的课税负担下最易于迁徙逃亡;据湖为盗、劫掠行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利于官府税收及管理。因此,对渔户进行牌甲编审以便管理即成为较可行的办法。如江西南昌“府东境七里泷,有渔舟数百艇,時剽行旅”,邑人万观“编十舟为一甲,令画地巡警,不匝月,盗屏跡”[1]。明代中叶,江西南康府安义县还发生过宁王驱协九姓渔户助其造反之案;有鉴于此,官府即对渔户进行严格而周密的牌甲编审,如王守仁《行江西按察司编审九姓渔户牌》记载:
拘集(安义县)杨子桥等九姓渔户到官,从公查审,要见户记若干、丁计若干,已报在官若干、未报在官若干,各驾大小渔船若干,原在某处地方打鱼生理。著定年貌、籍贯,编成牌甲;每十名为一牌,内佥众年畏服一名为小甲;地方多寡,每五牌或六牌为一甲,内佥众年信服一名为总甲。责令不时管束戒谕,仍地原驾船梢粉饰方尺,官为开写姓名年甲籍贯住址及注定打鱼所在,用铁打字号火烙印记,开造印信手册在官……仍即通行南昌等一十三府及各州县一体查处编立牌甲,严加禁约施行、造册缴报查考。[2]
由上可知,其编审
内容极为详细。统计项目有渔户户数、渔丁人口、渔船大小及数量,从事渔业生产的水域。登记渔民人口的年龄、籍贯、相貌,然后将所登记的渔民编成牌甲。与里甲编审基本相同,每十名渔丁编为一牌,从中选出一名大家都信服的人为该牌的小甲。每五牌或六牌编为一甲,根据各个地方渔户数量的多少而定;从中选出一名众人都信任并服从其管理的为总甲。责令各小甲及总甲约束管理好辖下的渔户,在各自原驾驶的渔船船尾粉刷出一尺见方,其上注明户主的姓名、年龄、籍贯、属何牌甲、渔船住泊处及在何处水域打鱼,并用专门的铁铸模件在上面烙出特定的记号。另外再根据以上各项开具详细的印证凭信,编成手册,做为官府稽查的凭据。从调查统计到登记注册到编审管理的一系列程序都十分严密,可见其编审制度之严谨。基于此,通令江西全省包括南昌等一十三个府及其各个州县都按照这一编审制度编立牌甲,严令各级组织加以很好的施行,造成册籍级级上报,以便随时查考。虽然如此,渔户逃徙流亡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江西南昌府五河泊所所辖渔户从明代初年到万历年间“虽渔户册籍如故,而岁久便逃绝影射,莫可胜言”。
有的河泊所所辖水域分属于二个或好几个县,这其间便有一个对渔户的跨界管理的
问题。如南直隶宁国府南湖河泊所所辖渔户有五分之三属于宣城县,另五分之二属建平县;渔潭河泊所所辖渔户属宣城县者居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分属南陵、泾县、宁国三县。有时甚至出现河泊所官署在某府县,而其所辖从业之渔户则大多在另一府县地域之现象。如“应天府溧水县奏三湖葛家埠、三湖新沟二河泊所虽为本县所属衙门,其捕鱼等户俱在太平府当涂县;难于钳制,请改隶当涂县为便”,英宗诏从其请[3]。由此可见,为方便对渔户的管理,在长时期的经验实践后,其体制即有所调整。
2.清代保甲编审
前述江西虽制定了严密的渔户牌甲编审,但至明代后期仍然出现渔户大量逃亡的现象。这是因为制度行使之初尚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则逐渐松懈,便不能再收到很好的效果。于是,牌甲编审制度便不断地被重申,每隔一段时期就可能出现一轮新的编审。有清一代,对各地渔户仿照保甲法进行编审者多有记载,沿海一带为防渔民为倭寇所胁诱助纣为虐而进行保甲编审者更是层出不穷。
内陆各地淡水水域如鄱阳、洞庭、太湖等地都有对渔户进行编审的记载。如江西鄱阳县居于湖滨,为盜賊所出沒;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安徽石埭人沈衍庆调任鄱阳知县,“编渔户,仿保甲法行之,屡获剧盗”[4]。凡广阔无际、茭芦丛生的荒僻水域向来即为盗贼出没之地或农民起义的根据地,故官方认为对渔户的编审尤为重要。如清廷官员吳進义上疏言:“太湖界江、浙,渔船奸良难辨。请照海洋例巡哨,支河小汛,饬两省陆路兵巡查,则声势联络,奸宄敛迹。”吴氏因此而受到皇上旨令嘉奖[5]。又有记载云常安久在浙江为官,多有惠政,其中之一就是“尝用保甲法编太湖渔舟,清盜源”[6]。洞庭湖地区同样如此,康绍鏞于道光五年(1825)调任湖南,即“编查洞庭湖渔船,以軍法部伍之,盜無所容”[7];将湖区渔船按军队法制编审,其管理类似于水军。长江中下游一带,凡有长江水師驻守之处,“渔船由水师编号稽查,以清盜源”[8]。凡此种种,都已做为上述官员的良好宦绩而载入史册,可见都是在当时当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良好声誉的事迹。
除了防御盗贼外,为便于征收渔业税,也采用渔船编号的方式,“太湖渔船,大小不等。其最大者曰罛船,亦名六桅船,每年编号烙印,各在所属县分,苏属四十八只,常属五十二只”[9]。安徽安庆地区“业渔之人固多属土著,然外来渔船亦间有之,如湖北渔船、江西江苏渔船,每值取鱼时即联翩而至,大率秋来春去、岁以为常”;清时期官方有司每年都必定要派遣人员协同各庄地保将所有土、客各渔船编列号次,以便于稽查[10]。
沿海一带的渔船保甲编审以固海防之例更是不胜枚举。清初平定浙江后,沿袭明制,严守海防。顺治八年(1651),下令宁波、温州、台州三府沿海的居民內徙,以绝海盜之踪。康熙二年(1663),又于沿海设立樁界,增设墩堠台寨,驻兵警备[11]。雍正六年(1728),在迈柱的疏请下,确定沿海商船、渔船各自的帆檣符号,以区別奸良[12]。黄六鸿奏请“渔舟、埠船一例编保”[13]。其后乾隆二十二年(1757),制定了更为严密的牌甲编审十五条,其中之一即为:“沿海等省商渔船只,取具澳甲族邻保结,报官给照”;凡渔船填上“船主年貌籍貫。其內洋採捕小艇,责令澳甲稽查。至內河船只,于船尾设立粉牌,责令埠头查察”;“其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归就近保甲管束”[14]。顺治十一年浙江巡抚秦世祯上疏言“沿海渔舟,往往通寇”,请求按照保甲法进行编审;编审方式为以二十五舟为一队,沿海无事之时仍旧听渔民採捕打渔为生,有战事爆发时则协助守御。其疏言均得到采纳[15]。另一浙江总督兼管巡抚事的李卫对此则采取“渔舟入海,给牌察验;鱼盐征稅,充诸项公用”的办法[16]。关于沿海的渔民户籍管理,欧阳宗书先生的《海上人家——海洋渔业
经济与渔民
社会》一书有详细的专门论述,此不赘语。
3.甲首职任与户籍改革
渔户牌甲或保甲中选出的牌长、保长、甲长或称网首、催首、业甲、小甲等,其职任除协同官方管理渔民外,主要即负责征收各自所辖渔户应缴纳的渔业税贡。如杭州府仁和县临平河泊所设有网首20名、小甲200名,海宁县河泊所设有网首22名,硖石河泊所设有网首10名[17];又据表7.4.3所示则可以推知,大约每百户左右设网首一名,每十户左右设小甲一名。各河泊所网首、小甲负责相应对象的鱼课收解。
由于渔民的居住方式与生活习性最易于迁徙,沉重的课贡负担更促使其迁徙逃亡,故渔业课税的征解相对于定居一地之民户的农业赋税来说便要困难得多。其管理制度也就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如无为州之渔课原以里长任催征,渔人收解;但由于渔人与里长素不相习、平时少有交往,而且渔人以舟为家,易于迁徙,在不堪渔业课税的重负下纷纷逃亡;以致任催征之里长因为“无能问渚水滨”而“赔累不堪命”。康熙六年(1667),在本州士绅联合议定下以渔户催征、并以渔户收解,各部门都以为便,于是里长赔累之苦才得以消[18]。
在河湖逐渐淤浅、渔利逐渐下降、渔业经济不断萎缩的情况下,渔户归入民户、渔课摊入田亩即成为大势所趋。事实上原来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民大多也已转为渔农并作或改从农业,原来的渔业课税多已变质而非纯为渔业税,或者有的只是沿袭旧名而实质上已是垦殖税。如崇祯年间乌程县岁征渔课钞1344锭,由全县渔户办纳解府再转解户部。万历元年(1573)巡按御史庞准条陈将“渔户归民户”,渔课“纂入条鞭随粮带征”。后至万历三十六年因水灾,钱糖县之田赋钱粮停征,“惟渔户得利,丁钞似难概免”,故又单独划出“零征府库起解”。但至四十一年间“仍旧纂入民户条银,一体征解”。志书之纂修者并慨叹曰,“今之渔丁绝者多,即百长未必业渔。况入条鞭之后,其于渔绝不相干矣”;再加上“奸胥时一挑弄,几至捕风捉影”,致使小民“手足无措,良可悯叹”;此情此景,时人呼吁“须贤明父母大为清审,从业渔之家就其殷实者立为百长,而素不业渔者悉行开释,庶为公私两便”[19]。渔民的逐渐消亡、渔业经济的日益衰落、税收制度的弊端丛生由此清晰可见,不合理的制度亟待改革。
清初年间,“各省河泊所有专设所官者、有归并有司兼理者,其税课或征之渔户、或编入地丁”[20]。又如康熙年间太平府芜湖县所征“路西湖草场银”数注明为渔户办纳,又“江南省兵部黄马群场租银”224两,在府总条下注明系芜湖县佃户办纳,而在芜湖县条下则注明系渔户办纳,可以推知原来从事渔业的渔户其时已转从佃业。另有“兵部青峰草场”及玉脸、枣骝、陆户三群场租银,前者系当涂、芜湖二县佃户办纳,后者系繁昌县佃户办纳;万春湖于万历初已成为青峰草场并使民取草纳租,此处对“路西湖”所征亦为“量出草场银”[21]。据此,路西湖、万春湖水体与草场草地之间的变迁互换关系已非常明显,至少也有相当部分湖面成为草场。由此即不难推知,上述当涂、芜湖、繁昌三县的佃户原来可能都是从事渔业的渔户。而在水面涣散、水体萎缩后渔户开始兼业或已转业。如此看来,渔户归入民户、渔课纂入条鞭一体征收的改革即使偶尔有所反复,也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内陆地区的渔户与闽广沿海的蜑民一样,属于为别人瞧不起的贱民一类。如前述清光绪年间将浙江严州府九姓渔课之各渔户改贱为良之例。可见,渔户原为贱民,归入民户后才算是“改贱为良”。闽、广沿海的蜑民更是自古以来就被视为贱民,不许其上岸陆居,不许改营他业,更不许与别族通婚。如雍正以前,“广东蜑戶以船捕鱼,粤民不容登岸”,雍正七年(1729),世宗特谕禁止这种不公平的行为,准许蜑民在近水的村庄居住,并与齐民一体编入保甲”。看来似乎蜑民所受的不平等待遇已得到改观,但事实上,来自社会的一种深层的歧视和偏见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消失。例如时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户部尚议定凡“广东之蜑户,浙江之九姓渔船”,以及诸如此类者,必须在“报官改业”经四代以后,“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22]。
[1] 《明史》卷281《列传第一百六十九·循吏·万观》,第7194页。
[2] 《王文成公全书》卷31。
[3] 《明英宗实录》卷102,第2067页。
[4] 《清史稿》卷491《列传二百七十八·忠义五·沈衍庆》,第13569页。
[5] 《清史稿》卷317《列传一百四·吴进义》,第10730页。
[6] 《清史稿》卷338《列传一百二十五·常安》,第11065页。
[7] 《清史稿》卷381《列传一百六十八·康绍鏞》,第11630页。
[8] 《清史稿》卷135《兵六·水師》,第4024页。
[9] 《太湖备考》卷16《杂记》。
[10] 民国《宿松县志》卷18《实业志·渔业》。
[11] 《清史稿》卷138《兵九·浙江海防》,第4109页。
[12] (清)迈柱《编查渔船保甲疏》,《清经世文编》卷75《兵政六·保甲下》。
[13] (清)黃六鸿《保甲三论》,《清经世文编》卷74《兵政五·保甲上》。
[14] 《清史稿》卷120《食货一·户口》,第3481页。
[15] 《清史稿》卷240《列传二十七·秦世祯》,第9544页。
[16] 《清史稿》卷294《列传八十一·李?》,第10334页。
[17] 成化《杭州府志》卷14-15《公署》。
[18] 嘉庆《无为州志》卷7《食货志·民赋》。
[19] 崇祯《乌程县志》卷3。
[20] 康熙朝《大清会典》卷35《户部·课程四·鱼课》。
[21] 康熙《太平府志》卷10《田赋上》。
[22] 《清史稿》卷120《食货一·户口》,第3491页。
小结
综上所述,元末兵燹,明太祖朱元璋在与湖广渔家子陈友谅争雄时,即已充分认识到渔业的重要性,平陈后沿袭了陈氏对湖广水域的渔业管理,设置了大批渔税征收机构――河泊所,在统一各区域的过程中又陆续于各河湖水域设置该机构,建国后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置河泊所,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严密的渔政制度。早在元代,即有河泊课之征、河泊官之设,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系统地设置河泊所则自明初始。明代河泊所的分布遍及内陆河湖淡水水域与沿海地区,洪武时期,全国各地之河泊所即已形成基本的分布格局。据笔者所见资料搜集所做统计,可考者达420所,其中以湖广设置数量最多,南直隶、广东、浙江、福建、江西次之,直隶、云南、广西、四川又次之。估计明初所设河泊所尚不止此数,可能多达689所。明初设置河泊所时,对其水域面积、征课数额应达规模可能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其中一些征课太少,或者鱼利较少而所定课额过高的河泊所,地方官纷纷奏报其存设的不合理性。正统七年朝廷即颁布了一个以各项鱼课征收数额衡量的河泊所存废标准,正统景泰年间即有一批河泊所被裁革,为河泊所大批裁革的第一阶段,但持续时间较短,裁革较为集中。景泰以后至正德末年以前为河泊所存设的一段稳定时期,河泊所裁革极少。明中叶以后,尤其在正德末年以后,长江中下游地区沿江的中小型湖泊淤浅、淤废的速度加快,各河湖鱼利亦大量减少,各河泊所又开始陆续裁革。其中嘉靖后期及隆庆、万历二朝裁革最多,为河泊所大批裁革的第二阶段,且裁革频率日益加快,裁革态势一直持续。时至万历十五年(1587,万历《大明会典》纂修年),全国已只剩103个河泊所。估计其后之裁革趋势未变,仍陆续裁革,直至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国仅剩下21个河泊所。时至清代后期光绪年间全国之河泊所已一所无存。各河泊所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办公公署,大都由正厅(正堂)三间、门楼一间、官吏厅(私居房或称后堂)三间等建筑所组成。各河泊所一般均设河泊官一名,又称河泊所大使;吏员一名,称为攒典。河泊官吏的主要职责即为征解鱼课,管理渔户。河泊官并未有官阶,属未入流之类。河泊官前期无俸禄,其职薪直接由所管渔户网甲供给;后期则改为由官府发俸,所享俸禄亦因地而异,有月支一石二斗、二石、三石者不等,但大多数地区为月俸米三石。总的来说,河泊官之地位与所享待遇均较低,然出任河泊官者,其素质并不低,有吏员、监生,甚至有为科贡举人者。除云南等偏僻省区之河泊官由土官充任的特例外,其它省区均采用流官制,且同其它职官的任命一样,实行地域回避制,即本地人不在本省区作官而是赴任外省。
明清时期官方朝廷对内陆水域及沿海地区渔户征收的渔业课税名目繁多,有人丁税、鱼课钞、渔船税、渔盐税、鱼苗税等,渔税是政府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各项课税因时因地而异,有的税
目前期存而后期取消,或者被其它税目所取代;有的税目则一直存在;有的税目某些地区有,其它地区则无。总的来说,鱼课钞及渔盐税自始至终都存在,人丁税和渔船税则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前者有而后者无或者刚好相反。各类渔课又细分成多种名目,包括正课银、扛解银、水脚银、耗羡银等。有的细目是随着时间的
发展而逐渐增加的。一般在前期税制之初,税目少、税制简单、税额较低;后期则税目多、税制复杂、税额升高。鱼课之外,岁贡也是一项大宗需索。各地名贵鲜鱼如鲥鱼、鳗鲡、鲟鳇鱼、大小黄鱼等以及名优加工特产如鱼鲊等是岁贡鱼产品中的主要贡物。明代前期的渔课按所征之物可分为本色与折色两大类,本色之征一般即为渔民渔获之物或加工产品如干鱼、鱼油翎鳔等,折色之征大多为造船所用物料如黄白麻、铜铁、线胶等。本色、折色之比例因时、因物而异,有的全征本色,有的全征折色,有的本、折各半,有的本三折七。明代后期及清代,原征本色、折色者大都折征银两,不过折算多仍按原本折之比例。折色价有定额,渔民负担前后变化不大,本色之征则因物料价值时有变更而有较大波动。但折色之征因不同时期货币的通行情况有异而时征钱钞、时征银两,间或又兼征铜钱,各地区也有不同。因不同货币在不同时期的使用价值各异,故渔民的课税负担也就因所征货币的种类而有轻有重。明代的征课水域几乎涉及所有的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浅水高塘等水体。其课分为官湖课、潭钞课、浮办课、浅水课、高塘课等种类。朝廷一般以鱼课初设时有司官吏所点为定额,有明一代,官方朝廷总力求鱼课总数能保持原额而不减少。河泊所每年所征之课如不及上年之数,朝廷要按所亏欠比例杖责其河泊官并追征欠课。然而,由于湖泊的淤塞演变,产鱼水域有坍淤消涨之变化。鱼利渐少,鱼课难征,渔户死亡逃绝的现象日益严重,力求鱼课保持原额的愿望往往难以实现。朝廷即屡屡颁布豁免拖欠已久、难以征收的渔课。但在官府的政令与实际执行措施之间,往往又并不吻合,渔政管理上存在诸多弊端。
明初籍定了在全国各地水域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成立了专门的渔户户籍渔户户籍与军户、匠户等户籍一样,属于世袭性质,且相对于农户等户籍来说属于贱民。直至清代,有些地区的渔民仍属贱民一类,沿海地区的蜑民更是众所周知。明初所籍定的渔户遍及当时政区所辖各地有渔利之水域,包括内陆淡水水域及沿海地区。内陆淡水水域的渔户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各江河湖泊,其中尤以湖广的两湖平原、江西的鄱阳湖平原、安徽的沿江平原及太湖流域为最多。沿海海域的渔户分布则以广东、浙江、福建为多。明中后期,随着人口的增加、河湖的淤废、课税负担的加重,内陆水域渔户大量逃绝流徙与死亡,由于官方将逃绝户之课额摊征于仍存之渔户,更形成恶性循环,在籍渔户数量与实有渔民人口都大量减少。清代亦同样如此。沿海地区则由于倭患的
影响,官方实行海禁政策,在海洋渔业生产所依赖的沿海各海岛据点更严禁棚民寮户等居住以防患,实际等于断绝了渔民的渔业生产之路。清初为平
台湾郑氏所行政策亦复如此,甚至行迁海令。在海禁高压政策下,渔民要么铤而走险而为盗寇,少数违禁私自下海捕捞生产,要么则不得不上岸转营他业。此外,官方又有办渔团、签青壮渔丁为兵等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渔业生产的发展。就笔者所作有限
研究所见,其在籍渔户数量及实际渔民人口亦呈下降趋势。渔民以船为家,四时放棹于烟波风浪之中,在沉重的课税负担下大量迁徙逃亡,据湖为盗、劫掠行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明清时期官方对渔户的管理有同民户里甲相似的一套制度,即严格而周密的牌甲编审制度,其编审
内容极为详细,统计项目有渔户户数、渔丁人口、渔船大小及数量、所从事渔业生产的水域,对渔民人口的年龄、籍贯、相貌也有详细记载以备随时稽查。管理渔户的基层组织设有网首、小甲等,即将每十名渔丁编为一牌,从中选一众所信服者为小甲;每五牌或六牌编为一甲,根据各地方渔户数量多寡而定,亦从中选出一名众望所归者为网首或称总甲。即便如此,渔户逃徙流亡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所谓“虽渔户册籍如故,而岁久逃绝影射,莫可胜言”。因此,在河湖逐渐淤浅、渔利逐步下降,渔业
经济不断萎缩的情况下,渔民不得不渔农兼营或转营他业。渔户归入民户,渔课摊入田亩、纂入条鞭即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总而言之,本章从国家和
社会之间的联系这一层面揭示了官方对渔民的控制和渔民对官方的游离及通过渔政制度的改革变迁实现双方关系的逐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