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未发表全部竹简的出土位置图,仅《云梦睡虎地秦墓》一书有《甲组简出土情形》《甲组简复原示意》二图,无法完全了解全部竹简的实际出土位置。但《云梦睡虎地秦墓》附有《竹简篇名、编排顺序与出土登记号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其编排顺序号是连续排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的简号是分篇排的,将二书相对照,即可得出《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简号与《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出土登记号的对照表。根据《甲组简出土情形》一图的体例推断,睡虎地秦简的出土登记号很可能是按照先逐层(由上至下)、后逐简(由左至右)的方法排的,这些出土登记号是了解竹简出土位置的唯一依据。睡虎地秦简在清理时,按其堆放位置分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八组。其中的辛组简,位于墓主人腹下,包括《语书》《效律》《秦律杂抄》《为吏之道》四篇,是篇数最多、内容最复杂的一组。本文尝试根据辛组各篇出土登记号的分布推测各篇之间的层位关系,进而对辛组简册的出土形态和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但可依据的竹简出土位置信息有限,无法作逐简、逐条的讨论,更可能有不少臆测和错误,故名“臆说”。谨希望通过这样的讨论,引起简牍整理者对简牍出土信息披露工作的足够重视。
辛组简的简号与出土登记号可对照列之如下(括号前为简号,括号内为出土登记号):
《语书》:1(辛158)、2(辛151)、3(辛150)、4(辛159)、5(辛164)、6(辛149)、7(辛157)、8(辛152)、9(辛24)、10(辛14)、11(辛21)、12(辛107)、13(辛108)、14(辛109)、15(辛109反)。
《效律》:1背(辛156反)、1(辛156)、2(辛7)、3(辛98)、4(辛9)、5(辛6)、6(辛3)、7(辛141)、8(辛155)、9(辛89)、10(辛91)、11(丁24①、丙199)、12(辛92)、13(辛93)、14(辛94)、15(辛23)、16(辛10)、17(辛137)、18(辛140)、19(辛16)、20(辛128)、21(辛127)、22(辛143)、23(辛154)、24(辛153)、25(辛145)、26(辛148)、27(辛104)、28(辛112)、29(辛113)、30(辛160)、31(辛136)、32(辛135)、33(辛132)、34(辛138)、35(辛111)、36(辛116)、37(辛117)、38(辛129)、39(辛142)、40(辛101)、41(辛97)、42(辛144)、43(辛96)、44(辛95)、45(辛90)、46(辛133)、47(辛131)、48(辛130)、49(辛124)、50(辛134)、51(辛102)、52(辛8)、53(辛162)、54(辛103)、55(辛125)、56(辛99)、57(辛100)、58(辛139)、59(辛146)、60(辛147)。
《秦律杂抄》:1(辛87)、2(辛75)、3(辛74)、4(辛27)、5(辛28)、6(辛25)、7(辛83)、8(辛81)、9(辛88)、10(辛86)、11(辛84)、12(辛64)、13(辛63)、14(辛62)、15(辛61)、16(辛19)、17(辛26)、18(辛11)、19(辛80)、20(辛77)、21(辛85)、22(辛69)、23(辛66)、24(辛67)、25(辛65)、26(辛4)、27(辛12)、28(辛79)、29(辛76)、30(辛70)、31(辛72)、32(辛29)、33(辛82)、34(辛71)、35(辛5)、36(辛18)、37(辛105)、38(辛60)、39(辛78)、40(辛73)、41(辛106)、42(辛59)。
《为吏之道》:1(辛49)、2(辛48)、3(辛47)、4(辛51)、5(辛50)、6(辛45)、7(辛36)、8(辛44)、9(辛53)、10(辛12)、11(辛35)、12(辛46)、13(辛34)、14(辛33)、15(辛32)、16(辛37)、17(辛39)、18(辛55)、19(辛54)、20(辛41)、21(辛122)、22(辛121)、23(辛40)、24(辛17)、25(辛38)、26(辛42)、27(辛57)、28(辛56)、29(辛23)、30(辛22)、31(辛118)、32(辛120)、33(辛119)、34(辛16)、35(辛86)、36(辛15)、37(辛43)、38(辛13)、39(辛20)、40(辛114)、41(辛115)、42(辛58)、43(辛163)、44(辛110)、45(丁15)、46(己104)、47(戊87)、48(辛30)、49(辛31)、50(庚95①、辛41②、辛1①、②)、51(戊14)。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交待一下。其一,上列共一百六十七简,其中《效律》简11(丁24①、丙199)、《为吏之道》简45(丁15)、简46(己104)、简47(戊87)、简51(戊14)四简,不属辛组,不列入本文讨论范围。其二,据《对照表》,编排顺序号为371的简,出土登记号为辛160,属《秦律杂抄》,但据同书图版及释文,此简应属《法律答问》(《效律》简30的出土登记号亦为辛160);编排顺序号为106、108的简,出土登记号分别为辛2、辛161,皆属《秦律十八种》。以上三简,不在《语书》等四篇之内,亦不列入本文讨论范围。其三,据《对照表》,辛组简中存在缺号(出土登记号为辛68、辛123、辛126的简《对照表》未见)和重号(《秦律杂抄》简27、《为吏之道》简10的出土登记号皆为辛12,《效律》简19、《为吏之道》简34的出土登记号皆为辛16,《效律》简15、《为吏之道》简29的出土登记号皆为辛23,《秦律杂抄》简10、《为吏之道》简35的出土登记号皆为辛86)现象。故本文的讨论范围实际上是《语书》《效律》《秦律杂抄》《为吏之道》四篇中出土登记号为辛1、辛3~67、辛69~122、辛124~125、辛127~160、辛162~164的一百六十三简。
在上述一百六十三简中,简号、出土登记号同时相连属的简如下:
《语书》:2(辛151),3(辛150);12(辛107),13(辛108),14(辛109)。
《效律》:12(辛92),13(辛93),14(辛94);20(辛128),21(辛127);23(辛154),24(辛153);28(辛112),29(辛113);31(辛136),32(辛135);36(辛116),37(辛117);43(辛96),44(辛95);47(辛131),48(辛130);56(辛99),57(辛100)。
《秦律杂抄》:2(辛75),3(辛74);4(辛27),5(辛28);12(辛64),13(辛63),14(辛62),15(辛61);23(辛66),24(辛67),25(辛65)。
《为吏之道》:1(辛49),2(辛48),3(辛47);4(辛51),5(辛50);13(辛34),14(辛33),15(辛32);18(辛55),19(辛54);21(辛122),22(辛121);27(辛57),28(辛56);29(辛23),30(辛22);31(辛118),32(辛120),33(辛119);40(辛114),41(辛115)。
简号、出土登记号同时相连属的有五十六简,占全部一百六十三简的34.4%。这说明辛组简的出土位置能够相当程度地反映原有的编联顺序,其出土位置信息是非常有用的资料,可据以复原辛组简册。假设辛组各篇原本是编联为一个简册,其出土登记号的分布就应符合以下规律:出土登记号居中(如辛73~92)的简位于简册内层的可能性较大,出土登记号居于两端(如辛1~20、辛145~164)的简位于简册外层的可能性较大,辛组各篇出土登记号大致以辛82为中心呈对称分布。反之亦然,辛组各篇出土登记号的分布若符合上述规律,就可以证明它们原本是编联为一个简册。辛组各篇出土登记号的分布可表示如下表:
篇名 | 出土登记号分布 | 层位 |
效律 | 辛3、辛6~10、辛16、辛23 | 外层 ↑ │ 内层 │ │ │ ↓ 外层 |
为吏之道 | 辛1、辛12~13、辛15~17、辛20、辛22~23、辛30~58 |
语书A | 辛14、辛21、辛24 |
秦律杂抄 | 辛4~5、辛11~12、辛18~19、辛25~29、辛59~67、辛69~88、辛105~106 |
语书B | 辛107~辛109 |
为吏之道 | 辛86、辛110、辛114~115、辛118~122、辛163 |
效律 | 辛89~104、辛111~113、辛116~117、辛124~125、辛127~148、辛153~156、辛160、辛162 |
语书C | 辛149~152、辛157~159、辛164 |
从上表可以看出,《效律》《秦律杂抄》《为吏之道》三篇出土登记号的分布皆不同程度地符合上述规律,这三篇原本编联为一个简册的可能性完全存在,唯一与上述规律完全不合的是《语书》。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整理小组将《语书》前后两段合为一篇可能有误。整理小组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语书》部分的说明中说:“(《语书》)共有十四支简,文字分为前后两段。这十四支简简长和笔体一致,但后段的六支简简首组痕比前八支简位置略低,似乎原来是分开编的。后段有‘发书,移书曹’等语,文意与前段呼应,可能是前段的附件。”可知,整理小组将前后两段合为一篇的根据是文义。应该说,前后两段在文义上可能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联系并未大到能够证明必须将二者合为一篇的程度,仅凭“发书,移书曹”云云就将二者合为一篇,似乎根据不足。从文义上看,二者可以各为一篇而互不影响。《语书》前段是一篇首尾完整的南郡守腾发给各县、道啬夫的下行文书,行文的目的在于改变“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的情况,发文者、收文者、发文时间、行政指令等文书要素俱全,并不是一定需要再附一份“附件”。《语书》后段也有“府”对“令、丞”的教令性文句,此文的目的在于对“恶吏”加以处罚,而“发书,移书曹”中的“书”,不像是是指前段那份文书,更可能是指后段本身。再来看《语书》各简的出土位置。前段八简分布在辛149~164,后段六简分布在辛14~24、辛107~109。如果后段是前段的附件,二者应该前后接续,则至少应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其一,前段的少数简与后段分布在一起,其出土登记号也分布在辛14~24、辛107~109;其二,后段的少数简与前段分布在一起,其出土登记号也分布在辛149~164。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能证明两段原本是接续的。但实际情况却是,前后两段出土登记号的分布界限清晰,这只能说明,《语书》前后两段相接续的可能性很小。试问,从文义中找不到必须将《语书》前后两段合为一篇的根据,在出土位置上二者相接续的可能性很小,根据什么把二者合为一篇?所以,本文认为,《语书》前后两段应各为一篇,前段可姑且称之为《南郡守腾文书》,后段可据简背题名定名为《语书》。
解决了《语书》分篇问题之后,根据辛组各篇出土登记号的分布,可以得出一种可能存在的辛组简册原有编联顺序:按照由外至内的顺序,辛组简册的第一篇是《南郡守腾文书》(即上表中的语书C),第二篇是《效律》,第三篇是《为吏之道》,第四篇是《语书》(即上表中的语书A、语书B),第五篇是《秦律杂抄》。
接下来,我们将要面对一系列问题:辛组各篇之间有没有关系?如果有关系的话,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辛组简册是墓主人自己使用的书册的偶然纂辑,还是一部完整的官府文书?这些问题目前都无法准确回答,仅有一些蛛丝马迹可供追索。譬如,整理小组指出,《效律》《秦律杂抄》两篇,笔体一致,推测为同一人书写。又如,《为吏之道》《语书》两篇,出土位置前后接续,文义也颇多近似之处,《为吏之道》花了很大的篇幅对“吏有五善”、“吏有五失”进行对比,而《语书》则花了很大的篇幅对“良吏”、“恶吏”进行对比,目的都是教导别人如何做一个好吏。这种出土位置的前后接续和文义的密切联系,恐怕不能说是完全偶然的,因此,整理小组把《语书》视为官府文书是对的,把《为吏之道》视为佚书则未必准确。正因为辛组简仍有不少问题未能解决,整理时,更应该充分尊重简册的出土形态,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可靠的根据。整理小组根据自己对辛组各篇性质的判断,将其分散置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中,这样处理,与辛组简册的出土形态未必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