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卿”曾为古之爵名,且在二十等爵名之外。然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卿”已不再是爵名,而为特指二十等爵中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这一范围的“卿级”爵。亦无“卿侯”之爵名,在《二年律令》中“卿侯”之“侯”非“侯”而为“後”。
关键词: 二年律令 卿 卿侯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多处提及二十等爵名,如《户律》简314至316(第176页)文中二十等爵名全备。《户律》简310至313(第175,176页)、《傅律》简359至362(第182页)和简364(第182页)仅无徹侯一级,其它十九级爵名亦皆全备。这二十等爵名与《汉书·百官公卿表》完全相同。在《二年律令》诸文中又多处出现“卿以上”“卿以下”诸语,“卿”到底为何物?高敏先生在《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1]一文中明确提出,“卿”也是赐爵制的爵名之一,虽在二十等爵名之外,但在《二年律令》中亦为一爵名,而且“卿侯”应当就是“卿”,其等级似在关内侯之下与五大夫之上。且高先生在另一文[2]中也提出这种观点。此处暂且不论这一观点正确与否。
我们先一起回顾一下在秦末起义战争中刘邦曾使用过旧爵的情况。《汉书》卷四十中记载了樊哙因功先后受赐“爵国大夫”、“爵列大夫”、“上闻爵”、“卿爵”等;夏侯婴受赐爵七大夫、五大夫、“执帛”、“爵执圭”、“爵封”等;傅宽也曾受“赐爵卿”。在《西汉会要》卷三十五《职官五》[3] 中单列“上闻”“执帛”“执圭”“卿”等为“旧爵”一目。我们可以看出汉高祖在起义之中使用了各诸侯国和秦的爵名,以此广揽各路人马,激励将士,其中“国大夫”即官大夫,“列大夫”即公大夫,为二十等爵制中第六、第七级爵名。正如高敏先生在其文中所讲刘邦 “既能借用楚国、魏国爵名及周爵名,自然也能借用二十等爵的爵名及已不为二十等爵制使用的商鞅时的爵名。总之,刘邦实行的赐爵制,在爵名上并未尽依秦制,使用了不少非秦王朝的爵名,可以说是爵名的大杂烩时期。”“卿”这一爵名的使用正是在秦末汉初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采用的。统一全国之后,汉的这些临时举措已不再采用,而继承了秦制,确立了二十等爵,《二年律令》就证明了这一点,其它古爵名在两汉也都未曾使用过一次。
《二年律令》中多次出现“卿”字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否仍是某一爵名?我们不妨把《二年律令》中相关律文仔细研究一下。
(一)《户律》简314至316文(第176页)赐宅数: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二)《户律》简310至313文(第175,176页)赐田数: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由(一)(二)对比可知,赐宅律中有徹侯而赐田律中却无,因为徹侯、关内侯虽皆曰侯,但在政治、经济等待遇上二者相差很大,不属于一个档次。徹侯自己有封国,z赐金印紫绶,国中可置相一人,可辖民,徹侯府又置家丞、庶子、行人、洗马、门大夫等官,以理府中事。[1]而关内侯却无此特权。关于关内侯的待遇,颜师古注曰:“言有侯号而居京畿,无国邑”。司马彪曰[2]:“关内侯无土,寄食所在县,民租多少,各有户数为限。”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二六九中记:“关内侯则唯以虚名,受廪禄而已。”因此,关内侯不可以立国,只依所赐田户数收租而无权辖民,徹侯既有封国以食租税,则无须再受赐田。由此,我认为徹侯和关内侯当分两个档次,也不可以统称为“侯档”。[1]有田宅数,若“卿”为一爵名,即使是位在关内侯之下五大夫之上,也应当在其它律文中有赐田宅之数,然它处亦未有赐田宅之文。依此看来“卿”并不是某一爵名。在它处律文中多云“卿”、“卿以上”、“卿以下”如何如何,而把“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一概不提,仅以“卿”字代替。我们且看有关诸文:
(三)《赐律》简291,292文(第173页):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
(四)《傅律》简359,360文(第182页):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为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
(五)《置后律》简367,368(第182,183页):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无適(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後〉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无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由(三)至(五)律文可知,二十级爵名除第十级爵左庶长至第十八级爵大庶长之外,其它爵名全都有,而每当言及这些爵名时都以“卿”字代替,这已十分明显说明了“卿”就代表了这些爵级。李均明先生在其文中[2]也把这些爵名归为“卿”档,甚是。“卿”非指某一爵名,而是包含了从左庶长至大庶长这九级爵在内的爵档。《汉书·爰盎晁错传》云:“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陈直先生在《汉书新证》[3]中指出:“卿疑为汉代高爵之泛称,如朱博传之称王卿是也。”陈先生的怀疑是正确的。据以上三律文,我们已能清楚地知道“卿”非某一专指爵名,而是特指。这样,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其它几处言“卿以上”或“卿以下”的真正含义了。
(六)《传食律》简236文(第165页):
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
(七)《田律》简255文(第168页):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八)《赐律》简289文(第173页):
赐棺享(椁)而欲受齎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九)《户律》简317文(第176页):
卿以上所有自由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稿。
(十)《傅律》简364文(第182页):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
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
根据(六)至(十)律文,与前文(一)至(五)作个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引文(六)(八)(十)中所云“卿以上”指含“卿”档级爵和徹侯、关内侯在内的爵级,他们属于高爵,可以依此四律文享受的政治、经济特权,而其它爵级则不能享有;“卿以下”则指从一级爵公士至九级爵五大夫在内的所有爵等,并不含“卿”级爵在内。(七)文讲的是较低等的爵位拥有者可以获得刍税减轻的权利,然与(九)之规定的高爵“不租,不出顷刍稿。”相比还是相差很大,“卿以上”由于爵高而还享有更多权益。[1]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已经知道了“卿”的真正含义了,它绝非一个爵名,而是特指左庶长至大庶长这些爵。那么,我们又如何认识“卿侯”这个问题呢?前引文(五)有:“疾死置后者,徹侯后子为徹侯……关内侯子为关内侯,卿侯〈後〉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高敏先生在引用此律时有个别文字却有出入,且看高先生的引文:“……关内侯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五大夫……”“卿侯”之“侯”原简图版本残缺,为整理小组依残简所加,故用“□”标出,因二字在繁体字上颇近,故在其后用“〈 〉”加释“侯”就是“後”,整理小组之意已明,即当释为“卿后子”。而且依据上下文的行文来看亦可断出。原简图版并未断开,只是“后”字残缺左边,即“卿”和“子”之间只为一字之空,而高先生却把整理小组的标释符号变成了两个字。“卿侯”一词仅在此处出现,它处未见出现,史书中亦不见有此记载。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第182页):“‘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后子”即在法律上应为其父爵位及相应的权益的合法继承人,一般为嫡长子继承,若无,则选择血缘最近的为“后子”,这在《置后律》中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后子”为特定专用名词,释为“卿侯”“子”则就把“后子”二字断开了,断开就失去了其本意。前文已云在《二年律令》中“卿”非某一爵名,高先生以为是,并以此错抄律文又得出 “卿侯”也是爵名而且就是“卿”,二者为同一个爵名,这当然也不成立。
由于上述高先生的误抄和错误的结论又进一步使他得出错误的论断。其实高先生在引用《置后律》一文时好象也发现了问题,他说:“其可疑之处在于‘卿侯’的等级即在‘五大夫’之上,何于置后时‘五大夫’之子可以为‘五大夫’,而‘侯’之子只能为‘公乘’呢?”[1]其实是高先生误抄所导致多此疑问,“五大夫后子”非“五大夫”而是“公大夫”,卿比五大夫爵高,其后子之爵“公乘”为第八级,比五大夫后子之爵第七级公大夫高,这是符合实际的。很可惜,高先生有了疑问未能再认真核对一下原文,结果导致一错再错,最后得出:“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西汉前期的‘卿’、‘卿侯’这个爵名,甚至已不如‘五大夫’”。[2]从上述论证可知,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有矛盾的。若云“五大夫后子”之爵高于“卿后子”之爵,似可反证五大夫爵高于卿爵。那么,五大夫爵所享特有的权益应比卿爵多,岂不与《二年律令》中简文规定相违背了吗 ?
对于“卿爵”用“淡化”一词试图来解释还是不当。“卿爵”本古爵,在商鞅变法确立了二十等爵制以后就几乎被弃而不用了。刘邦在秦末起义之中广用各国旧爵,一则起义处于初级阶段,形势混乱,前途难料,所以,他的一些措施是不正规的;二则,也是表示自己不排斥其它各国诸侯,承认他们旧有的爵制并加以实行,以求各国诸侯的支持;再则,也正如高先生所讲的旨在激励将士英勇奋战,以取得天下。到刘邦正式建立政权之后,就不再继续采用那种救急的古爵了,而是完全继承了秦的二十等爵制。而用“淡化”一词则表示从它一开始出现一直到西汉前期都还存在,而不是被弃而不用了。显然与《二年律令》中不符。
总之,“卿”为古爵名,在战国时较多用,而自商鞅确立二十等爵制之后,几乎弃而不用,仅因刘邦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暂时、极个别的使用了已废弃的爵名。由于西汉纪年是从刘邦入汉中开始,称“卿”爵在西汉前期有也勉强可以,但其下限至少应在《二年律令》制定之前,云《二年律令》中“卿”仍是爵名是绝对不正确的,更不是位在关内侯之下五大夫之上的爵。而应是指从第十级爵左庶长至第十八级爵大庶长这九级爵的统称。“卿侯”乃错抄导致的错误结论,当然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本文承蒙黄留珠教授指导,在此一并谢过。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高先生和同仁们多赐教。
[1] 《文物》2002年第9期第49页。
[2] 《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政》,《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
[3] 宋·徐天麟撰,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8月版。
[1] [2]《后汉书·百官志》。
[1][2]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
中国史
研究》2002年第2期,第37页。文中李先生把二十等爵进行分档,本人对卿档的划分甚是赞同,亦赞同五大夫爵具有上下浮动性。另,朱绍侯先生在《简论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文中也提出关内侯和彻侯差别很大,彻侯相当于王子侯,关内侯为官爵中第一位,是最高的一级。
[3]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3月版,第296页。
[1]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37页。
[1][2] 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 《文物》2002年第9期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