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从客户角度分析了集团(关联)企业的运作特点,分析涉及企业集团行为特征、财务管理特征及企业集团的信贷风险等方面。其次,从银行角度分析了上海市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集团信贷状况及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中存在的5个问题。再次,本丈从客户和银行两个主体的关系角度分析了银行与集团(关联)企业的银企关系特点,认为商业银行应该支持企业集团发展,但同时也必须改进和加强对集团企业信贷管理。最后,从监管者的角度提出加强对企业集团信贷管理的6条建议。
上海市新兴企业集团发展状况及运行特点
1.企业集团发展规模
此次调查的新兴企业集团大多是在1990年代初开始建立企业,逐渐发展,在1990年代末以来进入迅速扩张阶段。
伴随着集团资产规模的发展,集团的贷款规模也都呈现出迅速上升的态势,贷款在企业集团规模扩张过程中起了很重要的支持作用。大部分新兴企业集团的融资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相当部分贷款是由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少数有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也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如紫江、华源、复星等。由于新兴企业集团对银行资金的依赖程度较深,贷款规模增幅大,绝对量也呈上升趋势,集团信贷风险成为必须关注的问题。从集团经营角度讲,某些集团通过频繁的兼并收购活动进行多元化投资,迅速扩张集团规模,这种扩张方式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经营风险。
2.企业集团的行为特征企业集团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企业集团内关联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链条形成的,投资形式主要有三种:全资、控股和参股。投资呈现出多层次的特征,而且层次之间是不平衡的。
(2)通过频繁的兼并收购多元化投资,扩大资产规模。调研发展,混业经营的企业集团的兼并收购活动频繁,它们善于把握市场热点,通过兼并收购方式,投资的触角伸向多个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钢铁、化工、市政建设、公路、房地产、医药、媒体等。在多元化投资时,集团通常的做法是每有一个新项目就设立一个新公司,这样既能扩大集团规模,又能免受债务牵连。这类企业集团的资产扩张的速度较单一行业的企业集团为快,例如,某集团的资产规模 2002年一年就从57亿元增长到145亿元,增速达两倍以上。
(3)企业集团的发展模式:以融资促投资,以投资带融资。企业集团的多元化投资是以其独特的融资能力为基础的,并与其融资能力相互助长。集团融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也有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的。在以银行信贷市场为主的资金市场上,多元化投资既是融资冲动产生的原因,又是融资能力增强的通道。集团控制的关联企业越多,融资能力也越强。所以,集团的发展模式是以融资促投资,以投资带融资。
(4)关注并培养同政府的关系。企业集团为了寻求更大的发展,非常注重培养同政府部门的关系。他们很注意形象塑造,企业经常参与捐助活动、助学活动、大型演出以提高其知名度。他们还积极参与一些对地方政府意义重大的活动,例如,世茂集团在上海申博中,在海外做了一些努力,为上海申博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此外,企业家们还积极参政,一些大企业集团的董事长都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3.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特点
(1)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模式以集权型为主。多数集团的财务管理都集中于集团总部,即集团的融资和投资都由集团总部统一调度。这是绝大部分新兴企业集团采取的模式,这种模式便于集团的投融资统一管理。
(2)企业集团的融资原则是集团融资规模最大,财务成本最低。集团的融资和投资是一盘棋,哪些企业需要用款,由哪些企业充当融资通道,都由集团资金或财务部门统一计划和安排,通过统一调度,集团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尽量降低财务费用。
(3)企业集团的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在国内市场上,企业集团的融资方式为两种: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鉴于民营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的某些制度障碍,民营企业集团融资方式以债务融资为主,且以银行贷款为主。
(4)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通行做法是以投资扩张带动融资。由于集团控制的企业数量越多,集团可用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就越多,集团可控制的金融资源也越多。因此,企业强烈的投资冲动,激发了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了满足融资需求,企业又必须不断扩张,做大。一个企业集团只有旗下拥有的企业越多,可控制的贷款主体越多,筹款能力才越强,而它控制的贷款资源越多,还款能力就越强,就越发受到银行的追捧,由此企业的投资冲动就越强,这就形成了一系列正反馈效应,即集团可控制的企业数量与集团可控制的金融资源成正比。
4.企业集团的信贷风险
(1)集团的经营风险。集团的经营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普遍风险,这是指企业经营总会有风险,如所有企业都会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国家风险(如果有海外投资和贸易)。二是特殊风险,这是指在同样的风险环境下,企业集团的风险会高于普通企业。这是因为企业集团以融资促投资的发展模式和资金统一管理方式的结合,对集团的资金管理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如果集团管理效率的提高跟不上集团规模增长的速度,集团的经营风险就可能出现在某个节点上。
(2)集团的偿债风险。集团的偿债风险表现为:一是银行无法控制和掌握集团类企业的信用总量。集团关联企业贷款多采用担保贷款,它们相互担保的贷款实际上成为信用贷款,这增加了银行信贷的风险性。由于集团(关联)客户成员复杂,集团成员增加迅速,银行无法掌握集团(关联)客户整体情况。二是主要财务指标显示集团的资本结构是高风险型的。在分析中发现,多数集团的债务净资产比率过高。三是承贷人和用贷人主体不统一使银行无法了解贷款使用情况,一旦发生问题,承贷人往往可以破产方式逃避银行债务。
(3)集团的道德风险。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了集团信贷行为的道德风险。表现为:一是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问题。企业往往根据需要随意调节合并报表有关关键数据,报表真实性较差。企业还通过关联交易粉饰借款人财务报表。信贷人员如不能及时发现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往往会导致交易风险失控,最终形成信贷风险。二是银行难以掌握贷款的实际用途。集团财务管理通常是分头融资,统一调度。关联企业间资金抽调行为十分普遍,这是由此类企业追求融资规模和资金收益最大化的本质所决定的。这一情况使得银行难以控制其贷款资金的最终用途,从而难以控制贷款风险。三是企业有意逃避监管,或有债务无从发现。例如,关联企业连环担保导致担保贷款成为信用贷款。此外,集团关联企业往往分散融资,与多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个别关联企业还有意设置债务防火墙,一旦某成员发生债务纠纷,其他关键成员也不会受牵连。
上海市国有商业银行对
企业集团信贷状况及风险控制
1.对企业集团的信贷情况
本次调查统计涵盖了与四家国有银行上海市分行发生信贷关系的69家新兴企业集团,共307家企业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末,上海市新兴企业集团共有贷款余额838.87亿元,约占全市贷款余额的8.6%,其中四家行余额共计为383.28亿元,约占此类贷款的45.59%,占四家行贷款余额约7.1%;不良贷款率,四级口径为 6。79%,五级口径为7.4%,低于四家行不良贷款率的平均水平。
2.对企业集团信贷的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商业银行针对企业集团信贷都建立了一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但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存在一定
问题,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以集团为单位确定统一综合授信额进行总量控制。各分行对企业集团主要是通过实施统一授信来控制和防范风险。具体做法通常是“三步走”,第一步,根据各自总行关于行业的总体指导方针,初步确定集团整体的总授信额度。第二步,按单一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定量
计算,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含集团母公司)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
参考值。第三步,
分析每个成员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使每个成员授信额度之和控制在集团整体的总授信额度范围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要求主办行及各协办行对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控制在所分配的额度内。
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集团的所属关系比较复杂,往往无法确定全部的关联企业,因此,银行往往更关注对每个具体的借款主体进行授信管理,集团统一授信只是作为一个参考。如农行规定对于集团性客户的授信对象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经济实体,集团性客户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的确定,不得超过对其内部单个法人客户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
(2)确定分行内的集团客户主办银行以加强对集团贷款的管理。由于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众多,为了防止集团性客户多头套取贷款,控制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风险,各分行基本都建立了集团贷款的主办行制度。即以一家行部为主,称主办行;其他行部为辅,称协办行。主办行可以是集团核心企业所在的行部、或者是集团一级子公司中融资量最大的行部,由它来负责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如测算和核定对集团的总授信额度,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协办行为分行内其他与该集团关联企业发生信贷关系的行部。协办行要及时向主办行通报贷款企业的有关情况。
(3)建立重大事项预警制度。由于集团关联企业贷款量较大,且投资关系复杂,关联企业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旦其资金链中断,可能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所以商业银行非常关注对集团企业的贷后跟踪。工行已建立了系统、连续、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依托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行信贷管理系统和不良记录预警查询系统等信息平台,对关联企业进行实时监测,通过上述系统对贷款企业经营、财务指标以及贷款信息等设置风险预警信号,提示异动情况和风险变化,连续跟踪,及时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4)建立关联客户风险分析和不良客户“黑名单”制度。各行都不同程度建立关联企业客户风险分析和不良客户“黑名单”制度。如定期召开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会,分析关联企业重点客户(贷款数额大或不良贷款数额大的客户)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进行集体会诊,同时要求有关联企业信贷关系的支行派人员参加,做到分行与支行、支行与支行之间密切联系,信息资源共享。工行还对风险高、信用差的关联客户建立“黑名单”,在全行范围实行统一制裁。
(5)对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的控制。各行都关注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如工行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总体把握原则是九字方针“看得见,摸得着,押得住”,“看得见”就是对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要看得见,“摸得着”就是对关联企业的底细要摸得清楚,“押得住”就是要求关联企业贷款尽可能采用抵押方式。其他行也基本如此操作,但这九个字原则在实施时困难较大。
3.
目前企业集团信贷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识别集团关联企业的
方法。各行都提出要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以对集团客户信贷总量进行控制。这其中关键问题是如何识别关联企业,划定集团客户的范围。对这一问题,各行都没有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
中国银行对此有一个指引性规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范围为“纳入合并
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总公司实际上对其有人事、财务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内的二级子公司和间接下属其他经济组织”。其中,第2条、第3条的规定银行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和确认,尤其是各行具体经办行因受各种因素制约,往往不会主动去识别较隐蔽的关联企业。应
总结集团关联企业的特点,设计出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识别办法。
(2)缺乏有效的对集团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方法。对集团关联企业问相互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前虽有九字方针,但它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的、银行自身的某些原因和银行业竞争环境的约束,九字方针事实上难以落实。二是从商业银行经营特点角度看,“押的住”也不适合银行业务
发展的需要,如果样样贷款都要“押的住”,银行就成了当铺,融资量必然受到限制,所以“押的住”并不是解决相互担保贷款风险的根本办法。
(3)缺乏有效的判断客户提供信息真实度的方法。对企业财务信息的掌握基本来自企业自己提供的信息,不利于贷前、贷后的风险规避。此次调研发现,不同银行上报的同一家企业的2002年年末贷款余额数相差较大,而各分行的“他行余额”均来自企业的财务报表。此外,不同银行上报的企业净资产额也有不同。这说明,不同银行取得的同一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有出入。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另外的信息渠道,加强对企业信息的判断能力。
(4)缺乏分行层面的、可实际操作的对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的管理规定。国际上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一般都有数量规定,如巴塞尔委员会规定该限额不超过银行资本的25%;世界银行的建议是对此类客户的无抵押贷款不超过银行资本的15%。我国对此的规定是“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率不得超过10%”,但分行尚无单一客户授信资本金限额管理,原因是分行非法人银行,无独立资本金。对于上海这样
金融业务量大,企业集团发展集中的地区,缺乏对应的量化管理指标不利于风险控制。
(5)主办行、协办行制度不利于分行对该集团的信贷风险控制。集团客户惯于多头分散贷款,而对其的信贷风险却要实行总量控制,在一个分行内部主办行、协办行制度在具体实施时必然会发生信息摩擦。例如,主办行、协办行是否能够并愿意进行及时、必要和全面的信息交流,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这种理想化的信息交流状态往往是难以达到的,由此造成的信息摩擦降低了分行对集团客户的整体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效率。同理,不同银行间的信息交流和对企业集团的整体风险防范和控制会更加困难。改进企业集团信贷管理的若干建议
1.制定对集团统一授信管理的具体的、量化的和可操作性的办法。首先,对统一授信的集团关联企业的范围制定可操作性的办法,这是对集团客户授信
科学管理的基础。对关联企业的识别,应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而且识别办法应该持续性与改进性相结合。具体说来,关联企业的量化定义可暂定为“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定性的定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对那些从持股比例上难以判断,但拥有共同的所有者、共同的控制者、共同的管理层的企业也应列入集团授信的范围。其次,参照国际做法,结合本行实际,确定一个合理的动态集团授信限额。
2.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信息的调查分析。从这次调查中可以看出,部分集团企业结构关系复杂,外部人很难完全掌握其关联关系,加之其分散融资,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做到对整个集团贷款风险的预先控制,这也是造成集团企业贷款管理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银行只能从集团客户处取得信息,必然使银行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利于风险防范和控制。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已有的信贷登记系统和其他信息来源,积极创造自己了解信息的渠道,从而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
3.建议商业银行各分行将集团客户的所有信贷业务集中于一家主办行,以避免信息分散造成的效率损失。主办行可以是普通的行部,也可以是分行的公司金融部,可以考虑建立集团客户小组,全面负责对集团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跟踪监管工作。此外,为了加强对大型集团客户的信贷管理,各分行应每年确定重点大型集团企业客户名单,并将对此类客户的贷款审批权上收至分行的业务管理部门。
4.必须重视对集团贷款的监控,对某些集团贷款应适当控制。集团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对集团融资行为的监控,必须严格执行已有的监管规定。例如,调研中发现企业集团的不少并购资金、项目资金都是以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贷出的。这固然有企业有意隐瞒的因素,但商业银行也未必全不知情。必须杜绝名为流动资金贷款,实为并购贷款、项目贷款的不合规信贷行为。为此,对集团贷款应适当控制,如对集团合并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集团应严格控制对其授信;对集团用于兼并收购的融资应加强贷前调查,慎重放贷;对大型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5.建议银行监管部门提供一个商业银行之间及银行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这个信息交流平台是指在银行监管部门主导下,以某种非正式方式加强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交流可以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与多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的信息掌握,更需要通过这种非正式方式交流。商业银行对于如何满足集团客户的某些特殊贷款需求的政策上的困惑也可以通过这种非正式的接触与监管部门交流。这种非正式交流方式往往能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这已被欧洲国家的监管者们长期
应用。
6.银行监管部门应重视银行对企业集团客户贷款的系统性风险。企业集团客户贷款需求量大,且往往在多家银行贷款。就单个银行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贷款是安全的,但就银行体系整体而言,集团客户的投融资特点决定了这部分贷款有较大的潜在风险。银行监管部门的法定地位使其在把握企业集团信贷总体状况时比单个商业银行有明显优势,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商业银行防范集团客户贷款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