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金融混业、分业经营优劣尚无定论,本文认为中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可界定为跨业经营,再加上金融企业资产的弱专用性,因此在我国现有金融管理体制下存在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空间。本文分析了其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趋势,认为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前景不能确定,因而应积极、审慎的发展。
关键词:金融经营模式,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趋势,前景。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经济体系与国际经济的进一步融合,金融业作为经济体系的核心,也将逐步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中,加快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应采取何种路径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关于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的争论引起广泛关注。与此同时,金融控股集团(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正以务实的姿态进入我国金融体系。如已经存在的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及不被关注的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
一、当前我国金融管理体制下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现实可能性
1金融控股集团的概念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控制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①。
在西方,金融控股集团又可称为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是拥有若干家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权的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自身不经营业务。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经营性控股公司又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或全能型银行(Universal banking)。
在我国,所谓金融控股集团通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从现有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上看,是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一家金融控股集团,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塔式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2金融混业、分业经营孰优孰劣尚无定论
我国金融业1993年以前是"稀里糊涂的混业",全部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期货等从事投机买卖,导致金融秩序混乱。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严格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则,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Separate fragmented banking)。面对国外金融集团的强有力竞争,目前关于我国金融业应该分业还是混业经营的争论非常热烈,在此仅作初步比较。
首先,分业下机构规模发展受到某些限制,但不妨碍其金融调节职能的发挥。金融机构规模大小不是目的,能否有效的调节实体经济才是最具意义的。在严格的分业经营下,美国的金融机构一直在全球同行业内名列前茅。因此,不能说分业经营体制会对金融机构的限制会对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形成不良影响。
其次,分业经营下存在较多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在严格的法规限制之下,大量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不但不能经营其他行业,而且不能跨州设置分支机构,但这些金融机构给当地经济发展筹集了大量的发展资金,有力的支持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混业经营体制下,会吸引一些在分业条件下一心经营单一业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多业经营,对于这些机构而言,多业经营并不必然是福音,反而可能丧失在单一行业下主业突出的优势,对地方经济的特殊支持作用也就难以体现。
再次,金融混业经营可能增强单个金融企业的竞争力。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所可以运用的金融工具比分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多,其进行金融创新能力也相应较强,因此混业应更有利于单个金融企业的发展。分业体制下,金融机构发展受限就相对较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与单个金融机构的成长。
第四,混业经营下金融企业经营管理难度可能增加。在金融行业内,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部门的技术规程、业务流程存在一些关键性差别,在经营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将三个部门置于同一企业下,显然存在使企业管理复杂化、综合化的可能。
最后,混业经营可能对监管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引发监管的复杂化。在法规不健全条件下,分业经营机构分立,无资本联系,存在天然的风险隔离带,因而监管难度较低。但在监管未能到位的前提下,同一企业内多业协作可能带来风险,难以把握合规、违规的界线,有时也存在有意踩线的灰色行为。
因此,从效率、风险因素来判断,分业、混业各有局限。在监管制度完善、到位的欧洲、美国,混业、分业经营的实践也未能证明哪一种形式更有效率、更有利于防范风险。但中国目前监管不能充分到位,分业可能更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与健康发展;但对单个金融机构而言,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较多,不利于其快速成长。
3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法律定位模糊,应界定为跨业经营
目前,由于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不得兼营,尽管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并不直接兼营各金融业务,但从法律意义上讲,金融控股集团只是准金融机构,在我国尚不具备清晰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金融控股集团仍属分业经营,但由于多个行业的多家金融机构的最终控制人可能是同一企业,也不能认定其为规范的分业经营,而应是跨业经营,是分业条件下的业务交叉经营。
首先,金融控股集团分业经营不违反分业经营原则。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分业的标准明确要求同一家金融企业不能经营多个金融行业,但并不包括存在资本控制关系的多家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也未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
其次,金融控股集团会产生类似于混业条件下的经济效果。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这样金融控股集团既能在整体上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又能适应分业管理的要求。集团内各金融机构在法律框架内互相支持,从多业结合的边缘寻求盈利与产品创新的机会。金融控股集团各子企业共同努力经营,在品牌塑造方面会产生协同效应,当然也可能因某一企业的问题影响集团内其他企业品牌形象。
再次,金融控股集团基本不存在完全混业可能带来的问题。全能银行制下,各金融业务由分公司开展,或控股公司也经营金融业务特别是银行业务,分公司为纵向组织架构,权力、风险、盈利均向总部集中,控股公司经营业务就存在风险控制难度增加的可能。金融控股集团,在子公司间调拨资金等手段因产权制约难以为继,可有效的防范风险蔓延,效果与分业近似,少有混业下的失控现象。
4金融企业资产的弱专用性
相对于资产专用性(Williamson,1985)而言,金融企业资产存在弱专用性,或者称之为资产同质化。金融机构涉及的资产(要素)主要有有形资产、资金、信息和人力资本。有形资产中以房产和商用设备为主,在金融行业内部,此类固定资产具有较强的通用性。资金中,流动资金从M0到M2其流动性逐渐下降,专用性有所增强,但资金从根本上是同质的。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业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减少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各类金融机构而言,其所需的信息具有较大程度的重叠,特别是宏观经济信息与行业信息。企业与投资者信息差异多一些,但在多业协同条件下,正好利用信息从不同业务部门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人力资本所处的经营管理层次越高,其通用性越强,作为一种要素而言,企业家才能越来越具有通用性。在金融行业内,由于金融行业客户群、业务对象的高度交叉,即使基层的业务人员,也能快速、低成本的转换角色。
二、我国
金融控股集团的
发展趋势
我国现有政策和
法律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按照当地法律(如果法律允许)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也默许了信托整顿后的信托公司控股券商的现状,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存在如下趋势:
1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存在过热迹象
首先,各类机构都在积极构建自己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等特殊
企业想建立金融控股集团自不必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早已绘就各自金融控股集团的蓝图,雄心勃勃要打造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出于产融结合的考虑,以海尔、宝钢、鲁能集团、中远集团等大型国企为代表的产业资本也抓住机会纷纷介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积极构架金融控股集团。一批民营资本如新希望、东方集团、德隆等也在为自己争得一片天地。在信托业分业经营、清理整顿中,新组建的证券公司和保留下来的信托公司交叉持股成为新的趋势,以信托公司或者信托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集团将成为资本市场新兴的机构群。
其次,相对忽视单一产业发展潜力。金融机构的发展,应是先强后大,而不是先大后强。美国执行了几十年的严格分业,其国内金融机构在单一产业内良好发展,具有了很强的竞争能力,规模也随之快速扩张。如果金融机构在单一产业发展不够理想,多产业也未必能取得好的发展效果。退一步讲,金融体系效率高低取决于其对实体
经济的拉动效果,即使多业经营有利于提高个体金融机构效益,也不能证明有必然利于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
2可获得金融管制下的垄断利润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服务业一直以国有独资银行为主体,垄断程度相当高,而来自外部的竞争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非金融业企业进入限制严格,特别是新建金融企业审批极为严格。金融机构的股权变动、持股比例和股东资格等必须经过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对于民营资本特别是中小民营资本来说,进入门槛极高。这时的
中国金融部门不能彻底参与利润平均化过程,形成垄断利润。
中国金融业内各行业利润率差异巨大,②利润率较低部门就具备进入其他金融行业的强烈愿望。同时,在中国
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下,金融业相互进入壁垒较小;由于金融企业资产的高流动性,退出某一金融企业或金融行业成本也较小。
3金融创新的空间增加
金融业各行业创新管制严格,空间匮乏。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次序为:先
研究政策许可的范围,然后研究市场需要,再报管理机关批准,才能进入试验阶段,最后进行营销与市场推广。而国外金融产品创新次序:先研究市场,再试验,进行营销与市场推广;显然国内步骤要复杂得多,而且在报批阶段不确定风险极大,进一步抑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在单一金融行业内创新容易越过业务范围要求,产品本身难以界定属于某一具体产业时情况更为复杂,造成创新空间的极度匮乏。
金融业内各行业结合部有创新机会。近几年国内银行在业务创新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如消费信贷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网上银行业务已经启动、财务顾问业务开始进入探索阶段、银证合作正在全方位铺开。但总的来说,业务创新步伐迈得不大。在行业结合部,可通过同业拆借、证券抵押融资、保证金集中保管清算、银证转账、代销保险基金、客户资料共享及过桥贷款等业务来探索创新的途径。
4取得金融业的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与协同经济
在经营上达到其“最低效率的规模”的大企业比没有达到那种规模的较小企业有着明显的成倍优势(Chandler,1999)。目前我国金融业单一行业内人员和机构规模庞大,资金运用规模较小,未充分获取规模经济。但是由于经济体系的特殊性,单一行业内扩展空间受限,难度增加,竞争烈度提高,依靠同一行业而缺乏其他行业支持的前提下,获取规模经济的难度相应提高。
如果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经营的范围的扩大,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则存在范围经济。中国金融行业目前状况下,多业协同可能创造更高利润,属于典型的可获取范围经济的环境。但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每一项业务都达不到有效的经济规模,缺乏竞争优势,或者实行无关联的多元化经营,进入不太熟悉的领域去获得范围经济优势,反而可能加大风险。如金融控股公司既从事股权投资,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就可通过对内部所有子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整合,从而取得了规模效应、范围效应和协同效应。
5跨国集团进入与边缘化趋势
在国内金融控股集团发展渐趋高涨的同时,集团核心企业不断有外资进入③,目前外资一般均以低姿态进入,由于目前我国金融管制较为严格,外资进入的目的多时抢占有利地位,“跨国金融集团的竞争是定位的竞争”(田仁灿语)④。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外资持股比例限度逐步放宽,跨国金融集团会不会进一步谋求控股? 这种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合资对方本身就是跨国金融控股集团,其与国内企业组建合资金融企业也是进行过战略布局考虑的,由于中外金融控集团实力的非对称性,随着外方股权比例的增加,中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就有可能日趋边缘化,利用政策空间所辛苦得来的竞争优势就可能是为人作嫁。
6核心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趋势
通过上市筹资藉以扩大核心产业规模,降低跨国金融集团的威胁性。2001年初,证监会向各大券商和银行下发了有关金融证券类企业上市信息披露原则,表明监管层倾向于让银行和券商上市,以改善其治理结构,打通其融资渠道,这对于金融控股集团夺取未来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意义深远。金融机构通过自身上市或买壳上市,实现资产资本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大大拓宽融资渠道,将各项业务推广纵深,同时树立金融机构的品牌,这对金融机构在成为金融控股集团之前先奠定其在本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
通过以大吃小,集小成大,形成一些更具较强实力的单一产业金融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个金融业内的兼并重组,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并购过程中,应尽量以增强其核心业务竞争力,追求自身业务与并购方业务的协同效应,不可盲目为规模而并购。
7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的复杂化趋势
由单一产业金融机构发展成为金融控股集团,组织形式趋向复杂化,如何合理确定核心与外围、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成为必须解决的
问题。如果金融集团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就会面临由于各种不良关联交易产生的风险传递、信息不透明和其金融子公司缺乏自主性的风险。而集团内部一定要有合理内控机制,这样金融控股集团才会在健康的轨道中获得发展。
金融控股集团的产品质量和产品规模方面的矛盾将会更多。在多业协同条件下开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创新不仅是一种概念,而且应有崭新的、运行良好的盈利模式。在目前我国经济主体需求多样化,金融企业市场细分、针对性服务不足的情况下,多业混同相当于反细分策略。面对幅度扩充的客户群落,要找到既能满足不同客户需求,又能在现有执行能力下获得很好实施效果的产品的可能性很低。
三、结论:金融控股集团盈利前景不明确
我们认为,在监管制度完善、到位的前提下,分业与混业经营难分优劣,但在监管不能充分到位的情况下,分业可能更为有利,因此推行全面混业经营的环境尚不成熟。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发育条件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框架下,金融控股集团这一组织形式可最大限度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类似混业的综合经营优势,探索分业条件下的业务交叉经营,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可以象分业一样降低、控制风险,具有深厚的制度潜力,是我国金融创新的合理选择之一。金融控股集团目前存在的发展过热,推动并购和上市,获得金融管制下的垄断利润,金融创新的空间增加,获得行业发展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经济,外资进入带来边缘化趋势,集团治理复杂化等趋势;其前景因受上述趋势的影响而难以确定。
中国金融业如实行综合化经营,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以前的混业经营,而是需要具备金融主体产权明晰、自律能力强、金融法制完善和金融监管有力等一系列前提条件。如果金融改革不触动产权,那么这些国家兜底的金融机构,无论是叫做银行还是金融集团,一定会在表面化的创新后,走到恶性竞争却无败者出局的惨烈状况。因此,金融控股集团作为组织形式创新的方向值得肯定,但需冷静思考、审慎发展,不能一拥而上。
参考文献:
〔1〕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
〔2〕王常柏、纪敏,金融资产同质性:关于全能银行的一个理论分析〔J〕.金融研究,2002,(6)。
英文题目:Separate or Mixed Banking: One Comment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
Abstract: Chinese 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 can be defined businesses in different trades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re is no final conclusion of which is better between separate and mixed banking. Also, financial assets have very weak special purposes; thus there is enough spa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 However, there still exist many complicated factors that make the prospect of business unclear. Therefore we must be active but cautious to develop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
Key words: the style of financial business, 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 development trend, prosp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