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动信息科技建设,建立以法人为主体、以风险统计为核心的全面反映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的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的统计制度,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标准、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满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需要,满足风险监管和预警体系评价的需要,满足银行监管透明度的需要,是“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增强透明度建设”的现代监管理念在银行监管统计工作领域的反映。本文基于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银行监管统计信息平台的目标,从理念、制度和技术层面,探讨了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转轨和创新的观念变革以及充分发挥监管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的路径。
一、统计理念: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
统计信息资源不是由政府垄断的产品,更不是统计部门的私有财产,而是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因此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统计部门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强调银行业运行的透明度,包括不良债权在内的信息的公开披露已成为监管的一种趋势。树立统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的理念,打破对金融统计信息的屏蔽,满足外部审计和公众机构查询的需要,不仅符合先进的统计思潮、国际惯例,更是银行监管的本身的技术前提。
二、统计制度:需求多层面的整合和观念的变迁
(一)依法界定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在统计上的关系。树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观念。从行政法律关系上,银监会统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树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我们依法规范监管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银监会行使统计调查权力应减少随意性,尊重被调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准确把握监管统计工作的核心。风险是监管工作的核心,揭示和控制风险就是监管的目的。监管统计工作要始终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作为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目标,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底数、风险指标变化情况、风险的关键部位和特征作为监管统计的核心,为真实的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盈亏水平,为全面评价银行业机构发展能力和风险状况提供基础数据。为此,构建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监管实际,全面反映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的信息情况的监管统计体系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各项统计工作都要以风险统计为核心,必须以风险为切入点,全面反映银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情况以及银行自身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这不仅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内容、重点的变化,同时也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方法的变化。
(三)丰富监管统计工作的内涵。现代的监管理念越来越强调商业银行的内控和治理。监管统计工作不仅仅是监管部门风险监管的需要,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统计以风险统计为核心,特别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产质量,二是资金流动性,三是盈亏情况。这些内容也是银行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银行的投资者所关注的。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监管统计报表,也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资金流动状况和经营成果,本身就是进一步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的前提。对监管统计报表填报过程的信息收集和判断本身也应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加强内控的重要的手段,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也应是银行业内控的重要制度框架。这对监管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的设计要体现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最新发展要求,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有敏感的反应。
(四)科学地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统计制度。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监管也是要耗费资源的,在追求理想的监管目标和设计监管法律制度时必须有监管成本的观念。这意味着我们的监管统计制度和方法上都要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在新的制度和方法制定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被调查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科学论证,既满足监管和各方面的需求又避免繁杂烦琐,做到科学、合理、简洁、规范。要做到这一点,统计观念的改变是必须的,要有开放的先进的统计理念,既运用成熟的统计方法,又借鉴先进的统计技术成果。
(五)完善监管统计的技术平台。统计信息化的核心,是用
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生产方式和统计生产模式。既要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同时也要建立与统计工作相配套的银监会独立的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始终是统计工作所必须依托的工具和载体。推进监管统计工作信息化其实质就是实现监管
网络化统计。所谓网络化统计,就是指在
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完成统计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储存和发布等统计信息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三、统计功能:银行监管统计目标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常说统计具有“三大功能”即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银行业监管统计的基本功能也同样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信息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存储和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为银行业金融监管服务;咨询功能是指统计部门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为各项银行监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监督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银行业体系的运行状态,对银行业体系及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
发挥监管统计的三大功能,必须从监管统计部门职能定位入手,使监管统计部门成为银行业监管的“数据库”和“资料库”,充分发挥统计的矩阵式管理功能,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信息中心”、“风险预警中心”和“信息技术支持中心”。监管统计的“数据库”是一个以描述银行风险为核心的一个有机协调的互为补充的数据集合体,针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技术的发展,这个“数据库”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子系统:非现场监管数据系统、现场检查数据系统、风险评价预警数据系统。所谓“资料库”是相对于“数据库”的数字形态而言的,是指和金融监管统计相关的反映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经济、金融情况反映和分析报告。“数据库”和“资料库”的完备是监管统计发挥信息功能的基础。“信息中心”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对“数据库”和“资料库”信息资源的开发,实现统计的咨询和监督功能。建立“风险预警中心”可以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功能,及时地向监管部门通报和反馈预警统计信息,提示监管的工作重点和切入点,起到窗口指导的作用。建设“信息技术支持中心”是用信息化推动监管统计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信息技术支持中心不仅是监管统计功能实现的技术保障,它本身也是监管统计信息化、实现网络化统计的重要标志。
四、统计信息披露:监管走向透明的必由之路
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管理等进行了制度的规范。这不仅体现了中央银行监管理念的变化,更为中国国内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改革银行体制,增强透明度,提升信誉等级和在国际银行业界的形象,创造了又一良好的制度环境。但这仅仅是我国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建设的开始,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银监会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首先是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区别不同的金融交易层次和主体建立强制性披露制度规范和指导自愿性披露制度规范。其次,要综合衡量制度的实施成本和社会成本,达到信息分布的合理均衡。最后,应当注意,信息过于屏蔽固然有害,但过多披露将有损社会对银行的信心,易产生系统性风险,反而有悖于监管目标。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应是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