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根据国际上运用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管的趋势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运用市场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我国有望在今年数月后加入WTO,包括金融监管在内的一系列行政行为将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有必要运用市场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来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一、国际上运用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管的趋势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经过长期研究和酝酿,发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安排,新资本协议将在汇集各方面意见并全面修改的基础上于2001年底正式发布,初步定于2004年实施。巴塞尔协议在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具有主导性地位,新资本协议草案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支柱的原则,对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思路、方法作了新的总结与规范,在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新资本协议中建议利用外部信用评级来确定银行的风险资产。同时,更强调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的准确评估和及时干预。该协议认为,监管当局的严格评估与及时干预是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要准确评估银行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需要,评估银行资本水平是否与实际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要评估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是否科学可靠;监管当局要及时干预,防止银行资本水平低于实际风险水平。这些规定均强化了监管当局职责,硬化了对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管约束。
实际上,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审分级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一种惯例。穆迪已为全球超过1000家银行发出评级,其中包括已开发市场和新兴市场银行。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将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其主要目的,一方面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有各自独立的评级方法和标准,且每年对其监管对象进行评级。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评级出于监管的需要,为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都采用对商业银行业绩打分的方式进行评级。由于这种评级是以各项指标的标准为基准的,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利用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经营活动。主要是利用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投资范围;根据信用评级决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将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结合起来;将评级与市场准入挂钩。
由此可见,通过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手段,不失为一项较好的政策选择。
二、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制度的意义
1.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制度是建立现代金融管理制度的基础,对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至关重要。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是中央银行管理金融机构的基础。现代化的金融业意味着中央银行以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为依据,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管,并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科学、严密的信用评级制度使中央银行有可能向全社会提供先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管理,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树立中央银行的权威并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
2.以建立和维护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为基础,配套建立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可将人民银行内部各处室的工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有效地在央行内部沟通信息,避免重复劳动,提高中央银行的整体工作效率。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是条条块块的行政式分割管理,信息很少横向流通,管理人员只对自己的上司负责,而无需考虑与其它部门的关系。但市场化的金融管理则强调的是信息管理、公开化管理。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再仅仅对上级负责,更多地是要向社会负责,建立金融企业的资信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为将来金融机构以不同的成本在市场上筹集资金创造了前提,而且为将来的利率市场化提供可能。
3.以信用评级制度为基础,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信息汇集功能以及对全国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宏观指导功能。中央银行若将金融机构和企业经济的信息在金融系统内部和社会上公开,就可以真正地树立起中央银行的权威,有效地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如果有哪个金融机构发生了违规操作,中央银行就可以依法降低该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使其丧失业务经营上的诸种优惠和便利,进而从经营机制的角度上促其自发地杜绝本机构违规行为的发生。通过建立金融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就可以将央行的监管工作从事后的被动跟踪转变为事先的预防引导。若将金融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和排队,利用信息公开化杜绝大部分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金融风险,并根据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制订监管工作的不同重点和方法,将大大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从而缩短我国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金融监管差距,进而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4.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还将有助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无论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还是中国的金融机构进军国际金融市场,都将因此而受到促进和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金融业资信评级制度自然有助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也有助于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健康发展。自80年代以后,全球范围内流行的金融自由化潮流就已将金融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推广为国际公认的准则。一家上市企业的健康程度,一个金融市场的健康程度,甚至一个国家经济的健康程度,都同信息公开程度有关。近年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也表明,较为完善的监管体制总是提高了信息的公开程度,也就是更细化了信用评审分级制度的指标体系。在中国金融日益对外开放的今天,信息公开化是我国实现金融体系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基本前提,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国际金融市场的信用评审标准以及信息公开的标准,从法规框架上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信用评审体系归入国际金融市场的体系,从而达到借助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规范和发展我国区域性金融市场的目的,并为规范离岸融资业务创造条件。
三、我国资信评估业的问题
资信评估机构是分析被评对象的信用状况,并公开发布信用风险独立分析观点,提供公众信息服务的机构。它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对被评对象未来信用状况的定性判断;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资信评估机构建立起良好的信誉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国外的资信评估业主要是适应市场上投资者的需求而产生的,而中国的资信评估业与中国的金融市场一样,是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批准或许可)发展起来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和业务范围主要由央行批准,资信评估对象主要受央行监管,1993年至今基本暂停了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目前我国投资风险的承担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对评估结果的需求不足。正由于我国资信评估业不是市场推动产生的,而是在其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由政府部门推动下开展起来,但把资信评估作为一种市场监管手段来运用才刚刚开始。1993年以后,随着原有的资信评估机构在整顿脱钩中不断减少,目前只有不到20家,但大多规模较小,运作不规范,评估对象比较单一,业务量小,业务稳定性差,竞争激烈,导致资信评估业市场秩序混乱,评估的好坏不是根据实际评估情况,而是根据支付费用的高低,在国内众,多的资信评估机构尚未有一定评估机构在市场上建立起自身的信誉,且其服务对象主要是被评对象和业务主管部门方面,几乎还没有真正为投资者服务。从需求来看,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的基础是投资者对资信评估结果的需求,监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将对评估业的发展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从供给来看,信用评级机构应有较高的独立性,它不受股东的影响、评估对象的压力和政府的干预,拥有较高的可信程度。这两方面在中国都难以得到满足。郑百文这家公司是在上市前后存在大量做假帐的企业,而且“郑百文”现象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像以前的琼民源、大庆联谊、东方锅炉、红光都是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进人证券市场,而且像郑百文上市以来的虚构利润、报表做假,都和一些中介机构有关,牵涉到的有上市发行人、会计审计机构的集体违法。因此,没有规范的资信评估机构不可能有良好的信用评级制度。
四、有关政策建议
1.统一认识,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辅之于信用评级管理。在原有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引入信用等级这一新形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干扰,从而使金融监管得到强化,也有利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对此应形成共识,加强宣传,从而推动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
2.中央银行探索依靠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金融监管。由于中央银行不能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可委托国内现有的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另一种是通过引入国际知名评级机构的经验、人才和体系,从高起点组建合资的金融信用评级机构。两种方案各有利弊,第一种方案尽管可以尽快付诸实施,但“后遗症”太多,不利于中央银行独立监管,而第二种方案尽管难度较大,需作大量工作,但可以保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中央银行通过该机构独立发挥作用,因而第二种方案可能较为适宜。
3.科学界定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可借鉴国际上的经验,科学划分信用等级。以定性分析为基础,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而又科学地进行评价。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主要分析项目可分为:外部环境分析、经营管理状况分析、业务及其风险分析、资产质量分析、筹资能力分析、清偿能力分析。其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发展水平。(2)资产质量与财务状况,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收益率与稳健程度、财务稳定性、支付能力等。(3)外部环境,包括行业发展状况、经济发展情况、政策法规的变动、外部支持因素等。(4)值得注意的突出问题:是否存在支付危机,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高级管理人才的变更,大的政策出台对其有无大的影响,是否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等。可参照国际信用评级惯例,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十级制,即AAA、AA、A、BBB、BB、B、CCC、CC、C、D,对每一个信用级别分别规定具体的标准。
4.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可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在中央银行正式制订出标准化的全国通用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之前,各分行和中心支行可从现已开展的各项管理业务着手,根据掌握的综合信息对本地的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据此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则。信用等级高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人、新业务发展等方面优先支持,并享受最优惠的利率和较高的融资限额;对于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依法降低其信用等级,提高其融资成本,据此建立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加速本地区金融体系市场化的进程。在依据金融机构信用等级对其进行市场化管理之前,区域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只能处于人际交流、印象交流的较低层次。而当各地人民银行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要求的科学管理体制之后,区域间的金融机构的合作就可以转变为高效、有序的客户资信交流。人民银行分行和中心支行据此就可向全国提供本地区的经济信息、金融体系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以及交易对象的个案信息,从而达到推动区域间经济金融交流与发展的目的。短期来看,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具备对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政策环境,但在金融监管当局统一组织和监管下,对商业银行进行不对社会公布结果的信用评级是可行的。在市场环境等条件逐步成熟时,再对外公开。
5.成立相应的调研机构,并适时进行试点。对金融机构进行资信评级,是金融监管制度的一大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有必要成立相应的调研机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金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可在金融系统内作为课题提出供大家研讨,也可通过举办专题研讨会等形式推进这方面的研究论证,以求集思广益,设计出较好的方案。在充分论证、方案成熟时,可选择经济金融发达、金融风险小、金融监管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银行信用评级试点,初期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再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中小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