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9年我国正式引进外资开始,跨国公司在我国经历了从考察试探到扩大试办,再到大规模系统化投资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跨国公司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改善,对我国经济和人文观念等方面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本文通过对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发展过程的回顾,分析探讨了跨国公司对中国的影响,并就跨国公司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一、我国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发展过程和现状
(一)我国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演变
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投资直接受制于中国政府的政策,其投资规模、投资结构的变化都与中国有关引进外资的政策密切相关。中国引进跨国公司的政策是在与跨国公司进行博弈的过程中不断成熟和完善的,这些博弈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外商股权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比重;二是跨国公司投资的产业导向;三是跨国公司投资的区域分布。
具体来说,中国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9年到1983年,这一阶段我国引进跨国公司投资尚处试验阶段,政策方面主要是取消了对跨国公司的进入限制,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并建立了深圳、珠海、厦门、汕头4个经济特区,作为重点引进外商投资的区域,中央给予这些区域更为优惠的政策。第二阶段从1984年到1991年,是加速发展阶段。在此期间,我国新开放了14个沿海城市和长江、珠江、闽南3个三角洲,并于1990年决定开发和开放上海浦东新区,形成了向外商直接投资开放整个沿海地区的新格局;引进跨国公司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如《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的颁布;新的《外商投资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对跨国公司投资开始有规模、出口比例、科技水平的限制,鼓励出口、进口替代和高科技的跨国公司投资;政府更加注重通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制度改革(包括财政、金融、企业等制度)来吸引跨国公司。这一阶段跨国公司进入的成本大大减小,政府的监管也更加制度化。第三阶段从1992年至今,不仅沿海地区,而且沿江、沿边及内地市场也进一步向外商开放,一些行业开始允许外商控股经营;颁布实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外商投资项目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进一步明确了产业导向;制定了《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更加追求、维护竞争的公平性,取消了跨国公司投资企业享有的税收等方面的一些特权,对外资企业采用与国内企业同等待遇,依靠国内市场而不是政策优惠来吸引跨国公司,对跨国公司的定价转移等行为的微观调控进一步市场化。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发展过程与中国开放的发展过程是基本相对应的,大致也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3年以前,在这一阶段,跨国公司开始了解、考察中国的投资和市场环境,只有很少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第二阶段是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跨国公司在前期考察试验的基础上,逐渐扩大在中国的投资。在这一阶段,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还重在利用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仅仅把中国看作其获取价格竞争优势的重要区位,这与当时中国大力开展“三来一补”的外贸政策是相适应的。在这种分工模式中,不仅作为东道国的中国不能充分分享直接投资技术外溢的好处,而只能和其它欠发达国家一样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廉价劳动力、土地、厂房的提供者,另一方面对跨国公司来说,仅仅获取低成本的收益也不利于其培育长期竞争优势。第三阶段是1992年后至今,经过十几年的考察研究和投资试验,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政策、法律、市场、人文环境等已有了较充分的了解,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也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环境,而且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讲话和中共十四大的召开都进一步坚定了跨国公司加大对中国投资的信心,因此,这一阶段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投资迅速扩大,战略目标也更加明确,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正把中国从加工组装基地向重要的制造基地转变。
(1)投资行业
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行业,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要高于一般外商直接的投资。以30家日本和德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对中国的231个投资项目为例 (截止1995年底),其中48个电子工业项目,占21%,28个是汽车工业项目(包括汽车零部件项目),占12%,23个家用电器项目,占10%,通讯设备、机械和科研设计(包括电脑软件开发)三个行业都有17个项目,各占7%,电气项目也有16个。这些行业都是我国急需发展的支柱或基础产业,因此,跨国公司的投资更有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相对而言,跨国公司投资在农林牧渔和能源矿产加工行业的项目则很少,这离我国政府所期望达到的对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在中国入世前后,跨国公司明显加大了对我国金融、零售商业等服务业的渗透力度。在金融业方面,随着入世后我国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外汇业务的取消、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的逐步放宽,跨国银行明显地加快了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排名世界前50名的世界级大银行中的绝大多数都已在中国设立了分行或分支机构。在华设立这些机构的动机从理论上讲主要是为本国(地区)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服务,为本国(地区)与中国的贸易服务。有关统计资料也已经显示:各国(地区)在华设立的分行数与其对华的贸易量以及直接投资额之间呈现出一定的相关性(阎淬,2001年)。跨国银行大举抢滩中国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争夺中国本土的客户,希望通过其优质的存贷业务及中间业务获取利润,这一动机在目前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度的不够表现得并不明显,但今后其表现将会越来越突出。第二,在零售商业方面,随着对我国入世承诺中3至5年内对外资商业企业地域、数量以及控股权限制的预期,国际大型的零售企业也不断抢滩登陆中国市场。到2000年底,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在华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共有28家,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277家,引进资金20亿美元,实际进入中国的带有外资成份的零售企业达300多家。如,2001年500强首位的沃尔玛以及家乐福、麦德龙、伊藤洋华堂等已在中国大中城市设立了不少连锁店(超市)。大型跨国零售企业的进入主要是被中国的巨大市场这一区位优势吸引,另外还有廉价的劳动力以及优惠的税收政策。
(2)投资区域分布
90年代初,跨国公司投资在我国的分布很不平衡, 以在华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的流入中国的直接投资呈现明显的“东高西低”的格局。东部的直接投资占比高达93.9%,而中西部地区的比重分别为3.8%和2.2%。经过90年代的发展,我国东西部吸收直接投资的差距出现了一定的缩小,截止2000年底东部直接投资占全国的比重由94%缩减到86.3%,而中部、西部的比重分别上升到9.2%和4.5%。从数字上看差距缩小并不明显,但客观地反映了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西进运动。目前,全球500强大企业中已有近60家在成都、重庆落户,有30家在西安落户,其中不少涉及高科技领域。例如IBM公司投资2000万美元与西安软件工业园合作搭建一个被称为全球之最的软件开发平台。韩国三星、日本东芝、三洋等八家企业先后在四川长虹电子集体设立联合实验室。跨国公司在我国中西部投资的加大增加了这些地区资本的形成、出口及就业的增加,将推动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快速追赶,实现“蛙跳”式发展
(3)投资方式
1998年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主要是以合资、合作为主,具体方法有:通过与中国政府的协商沟通,选择前景良好的投资项目和可靠的合作伙伴;参与中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与以往的(技术、贸易等)合作伙伴合资或合作进入中国;在其他合资项目的带动下投资中国。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之所以成为这一阶段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主要方式,是由于许多外商对中国的市场、制度、法律、人文等环境都不太熟悉,因此,需要借助中方合作者的力量减少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当然,有些行业是因为中国政府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而只能采取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这种较低控制程度的股权安排的主要作用是降低政策不确定以及市场不确定等方面的投资风险,但它却以跨国公司对子公司控制程度的降低为代价。。在1997年允许跨国公司在华建立独资企业政策的激励下,许多跨国公司开始积极以独资方式开拓中国市场,甚至利用增资扩股时中方企业增加投资资金不足的机会逼抢中方的股份,以便集中管理财务、营销和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其内部化优势。1998年,我国独资企业的比重达到36.82%,首次超过了合资企业所占的比重(29.26%),并表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新的股权安排方式是在华跨国公司全面衡量控制度、风险分散、资源投入、权变性和进入时机等几个方面后所做出的一种选择(崔新建,2001)。一般来讲,企业的异质产品优势越明显并且该种优势流失的风险越大,跨国公司越倾向于选择独资方式。另外随着世界500强企业来华投资的不断增多,其投资规模已远远大于早期港、澳、台及新加坡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规模,其抗风险及控制市场的能力大大增强,再加上其较长时间的国际化经营经验的积累,这些跨国公司更会选择独资经营的方式。许多跨国公司已把在华投资看作是其全球一体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最适合于企业长期战略和全球战略的独资方式的重要性已日益凸现。据上海有关部门对48家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其中20家近年来发生了股权份额的变化,外方股份上升的有14家。深圳的中外合资企业在设立之初,中外双方的股权比率一般差距不大,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外方不断增资扩股,所占股权的比率不断增加。目前,500强在深圳的投资企业中大多数已经是外方的控股企业。
二、跨国公司对我国
社会经济的
影响 经过十几年的
发展,跨国公司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跨国公司为我国一批重点项目的建设投产提供了急需的资金,并且有力地带动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社会总产出的增长,其不仅直接为
中国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而且由于跨国公司的资信状况普遍较好,因此与跨国公司的合资项目一旦发生资金困难,国内国际银行都愿意以较优惠的条件(譬如不要担保)给予贷款,从而能够保证合资项目以较快的速度建成投产出效益。跨国公司投资对社会产业结构变迁的推动作用也是明显的。
跨国公司在吸收劳动力就业上的效应是双重的。一方面,跨国公司投资的
企业吸收了大量的就业人口,缓解了就业压力。另一方面,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挤垮了许多原有的厂商,又造成了这些企业员工的失业。
跨国公司对物价的影响是一个有争议的
问题,有些人认为这种影响很重要,有些人则不以为然。但总的来说,跨国公司投资的流入至少是加重了(尤其是1992年以后的)物价波动(也许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以1994年前后的高通胀为例),一方面大量外资的流入,扩大了央行的货币供应量,另一方面,大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推动了这些企业员工和贸易部门员工工资的上涨,并带动了整个社会工资和物价的上扬。
跨国公司投资的大量流入,对中国经济制度的变迁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在与跨国公司的博弈过程中,中国政府在吸引、管理、引导外资投向方面的经验、做法日益成熟、完善,相应的财政、
金融、税收等
法律规章也日益健全。跨国公司还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向着更适合
目前经济发展阶段的方向变迁,不仅非公经济的比重上升了,而且公有经济的规模、结构、管理体制、企业制度和竞争力在向外资的
学习竞争过程中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善。由于跨国公司的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一般都较高,因而它们也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企业行为和人文观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跨国公司通过在中国的投资,将一整套其特有的管理结构、管理方式和企业文化带入了中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借鉴;其次,跨国公司改变了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就业制度和就业观念,并通过工作实践和在职培训等方式提高、改善了就业人员素质。跨国公司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大规模的培训,切切实实地提高了劳动力的技术、管理等能力。跨国公司按照公司的总体战略,有意识地选择优秀的当地经理人,并通过各种培训让他们了解世界最新的
科技发展及前沿的管理
理论,逐步把他们引入在华子公司的各类岗位,一旦中国的各类经理人员能胜任各自的岗位,原先由总公司指派的外籍管理者就迅速撤离。这种战略不仅大大降低了成本而且有效地避免了跨国公司与当地文化的冲突,加快了公司在华的适应性及对市场变化的反映速度。有
研究表明:跨国公司较好的在华经营业绩与较少的本方经理数呈现较大的相关性(许海,2001);最后,跨国公司为中国引进了一批先进技术,填补了国内一些行业和产品的空白,对我国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其中已产生了显著技术进步效应的有通讯设备、轿车、自动化仪表、大规模集成电路、微型电机、光纤光缆、新型建材、彩电、电梯、药品等行业,如贝尔通讯、桑塔纳轿车、(生产芯片的)华虹
电子以及上海欧姆龙自动化有限公司等。
三、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对策建议
跨国公司虽然对中国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投资结构和区域不平衡、对跨国公司管理体制还不健全、环境污染、引进技术总体水平较低、核心技术外商基本不转让、引进方式比较单一等。这些问题还需要在以后的引进外资工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克服。
第一,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改善投资结构。欧美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一般来说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都较高,对于推动中国的技术进步、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有较明显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采取更为切实的优惠政策措施,以吸引跨国公司扩大在我国的投资。在跨国公司投资的区域分布上, 应继续鼓励向我国中西部的投资,制定相应的扶持中西部的政策,如可以利用中西部的农林牧渔和
自然矿藏资源丰富的优势吸引外资在,对投资于中西部的跨国公司要实行明显的政策倾斜,以推动我国经济在区域上的平衡发展。在产业选择上,除继续鼓励跨国公司在通讯技术、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外,还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使跨国公司尽可能在诸如石油、天然气开发、汽车制造业,以确保我国经济在行业上的平衡发展。
第二, 从制度和投资环境入手,进一步优化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环境,努力保持中国作为跨国公司全球重要生产基地这一地位。制度的准备主要在于按照WTO多边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不断清除和修改与这些规则、承诺不相符合的一些制度,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要求、出口比例要求、股权份额限制等。遵循国际潮流,适当放松对在华跨国公司的各种监管限制,同时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及审批速度,改进政府职能。在手段上,努力用经济手段构建吸引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市场环境,不再用过去的行政手段创造不能持久的区位优势。例如我们可以努力在希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地方建造一些与跨国公司配套的零部件、零配件、中间产品的生产企业,形成一个能与跨国公司建立长期供货关系的好的产业群,并使之产生具有较强前向关联和后向关联的集聚效应,这样我们不仅能从跨国公司那里得到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解决就业问题、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还可使跨国公司对外部市场不确定的担心降低到最低限度。这种战略近年来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中已经开始采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后也将成为各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竞争点之一,我们应充分加以重视。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大力培养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优秀人才,花大力气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回国,为跨国公司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吸引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活动的开展。采用多种方式,扩大引进外资渠道。例如,结合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全球跨国购并活跃的机遇,增强“购并投资”的引资力度,将部分国有经济即将“退出”的企业转让给跨国公司经营。又如,可以利用海外资本市场,通过海外上市等途径引进外资。当然在扩大引进外资渠道的同时,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审查制度,对外资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三,制定吸引外商对华研发投资的激励政策,将其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之中,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保外资研发成果不受侵犯。当前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提供多种优惠条件,加大吸引外商研发投资的力度,如新加坡政府制定的《竞争力发展报告》专门将吸引跨国公司在新加坡投资列为重要
内容之一,日本政府不但积极支持跨国公司,还将部分重要核心技术交给外资研发机构开发,而印度已经在这一过程中发展成为世界科技和管理人才中心之一。从优惠政策方面看,中国并无明显优越之处。应将跨国公司研发明确列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同时给予外商研发投资国民待遇,允许其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通过这些激励措施让外商研发投资成为中国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的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做出贡献。
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基本为面向中国市场的
应用技术研究,主要为其在华企业加强技术垄断优势服务。一旦研究成果外泄或产品遭到仿制,不仅巨额投资付之东流,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其经营发展战略,故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是其投资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中国目前在这方面不仅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更由于地方利己主义等原因,执法力度还存在一定差距(盗版软件屡禁不止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而外资在华最集中的研发领域恰恰是软件业)。知识产权保护决不是几次突击打假活动就能解决的,而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中国已经加入WTO,直面国际市场和国际规则,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政府必须解决的刻不容缓的问题,可谓任重而道远。同时,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是防止国内科研机构多年积累的研发成果低成本流入外资研发机构的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