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保监会考察小组前往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利保互助保险集团总部学习考察,先后在美国马州保险监管部和利保国际公司进行了学习交流。了解了有关美国保险市场、保险监管的一些基本情况,特别是学习了财产保险市场的监管经验,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和手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及马萨诸塞州保险业及利保互助保险集团概况
1.美国保险业概况
2001年全美保险公司保费收入8,540亿美元,其中寿险市场保费收入5,390亿美元,财产险和意外险市场保费收入3,150亿美元。
2.马萨诸塞州保险业概况
2001年马萨诸塞州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18亿美元,是全美第9大,世界第22大的保险市场。全州共有各类保险机构114家,截至2001年底共颁发 22万张中介服务许可证。
3.关于利保互助保险集团
利保互助保险集团总部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全球雇员达35,000人。在全球16个国家设有800多个办事机构,年保费收入140亿美元,是美国第五大的财产和意外险保险公司,获标准普尔A 级财务等级。
二、美国及马萨诸塞州保险监管概况
1.美国的保险监管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保险监管机构,而是由各州独立监管。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声音反对各州独立监管,认为这样做影响了监管效率。但在1946年,美国国会再次通过立法确认了各州的保险立法权。至今,美国已有超过50个独立的监管机构。为了加强各州保险监管机构的联系、协调,美国设有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
美国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发放、代理人执照发放、财务监管及市场行为监管等。
2.马萨诸塞州的保险监管
马萨诸塞州的保险监管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基础,其他所有的监管功能都是为偿付能力监管服务。具体包括:
1)财务监管:风险分析、财务审计、对有问题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等 2)颁发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3)条款审核(2000年共审核6795款新条款)4)客户服务,市场指导等 3.美国非寿险精算师的职责早在1914年美国财险和责任有限公司的精算师和统计师就建立了非寿险精算学会,仅仅比1907年成立的寿险精算学会晚了8年。发展至今美国共有寿险和非寿险精算师1.5万人。
在美国,非寿险精算师需要承担财务分析、保费计算、责任准备金估计、核保及理赔分析、再保险安排、提供精算报告、新险种的开发和设计、经营业绩评价等等工作,除此以外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还规定,财险公司必须由精算师就其损失准备金出具证明。美国精算职业组织已经协助NAIC制定了对财险和意外险公司的最低风险资本要求,提供风险基础资本额RBC报告,并正在进一步扩大委任精算师的职责,包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为此,美国非寿险精算学会已经编制了一本相关的手册。
另外还有44%的非寿险精算师活跃于政府、高等院校及投资、咨询等行业,为政府制定决策、培养精算人才、为公司或个人提供最合理的投资、筹资和理财方案等。
4.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1)保险监管体系IRIS
每年,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法定年度财务报表计算IRIS(Insurance Reg ulation Information System)指标,这些指标由NAIC确定,共12个。应用IRIS指标体系的目的是使监管者从被监管对象中发现需要重点监控的目标。
依据财务报表信息对指标进行计算的过程被称为IRIS统计阶段。所有的美国保险公司每年的财务报表都要经过IRIS统计阶段。如果一个公司能通过这一阶段,通常意味着该公司已经通过了IRIS监测;反之,则NAIC将实施下一步骤——IRIS分析阶段。
1.IRIS统计阶段。NAIC定期公布IRIS指标的浮动范围,以及对某一指标而言的行业平均值。一般来说,一个公司要么“通过”,要么“通不过”IRIS统计阶段。只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意味着一个公司无法通过此阶段,并将进入分析阶段:(1)4个或4个以上的指标超正常范围;(2)盈余调剂指标显著增加或减少;(3)对某一分支机构的投资大于公司的总盈余。此外,尽管某一公司“通过”IRIS统计阶段,NAIC仍可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其进入下一个分析阶段。
2.IRIS分析阶段。进入这一阶段后,NAIC将对公司的报表数据进行质量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给出四个优先级别,即第一优先级、第二优先级、第三优先级和非优先级。第一优先级代表财务情况最糟,非优先级则代表情况最好。对于某些因偶然事件或情况导致未通过统计阶段的公司来说,如果检查者知道这一情况,也可以给予非优先级。与上一统计阶段不同的是,IRIS统计阶段的结果是公开的,而分析阶段的结果则是非公开的。NAIC通过对某公司的财务情况给出优先级别排序,来确定下一步将要采取的监管措施。
我国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对IRIS有关指标进行了引用参考。
2)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
FAST系统检查的对象是年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并且至少在17个州开展业务的公司,其目的是防止大公司出现偿付能力的问题。与IRIS比较,FAST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FAST为每个考核指标制定一个定数,而IRIS系统仅确认正常或不正常。
FAST考核公司5年的财务状况,IRIS只考核当前的财务状况。
FAST的考核细节是保密的,而IRIS是公开的。
3)RBC监管报告
风险基础资本额(RBC)法,将在后面详述。
4)现金流量监管
现金流量分析的方法主要分析公司在将来的不同时点,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匹配程度,以使公司的决策者和监管机关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一般说来,现金流测试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确定与将要被测试的产品或产品组合负债相匹配的资产。
选择测试的综合假设条件。
选择恰当的现金流测试模型,预测不同综合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
将现金流测试的结果与保险公司希望达到的结果相比较,分析结果。
这样,如果某些业务决策的现金流测试结果不能达到希望水平,则保险人应采取行动修改决策方案或避免可能导致不利假设条件的风险因素。
NAIC要求保险公司在被称为“纽约州七假设”的七种利率假设条件下测试现金流量。一旦完成了NAIC规定的现金流测试,保险公司的评估精算师被要求签署一份精算意见和备忘录。表明在规定假设条件下对保险公司的现金流进行检测后,从评估精算师的角度看来,在给定匹配准备金的资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对客户的未来负债作了充分准备。如果提存的准备金不充分,则要求保险公司提存附加精算准备金。
5.风险基础资本额(RBC)简介
RBC是针对每家公司的经营风险,评估其资本是否充足。RBC首先将保险风险分为五大类:
C0:关联企业风险,对关联企业的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
G1:资产风险,即不良资产的风险,含投资风险;
C2:保险风险,即各类承保业务关于风险率、死亡率、发病率、续保率、费用率等所有的假设与实际经历不一致造成的风险;
C3:利率风险,即由于利率变动引致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
C4:业务风险,即一般的经营管理不当的风险。
按照风险程度,分别确定不同资产的风险系数,求得累加的风险资本值C0、C1、C2、C3和C4后,再按下列步骤计算以下各项值:
a.计算风险资本总额
b.计算调整后的资本总额∑(帐上余额×系数)。
c.计算风险资本比率:(调整后的资本总额风险资本总额)X100%.
根据计算结果,将公司分成5个等级,分别采取如下监管行动:
A.当风险资本比率达到200%以上时,被认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符合无需关注标准,不需要任何监管行动。
B.当风险资本比率介于150%—200%之间时,属于公司行动标准,保险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出一份RBC计划,说明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不佳的原因,并陈述改进计划。
C.当风险资本比率介于100%—150%之间时,为监管行动标准,监管部门可以发布行政命令,要求公司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D.当风险资本比率介于70%—100%之间,为授权控制标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重整或清算保险公司的行动。
E.当风险资本比率低于70%时,为强制控制标准,监管部门应接管保险公司。
6.美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
一种看法认为,美国的保险监管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且市场成熟,祟尚自由竞争,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很少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事实正相反,美国各州的保险监管机构都很重视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认为市场行为监管同样有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更好的实施偿付能力监管。
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每年都会对市场行为监管的主要方面、方法、重点关注内容和报告方式等做出指引,以指导各州监督官的工作。同时美国保险监督检查协会(IRES)还为监督人员设立了专门的考试,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可以从事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
美国的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分为:
1)全面检查: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关注公司的日常运营、公司对于客户投诉的处理、公司的产品营销及销售、许可证的取得、核保和理赔等。
2)目标检查:不定期的进行,针对特殊的项目和目标。
3)后续检查:检查公司在对全面检查和目标检查后的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
4)非现场检查:有时候也进行非现场的检查,包括市场行为报备等。
在美国,保险监督官在实施检查时,要有明确清晰的检查记录,检查后也要完成固定格式的报告。所有这些报告都有完整的档案管理,通过授权其他监督官可以查阅以前年度的检查报告。对于跨州的大公司,监督官还可以调阅其他州监督官的报告,以了解公司在其他州的市场运行情况。
三、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启示
面临十六大后新的形势,对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此次赴美学习了解了保险发达国家监管的各种好的方法,对于创新监管思维,开拓监管思路有很大的帮助。对于西方先进的方法,只要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大胆引进,通过学习和摸索改进其中不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发挥其长处,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体系。更好的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1.加速我国非寿险精算的发展
1)我国非寿险精算现状精算是保险业的技术核心,根据(保险法)的要求,在寿险领域一套相对完整的精算体系已初步建立,我国非寿险精算也已经迈开了步伐。
在中国保监会此次的车险改革中,各公司制定的个性化费率都是建立在科学的精算基础上的,比较充分地应用了非寿险精算技术。中国人保采集了4500万条数据,首次制定了以精算技术支持的费率体系。太保吸纳了普华永道、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两大合作伙伴,引用国际精算技术构筑了具有太保特色的车险精算体系。平安公司就引进了国际知名精算师祝光建主持条款、费率市场化项目,与香港知名精算事务所合作,历时半年,生成了国内第一份关于广东地区完整的、具备国际专业水准的车险费率表和精算报告。该报告全面评估了平安车险在广东地区试点的经营状况,并成为广东地区车险费率厘定的参考依据,使车险费率标准更加合理、科学、专业。华泰保险战略合作伙伴、世界著名的ACE保险集团的车险和精算专业人员为新费率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技术支持。
但同时应当认识到,我国的精算业尤其是非寿险精算的发展仍是相当滞后的。至今我国还未推出自己的非寿险精算师考试,而从事非寿险精算的准精算师也只有区区30人,他们中只有少数取得了北美或英国的精算师资格。
2)观念比技术更重要
值得指出的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引入非寿险精算的观念比引入非寿险精算技术更重要。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费率统一由中国保监会厘定,保险公司少有自主权。加上缺少以损失率为基础的产品定价依据和标准,使得整个非寿险行业不重视非寿险精算。在粗放式的管理模式下,缺少自主性和计划性,经营管理方式凭经验或“赌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引入非寿险精算的观念,其意义绝不是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通过非寿险精算技术实现对保险产品价值的量化分析,使从业人员认识到保险产品同样有其价值所在,同样应当遵循价值价格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这样有助于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各家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销售中,按市场规律办事,避免恶性竞争,以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3)全面提升整个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发展非寿险精算同样有助于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首先,保险公司要从观念上认识到非寿险精算的重要性,在公司内部营造以非寿险精算技术为核心的氛围和环境。将非寿险精算技术融入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要充分利用精算师的能力,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如参考美国的方法要求非寿险精算师出具公司偿付能力意见报告等。
4)公共数据积累
从此次车险改革可以看到,虽然少数大的保险公司已经按照非寿险精算的方法来厘定费率,并累积了大量的数据。但是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对协助保险公司积累公共数据方面仍然做得不够。按照“大数法则”,单个保险公司车险业务数据的积累很难真实反映车险业务运营的基本状况。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以车险改革为契机,逐步建立保险公司完善的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披露制度,以实现市场数据资源的行业共享。
5)建立完整的体系,培养自己的非寿险精算人才
为了推动我国非寿险精算事业的发展,必须建立起完整的职业资格认定及后续教育体系,以培养自己的非寿险精算人才,这其中包括:
在高等学府开展非寿险精算教育
建立非寿险精算师考试及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建立对非寿险精算师的后续教育
组织非寿险精算师协会
制定非寿险精算师的执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标准
制定非寿险精算师的实务操作标准
通过以上方式,真正培养出一批有能力、有道德、适合中国经济和保险业发展需要的本土非寿险精算人才。
2.大力发展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1)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我国现行的对最低偿付能力管理的考核指标参考了英国及欧洲大部分国家的偿付能力考核指标。即比较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与最低偿付能力的差异,是一种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式。如果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最低偿付能力,则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整改,或被保监会列为特别监管对象甚至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在2002年底,保监会又对这个考核指标做了部分的修订。(保监发[2001]53号及保监办函[2002]102号)
2)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我国现行的通过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对偿付能力进行考核的监管指标体系,则是参考了美国的IRIS体系。在试运行了一年以后,保监会也在去年底对此指标体系进行了部分修订。
上述这些都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所进行的一些尝试。
3)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发展的几点建议:
①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编制保险业监管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保险公司遵循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报表,保险监督机构没有出台针对保险行业特殊、审慎的财务准则(在美国有SAP)。考虑到财政部的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比较简单,而我国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内部控制又不是很严格,造成了对会计制度理解的非故意或故意的扭曲。这就使得最低偿付能力监管基础的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在此建议,保监会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可以针对监管的需要研究出台针对保险公司的审慎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在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报送企业财务报表的同时,仍需根据保监会的要求报送专门的财务报表。如保监会要求的财务制度在一些收入费用的确认可以与财政部的要求不同,严格按照行业特点,提出以更稳健的方法确认收入或费用等。这样做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统计口径。
②偿付能力指标体系应进一步细化
至今,保监会出台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还是比较简单的,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家公司的理解不同会造成很多的误解。所以建议参照美国 IRIS的有关规定,除了出台基本的法规外,还应有配套的范例、解释及分析说明等。并且在施行初期派专员到各地调查保险公司执行的情况和解答各公司的疑问。
③根据我国保险市场实际,针对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设定不同的参考指标体系
在2002年底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修订征询意见稿中,保监会已将很多原先参考美国IRIS的浮动范围修改成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特色的浮动范围参考值。但是考虑到我国大部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市场成熟度差异还是很大,是否可以针对我国各个地区颁布不同的浮动范围参考值,以使得这个指标体系更健全和完备,也更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国情。
3.在我国发展风险基础资本额RBC报告制度
虽然RBC监管报告主要在美国使用,但其实质同英国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本质是一致的。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作为清偿能力预警的监督工具。RBC制度的评估是以继续经营为前提,而非对保险公司的现有价值展开清算。这与保监会在2002年底对认可资产从清算基础向停止新业务基础转变的精神实质是相同的。同时在我国借鉴推行RBC监管报告也是<保险法)对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要求的具体体现。
4.在试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不可忽视市场行为的监管
我们要逐步推行偿付能力监管,但并不是完全以偿付能力监管来取代市场行为的监管。相反,在我国保险市场仍不成熟,保险总量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处于相对弱势,自我保护观念不强的前提下,我们更要加强市场行为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以政府监管的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调节的看不见的手相结合,推动我国的保险市场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在具体的监管方式上,我们也可以学习美国的先进经验,把各地保监办在市场行为监管中的好的思路和方法加以总结,形成自己的市场行为监管手册,供全国的保险监管人员参考。建立完整的保险检查档案,并配套全面的档案管理、调阅和保存制度。或者利用信息技术,将监管档案利用内网在整个保监会系统共享。
在对监管人员的培养上,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制度,对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准人条件、学习考试和每年定期学习相结合的方法,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出我们自己的监管专业人才。